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法律文书也比作一个人,文书中的观点与逻辑是人的内在,那么文书的行文、格式与排版就像是一个人的外在。认真地完成校对,给法律文书穿上一件体面、漂亮的衣服,是对读者的尊重,更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尊重。”
近日,一张“临死股东大会”的截图刷屏了律师们的朋友圈。由于该法律意见书出自国内某顶级律所,一时间吃瓜者众,颇有幸灾乐祸之感。几日后,深圳证监局对该律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出具该意见书的三名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无独有偶,一年前,为知名视频网站B站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某知名国际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给港交所的上市资料中误将“哔哩哔哩”写成“百度集团”,引发群嘲。不难想象,这些笔误之所以会遭到全民围观,大抵是因为法律从业者在社会大众心目中是严谨的存在。作为法治国家建设队伍的一份子,律师的一词一句不仅代表自己、团队和律所,更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对于一份法律文书而言,法律逻辑和论证是内在,而行文与格式则是外在。一个人的外在,不求惊为天人,但至少要体面正经,面对一份“临死股东大会”的封面,谁又有兴致翻开阅读呢?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律师在繁忙的工作中难免出错,因此“校对”必不可少。想必每一位实习律师对校对工作都不陌生,不少人觉得这是一项“没有含金量”的工作,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校对关乎法律文书的“颜面”,既要找出文中的错误之处,也要提升文书的整体形象和美观程度。以下笔者将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与大家分享校对中的注意事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交流探讨。
一 内容校对
1. 错别字、病句与标点符号
就内容方面,校对的基本任务是找出并纠正文书中的错别字和语病。由于错别字和病句的修改属于中小学语文范畴,笔者在这里就不班门弄斧了。目前不少应用都开发了智能校对功能,笔者在这里推荐一款很多顶级律所都在使用的应用——“写作猫”。这款应用专门针对法律人士设计,运用人工智能识别法律文书中的错别字和语病并提出修改建议。笔者校对时一般会先开启写作猫自动筛查一遍,之后再进行人工核对。
另外,法律文书中有许多容易误用的词,如律师往往分不清“作出”与“做出”等词语的区别。笔者个人的建议是,多阅读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这些用法大多都在条文中出现过,和条文保持一致即可。
标点符号的使用亦属于中小学语文范畴,笔者在此仅特别针对法律文书中需要留意的部分进行说明。在电脑上校对时,要特别留意中英文的全角、半角标点符号的不同,在中文文书中使用英文符号会让整个段落显得非常拥挤。如果引号中嵌套引号,书名号中嵌套书名号,里面的引号、书名号要改成‘单引号’和<单书名号>。这些问题一般都能被word的自动校对功能识别并标红,我们留意查看即可。
如果文书中用到了算术公式,对于其中的运算符号,尤其是乘号、除号和乘方,使用“×”“÷”和右上标,相比“*”“/”“^”更加美观易读(如果不会输入可以从本文复制粘贴),毕竟数字挤在一起非常不好看。如果符号和数字之间过于拥挤,可以增加一个空格。
关于发文字号中的标点,规范性文件中的发文字号一般是六角括号“〔〕”,如“法释〔2021〕1号”,在很多字体(尤其是仿宋_GB2312字体)之下比“[2021]”更加美观。而法院裁判文书的字号使用的则是圆括号,如(2022)粤刑终1号,对此要加以区别。如果要在括号中引用裁判文书字号,则可以将圆括号嵌在方括号中,如[(2022)粤刑终1号],相比两个圆括号((2022)粤刑终1号)会更严谨。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字号中应避免使用“【】”。
2. 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来源
如果不是时间特别紧急的校对,我们还应当对文书中引用的每一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来源仔细核对,核查相关文件是否现行有效,引用条文是否正确。对于引用案件卷宗中的事实,要用括号注明在卷宗中的位置,亦要与原卷宗核对,看是否有引用错误。不难想象,如果正式提交的文书中有引用错误被发现,不仅会直接降低该论点的说服力,还会让法官、检察官对于这位律师的责任心乃至诚信度产生负面印象。
3. 规范性文件及其简称
我们在校对时,常常需要对法律文书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标题进行完善。笔者个人比较青睐的用法是“《全称》(发文字号)”的方式,全称应当包括发文机关,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对于多机关联合发布的,出于简洁,可以使用“两高”“两高三部”等简称,放在书名号外面。列明发文机关的意义在于让阅读的法官、检察官了解,发文机关包括他们的“顶头上司”最高法或最高检,因此对他们是有约束力的。
之所以要在括号中标明发文字号,首先是给人留下较为正式的印象,因为文件的字号就像个人的身份证号一样,在正式场合应当如影随形。其次是由于字号具有唯一性,如最高法于2012年和2021年发布的《刑诉法解释》,文件全名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此时就必须使用字号加以区分。第三,字号中包含了年份,可以让读者了解该文件发布的时间,有了字号就不必再将年月日全部写出来,除非这个具体的月日对于该案来说有特殊意义,如该文件发布时间位于涉案行为持续期间或者刑事诉讼进行期间。
此外,引用发文字号还可以提醒作者自己留意该文件的效力。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法释”和“法发”“法”就有效力上的差别——只有冠以“法释”字号的才是正式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而以“法”“法发”等字号公布的《意见》《会议纪要》等并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只能作为裁判的参考。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简称。某文件在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列出全名,并括号注明“以下简称”,此后就可以使用简称。
首先,对于有约定俗成简称的,应当使用该简称,例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三次“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的会议纪要简称分别为《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也可省略“会议”二字),已经为毒品犯罪案件的控辩审三方所熟知,此时应当直接使用,以提高读者阅读效率,而不宜标新立异。
如果没有约定俗成的简称,我们可以摘取标题中的几个“实词”,和文件名的最后两个字“解释”“规定”“意见”等(这几个词不能混用)组成简称,简称里一般不需要有标点符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我们可以提取关键词后简称为《自首立功解释》。而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是专门针对“职务犯罪”的,所以简称中就必须纳入“职务犯罪”,我们可以简称为《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当然这有点长,如果我们只需要引用自首的规定而不需要引用立功,也可以简称为《职务犯罪自首意见》。但是,不宜使用《职务自首意见》,因为这个简称本身不通顺。另外,除非是上文约定俗成的情形,否则不要在简称中使用全称里没有的字,如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可以简称为《贪污贿赂解释》,但不宜简称为《贪污受贿解释》,因为原标题里没有“受贿”这个词。
如果对于一个法律问题有先后多个司法解释性文件,在同一份文书中使用时,可以在简称中纳入年份,如《2012年刑诉法解释》和《2021年刑诉法解释》。再如,最高法发布的三份与自首立功有关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在同一份文书中使用时,可以分别简称为《1998年自首立功解释》《2009年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与《2010年自首立功意见》。
最后,不宜直接使用发文字号本身作为简称。使用简称的目的,一是简洁,二是让读者快速反应出作者指向的文件。法官基本都会熟悉常见的司法解释标题,但并不一定能背下相应的字号。如果法官看到单独一个发文字号,没有反应过来这是哪一份文件,还要回到前文查阅,这就增加了读者的阅读负担。
4. 附件与证据材料
律师在提交法律文书时经常会后附案例或证据,我们在校对时,也可能会承担整理附件与证据材料的任务。
首先,对于有多份证据的,必须制作证据目录。笔者曾听一位法官形象地描述证据目录的意义:“如果证据是一个人的话,证据目录就是人的衣服。提交的证据没有目录,就像一个人不穿衣服在街上裸奔。”
对于证据目录,我们可以采取表格的形式,列明每项证据材料的名称、来源和页码,并可以视情况在表格中阐述证明对象。表格的制作方式笔者将在下文形式校对部分述及。
对于提交案例检索报告的,我们也应当制作案例的目录,在目录中标明每一份案例的案号(案号包含了年份和该案属于一审/二审/再审,所以一般不必另外列出时间和审级)、审理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论述的摘录(可以包括所在页码),对于案例一般可以按照法院等级排序,也可以按照与本案的关联度排序。在检索报告后可以附上裁判文书的原文,并对相关部分特别标注。裁判文书原文较长的,可以在每份文书第一页注明相关内容所在的页码。
最后,我们要对附件材料编页码。对于附件页码多的,既要在每一份材料中编页码,也要对整个证据材料编总页码。这个工作可以在各个pdf阅读编辑器中完成:先将每一份单独的材料在pdf中编页码(注明是附件几的页码,如附件1:1/10),完成后将所有材料合并成一个pdf,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第一页都位于奇数页(遇到偶数页时在上方插入空白页,并注明“此页空白”),然后对合并后的pdf编总页码,如“证据材料总页码:1/100”。完成后即可直接双面打印,不再需要手动敲编码器。手动敲编码器的缺点在于无法敲出总页数(如电脑可以打出1/100,但编码器无法敲出1/100),也不方便在同一页分别敲出个别材料的页码和所有材料的总页码,且页数太多时非常耗时,还经常容易敲漏,或油墨泄露污染纸张。
二 形式校对
1. 字体与排版
不同的律师团队可能会使用不同的排版风格,并没有统一的定势,但基本要求是美观、易读,如使用“两端对齐”而不是“左对齐”应当是一个基本要求,我们在校对时应当检查是否有段落的对齐方式设置错误。
以论衡·明理刑辩团队为例,我们使用的排版是国家机关公文同款,即正文采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体。由于法官、检察官常年接触的各种法律文书和规范性文件均是公文排版,已经形成了阅读习惯,熟悉的排版风格也许可以提高他们的阅读流畅度和舒适度。当然,笔者也见过不少其他排版风格,只要能达到美观、易读的目的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仿宋”字体和“仿宋_GB2312”字体是不一样的,两种字体的数字和字母差异较大,文字的字型也有差异,长期接触的人是能够分辨的,所以我们尽量不要用“仿宋”代替“仿宋_GB2312”。不过,由于历史原因,仿宋_GB2312字体的字库并不完整,有少量简体字和大量繁体字未被收录,此时这些字就会显得违和,如下图所示:
这种问题容易在长篇文章中出现,如果是律所名称这种短语,我们可以把这些字全部换成“仿宋”。但如果全文都使用了仿宋_GB2312,我们可以仅将这些无法正常显示的个别字符改成“仿宋”,其他字符保持不变,保持整体上的美观。
对于文书中是否可以使用加粗等着重强调的方式,似有不同看法。如笔者曾经听一位法官说,他不喜欢看到左边一个加粗右边一个下划线的文书,因为这显得不够正式,法院的文件和裁判文书从来不会在正文中加粗。但笔者也听另一位法官说,法官的阅读时间非常有限,适当的突出强调可以节省法官的时间,并让法官对相应的法律观点产生重视,这在刑事辩护中可能更为明显。
可见,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阅读习惯,很难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加粗不宜太多太密,只选取少量特别重要的语句加粗即可,且无论如何不要使用下划线,实在需要使用的,可以用下标的点号代替。
2. 图表的运用
图表的意义在于高效直观地展示或对比信息,图表的形式应当服务于这一目的。笔者阅读过的很多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或公众号文章,图表版式都不甚美观,可能会影响读者获取信息的速度。因此,我们在校对时,应当对图表加以美化。
首先,图表应当尽量“一览无余”,所以表格中的字号不宜太大,笔者建议最大不超过“小四”字号,否则不利于直观呈现图表信息之间的对比关系。
其次,对于表格中文字信息的对齐方式,如果只是短语,一般来说以居中(正中)为宜,可以在word中的“布局”中调整。
如果某个单元格中是段落,我们可以将相关段落调整为两端对齐。但这些都是指横向上的对齐,在纵向上,不论是短语还是段落都应当居中。笔者见过的很多表格都是文字“吊挂”在单元格上部,非常影响美观。由于在word中插入表格时默认的对齐方式是居于“左上”,我们要记得手动调整为居中。对比图如下:
另外,部分图表因为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在别处制作,要通过截图的方式插入文书中。此时,由于微软Windows系统没有苹果Mac系统的字体渲染效果,如果直接在Windows系统下的word等软件中截图,文字效果会相当粗糙。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先将word文档转化为pdf,再从pdf中截图,就可以实现字体的顺滑显示。同时,pdf不会有word中的回车标,干净利落。对比图如下:
如果表格较长需要跨页显示,我们可以选中表格,在“右键-表格属性-行”中勾选“在各页顶端以标题行形式重复出现”。这样,每一页表格上方都会显示标题行,便于阅读。我们还可以将标题行调整为淡灰色背景,更加美观。
如果表格尺寸不大,在定稿之前可以对表格进行拉伸或挤压,应当尽量让表格在一页之内显示。此外,在文中插入表格时,文字和表格的间距,应当和文字之间的行距保持一致。此时我们可以通过调整段落文字和表格的段前距、段后距,使表格和文字之间保持协调的距离。
3. 页眉与页脚
对于页眉,有的团队可能会放上LOGO。我们可以使用页眉页脚设置中的“奇偶页不同”功能,使奇数页的LOGO位于右侧,偶数页的LOGO位于左侧,打印后的效果会更加美观。
对于页脚的页码,我们应当注意在页眉页脚中调整“页脚底端距离”,使其位于最后一行文字和纸张下沿的中间位置,这样看上去更为协调。如果页数较多,建议使用“第×页,共×页”的页码格式。
三 余论
写到这里时,笔者不由想起,本科时曾参加过几次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各个赛事对于提交的法律文书都有严格的格式要求,违反要求的会给予扣分处罚。处罚的理由,一方面是因为违反比赛规范,但更重要的是,防止参赛者通过特别的版式设计取悦裁判,获取不正当优势。后来,笔者作为赛事的旁观者,也多次看到本身质量不算太高的文书,短期内在法律论证方面不可能有质变的情况下,通过对格式和细节的完善,最终取得了出人意料的成绩。
关于格式与排版对于法官判案的影响,学术界已有诸多实证研究予以验证,笔者曾在《年底轻松一刻,来看几个有趣的法学实验》一文中介绍过这些实验,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阅读。
功利性的目的不必多言。笔者还想说的是,如果把法律文书也比作一个人,文书中的观点与逻辑是人的内在,那么文书的行文、格式与排版就像是一个人的外在。认真地完成校对,给法律文书穿上一件体面、漂亮的衣服,是对读者的尊重,更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尊重。
律师助理如何做好法律文书校对工作
作者:罗文哲来源:论衡明理刑事辩护

“如果把法律文书也比作一个人,文书中的观点与逻辑是人的内在,那么文书的行文、格式与排版就像是一个人的外在。认真地完成校对,给法律文书穿上一件体面、漂亮的衣服,是对读者的尊重,更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