服刑人员减刑要求及流程释义

来源:康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刑事判决(裁定)书的下达意味着辩护工作暂告一段落,但是对于被告人来说,需要其承担的责任才刚刚开始,相信大部分同事在案件宣判后,都收到过当事人或者家属关于“罚金是否需要缴纳,怎么
引言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刑事判决(裁定)书的下达意味着辩护工作暂告一段落,但是对于被告人来说,需要其承担的责任才刚刚开始,相信大部分同事在案件宣判后,都收到过当事人或者家属关于“罚金是否需要缴纳,怎么减刑,大概多久可以出来”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笔者现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司法部关于《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对服刑人员在监狱减刑的要求和流程进行简要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减刑概述
关于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除了六种法律规定应当减刑的情形之外,对于绝大部分服刑人员来说,减刑从来不是一件理所应当,水到渠成的事情,而是作为一种激励改造的手段,在达成如遵规守纪、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等一系列条件后才有可能得到的激励。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监狱除了正常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外,还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进行排名,在呈报减刑时优先对排名靠前的服刑人员进行申报,如果排名靠后,不排除存在虽达成考核条件,但监狱未对其申报减刑的情况出现。
二、减刑的要求
《刑法》中关于减刑的要求描述的较为笼统,实践过程中,服刑人员在狱内减刑时,需要根据其遵规守纪、认罪悔罪、原判罪名、原判刑期、已服刑期、考核分情况、在狱内是否受到过处分、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多种情形综合进行评判。
1、法律要求
根据刑法规定,服刑人员在改造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监狱可以为其呈报减刑。因此需要首先对悔改表现以及立功和重大立功情形进行界定:
(1)悔改表现
《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由此可见,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获得减刑的首要条件便是符合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减刑的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服刑人员,才会被认为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减刑的可能。其次,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监狱内统称“三类罪犯”,下文简称同此)在减刑的要求中更加的严格,实践操作过程中,没有对财产性判项(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进行履行的三类罪犯,一般不予呈报减刑,这也是笔者在前文所说原判罪名对于减刑会有较大影响。最后,监狱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如果服刑人员认为自身的罪名或者刑期判决有误,可将事实及理由说明后,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提交,监狱一般不会以此认定该名服刑人员不具有悔改表现。
(2)立功及重大立功表现
《规定》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规定》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实践中,在一个减刑假释案件中,认定服刑人员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的依据一般为服刑人员自己书写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等书面材料,用于证明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对犯罪的认识,后期的改造打算等,进而证明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另外,作为需要开庭审理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还应当有该名服刑人员的管教民警出庭作证,证明其在改造期间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2、时间要求
(1)一般情形:
①起始时间
原判罪名/刑期

起始时间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注: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②间隔期
情形

间隔期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注: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③减刑幅度
情节

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

(2)特殊情形: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起始时间减刑幅度间隔期
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起始时间减刑幅度间隔期
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
起始时间减刑幅度间隔期
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
起始时间减刑幅度间隔期
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
起始时间减刑幅度间隔期
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
起始时间减刑幅度间隔期
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
起始时间减刑幅度间隔期
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起始时间减刑幅度间隔期
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中,绝大部分服刑人员仅符合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的要求,即仅认定其为确有悔改表现,对于其他特殊情形如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实践过程中较少,暂不论述。
3、考核分要求
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改造的表现通常通过其所获得的的考核分进行呈现,根据司法部关于《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要求,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且每部分考核得分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查并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一次表扬;任何一部分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
所谓教育改造即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及活动,时间一般同学校的学期一致,一般在每个学期结束时会进行考试,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学习或者考试不合格者,监狱会对其教育改造部分进行扣分。所谓劳动改造即罪犯除了参加学习之外,还应当参加劳动,对于有劳动能力而拒不参加劳动,或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等情形,监狱同样会对其劳动改造部分进行扣分。针对上述两项改造内容,情节严重者还会受到严管、禁闭等惩罚。
表扬的奖励在减刑假释过程中至关重要,每个表扬在呈报减刑时可以减去两个月有期徒刑,按照一般情形罪犯减刑幅度九个月计算,在呈报减刑时,应当使用五个表扬,也即考核分3000分进行减刑。
4、其他要求
影响减刑的其他因素,如罪犯在改造期间不服从管理、违反监规纪律被监狱处以严管、禁闭等处罚,不仅会对其所获得的考核分进行扣除,还会在呈报减刑时作为从严项对其进行从严掌握。根据服刑地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每次呈报减刑从严一到两个月不等。
其次,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也是影响减刑幅度的重要因素,对于除三类罪犯以外的服刑人员而言,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应当从严三个月进行呈报减刑,对于三类罪犯而言,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一般不予呈报减刑。由于三类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财产性判项数额较大等问题,多数三类罪犯均存在未全部履行等问题,因此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而言,三类罪犯在减刑中要面临更大的阻力。
三、减刑的流程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修订)》中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由此可见,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减刑仅具有提请的权力,在一批次的减刑开始后,监狱会根据服刑人员的罪名、刑期、改造表现、计分考核情况、表扬情况,制作认罪悔过书、提请减刑建议书、历次减刑情况表等书面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核,并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分别向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提请,并由受理提请的法院进行审理并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综上所述,对于普通减刑案件需要进行审理的,法院一般仅进行书面审理,对于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案件,法院一般会到监狱现场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法院会就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历次减刑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表扬奖励情况等证据进行审理核实,并进行裁定。
四、减刑的纠错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于减刑确有错误的情形,总共列出了两种纠错方式:1、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2、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但上述途径在实践中往往会作为法院、检察院认为服刑人员存在不应减刑而予以减刑或者应当减去较少的刑期而实际上裁定减了较多的刑期时的纠错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应当减刑而未予减刑或者应当多减而实际上少减的情形,实践中服刑人员在救济途径上往往存在一定困难。
五、注意事项
首先,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在监狱服刑的重中之重就是严格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有学习及劳动能力的应当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同时杜绝如打架斗殴、私藏违禁品等违规违纪行为,保证自身考核分的正常获取。在年终评比时,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还可以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奖励在呈报减刑时,同样可以折抵刑期。
其次,对于律师来讲,对当事人的辩护在着眼于主刑的同时,对附加刑尤其是财产刑的辩护,也是辩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在服刑过程中,对于附带民事赔偿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性判项,有履行能力的应当积极履行,只有在财产性判项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取减刑的幅度。
最后,由于一般情形的减刑假释案件报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定,因此不同中院或者相同中院不同减刑批次会在减刑假释的要求中进行细微调整,服刑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本批次减刑假释的有关规定,对于新的改变或者不懂之处及时同监狱咨询沟通,避免因对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而耽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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