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责任(一):删除链接非唯一必要措施,应综合侵权情节等确定

来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 要 “删除即可免责”的粗暴合规观念正在逐步瓦解,网络平台需要建立新的治理规则避免被追诉侵权。而“其他必要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为何,成本、收益该如何平衡都将是网络平台面临的难题。
摘 要
“删除即可免责”的粗暴合规观念正在逐步瓦解,网络平台需要建立新的治理规则避免被追诉侵权。而“其他必要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为何,成本、收益该如何平衡都将是网络平台面临的难题。
目 录
一、法律规定:“通知-删除”到“通知-必要”
1. “通知-删除”规则的确立
2. “通知-必要”措施的加入
3. 法律适用的乱局
二、司法适用:“必要措施”早已不局限于“删除”链接
1. 日趋变化的网络环境
2. 必要措施的确定标准
3. 必要措施的范围及适用条件
2021年6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抖音”运营方微播视界发出的一纸行为禁令引起不小震荡。该份禁令中法院裁定,要求“抖音”平台不仅需要立即删除《斗罗大陆》动漫相关侵权链接,并且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事先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传播《斗罗大陆》动漫相关侵权视频。
这份禁止令的震荡,不仅源于腾讯、抖音两个头部视频平台的对抗、《斗罗大陆》超级IP的高知名度,也让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是对平台责任下“通知-删除”规则的突破及违反,批评法院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将网络平台的责任从接收投诉后删除侵权链接扩大到事先采取除删除以外的其他措施。
但是,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分析,网络平台在获悉权利人的侵权通知时,其责任实际并不仅仅限于“删除、断开”侵权链接,“通知-删除”规则已被“通知-必要”规则取代。刻板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可能是对立法及实践的误读和忽视。
一、法律规定:“通知-删除”到“通知-必要”
1.“通知-删除”规则的确立
所谓的“通知-删除”规则,是指网络平台责任豁免的情况。即一般情况下,虽然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但是部分网络平台仅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而非直接侵权人,其面对海量的平台信息及平台用户,并不能对每一位网络用户的行为知情或者负责。因此,法律对这类网络平台的要求仅限于当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才有义务阻止侵权。而网络平台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函就是其“明知或者应知”的一种典型情况。只要网络平台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之后,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即可认为其履行了平台义务,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删除就可免责。
“通知-删除规则”渊源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引入中国之后最早在立法中的体现可能就是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该保护条例虽然在2013年得到修订,但是相关条款并没有发生变更。可见得,在施行“通知-删除”规则之初,主要集中在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纠纷中,并且当时的保护条例仅仅规定了网络平台有义务在接到通知之后“删除”“断开链接”,并未要求其做出除此以外的其他必要行为。这也是如今法律界甚至某些法院仍然对“通知-删除”规则有着根深蒂固的印象及适用执念的原因之一。
2.“通知-必要”措施的加入
但是,“通知-删除”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日益发展变化的互联网环境。这项网络平台义务的设立目的实际是阻止侵权,而删除、断开链接仅仅是阻止侵权的方式之一,在某些情况下其甚至无法有效阻止侵权,因此其他必要措施就有了产生的必要。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36条引入了“通知-必要”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这项规定一直沿用到2021年1月1日生效、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法典》第1195条明确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3. 法律适用的乱局
《民法典》出现之前,《侵权责任法》虽然扩大了“必要措施”的具体类型,并且加入“等”的兜底性描述,给予除“删除”以外的“必要措施”以适用空间。但是,实践中大部分判决依然在评判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法律义务时谨慎适用“其他必要措施”,“通知-删除”规则依然保有其绝对优势的存活空间。原因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1)缺乏适用的明确规则。由于立法并未明确列举其他可能出现的必要措施包括哪些,以及应当在何种情况下对其予以适用,适用困难;
(2)存在适用难题。《侵权责任法》针对的是所有网络侵权类型,而前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特殊情况。并且,2013年保护条例再次被修订时其相较于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属于“后法”和“特殊法”。
但是,笔者理解《侵权责任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其效力层级应当高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并且,自《民法典》生效以来,对于“其他必要措施”应当积极被适用的呼声也日渐高涨。《民法典》作为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最新法律,其从效力层级来看应优先适用。这也为“其他必要措施”的出现提供了最为强有力的立法支持。
二、司法适用:“必要措施”早已不局限于“删除链接”
法律界对于“通知-删除”的固有思维应当得到突破。
1. 日趋变化的网络环境
2016年至2021年间,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及用户使用率急速攀升,2021年的网民使用率已经高达90.5%,用户数量也高达9亿人,短视频行业的变化也导致司法背景的变化。

图片来源:华经产业研究院
在如此大的用户规模之下,短视频平台的发布作品合集、短视频激励计划、短视频挑战等创新功能和活动,也促使普通用户参与到短视频的创作和发布中来,不再仅仅以观众视角,而是同样带着视频发布者的身份出现在互联网,侵权行为更加便捷。2021年,著作权民事侵权判决案件共26676件案件,其中权利作品为视频的案件共2549件,占9.56%。

数据来源于“知产宝”
“删除”不是唯一的“必要措施”的这一观点,其实早在《民法典》生效前就已经得到施行。
2. 必要措施的确定标准
早期适用“其他必要措施”的案件主要为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纠纷。这些案件中,逐步确立了以“网络服务的类型、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情节、技术可行性、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必要措施的规则。
2011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中,上海市一中院认为:
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中,浙江省高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3. 必要措施的范围及适用条件
经公开检索裁判文书发现,实践中除删除、断开、屏蔽链接之外,原告通常请求网络平台实施的、或者以网络平台未实施而主张其法律责任的必要措施,主要包括事前、事后两个层面,针对的除链接之外还包括关键词、用户账号等操作对象。例如,要求平台设置屏蔽、过滤的关键词,不允许用户发布含有该等关键词的内容,或者要求平台对某些用户的账号实施封禁、关停等措施。
而这些请求的必要措施都相较于“删除链接”来说更加严格,也更加容易侵害到被实施用户、甚至是平台其他用户的利益或者体验。因此,法官通常谨慎适用,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支持原告关于其他必要措施的请求。
通常,在权利人已经多次、大量发布通知函,但是网络平台的侵权链接仍旧屡禁不止,甚至反复出现、删除也无法达到遏制侵权的效果的情况下,关于“屏蔽关键词”“过滤、拦截侵权内容”等其他必要措施才有可能得到支持。以下介绍三个较为经典的案例:
【案例一】开篇提到的“腾讯诉抖音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1]
【法院裁定】要求微播视界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该案重庆市一中院在颁发诉前禁止令的裁定中,列举申请人腾讯公司提到的侵权情况:“发现侵权后,腾讯公司持续向被申请人微播视界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传播侵权视频并采取合理措施,阻止侵权视频的上传,仅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累计向微播视界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超过200次,涉及侵权链接超过2.3万条。然而,截至目前抖音APP上仍然存在海量的《斗罗大陆》侵权视频,而且还在源源不断地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
最后法院认为,“在抖音APP上‘斗罗大陆话题’最高达214.7亿次播放量,可见用户数量庞大,且在该平台上传被侵权视频的用户数量多,传播范围广,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案例二】“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
【法院判决】百度公司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优酷获得权利的热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被大量百度用户上传至百度网盘,优酷向百度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之后,仍取证到11000余条侵权链接,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除及时断开链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积极采取与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合理措施。本案中,尽管百度公司接到通知后陆续断开侵权链接,但在涉案作品首轮播出的近一个月内侵权链接却呈倍速式增长。法院综合考虑是否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等条件、采取屏蔽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采取屏蔽措施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是否具有必要性、采取屏蔽措施是否会对百度网盘用户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因素,认定百度公司应当却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腾讯诉抖音侵害《云南虫谷》著作权纠纷”案[3]
【法院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抖音侵权,应当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200万元。
该案虽然存在许多其他导致最终认定抖音侵权的行为和因素,但是一审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也曾提到,在权利人反复进行事先预警、事后投诉、提起诉讼、申请行为保全的情况下,抖音对侵权事实实际知情,并且其具有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有效治理的能力,抖音虽然删除链接,但是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管控治理,放任甚至便利侵权作品的发布和传播,构成帮助侵权。也即是对平台未采取除删除之外的必要措施而追责。
/ 律师观点 /
本文是作者个人对“通知-删除”及“通知-必要”规则在我国流变过程的简要解读,内容及细节可能未必严谨和绝对正确。但是,本文想要传达的一项重要观点是,网络平台方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注意,以前形成的“删除即可免责”的粗暴合规观念正在逐步瓦解,需要建立新的平台治理规则避免被追诉侵权。而平台所面临的难题可能是“其他必要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作为市场经营者这需要与平台其他用户利益及平台的成本、收益达成平衡。如何取舍,又该建立何种规则,这都是网络平台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需要逐步解决、完善应对策略的问题。
[1] 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2]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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