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法院干得不错,我为法官代言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不得不说,现在法院面对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越来越注意在判决中充分说理,弘扬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正能量,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旗帜鲜明,不和稀泥。最近又有这样一个判决。

不得不说,现在法院面对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越来越注意在判决中充分说理,弘扬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正能量,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旗帜鲜明,不和稀泥。最近又有这样一个判决。
01
2017年5月2日,段某某(老人)与杨某先后进入小区一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据监控视频显示,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和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段某某的妻子田某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余万元。原告田某某认为,对段某某死亡的事实,被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杨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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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
原告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遂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上诉人承担。
03
说白了,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是其自找的。这话虽难听,但却有道理。既然是自找的,就不能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杨某在冷静和克制的状态下劝阻段某某不要在公共场合吸烟,已经顾及了段某某的个人尊严问题,属于正当行为,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段某某之所以心脏病发作,是因为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不当性而恼羞成怒,导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因此,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杨某的劝阻行为并不会导致被劝阻人死亡。即使被劝阻人患有心脏病,只要其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虚心接受他人的合理化建议,就不会因此而导致心脏病发作,更不会死亡。记得有一次看电影,我讲话的声音可能有点大,被旁边的陌生人制止了,甚至其态度很不好。但我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当,于是道了个歉,没再说什么。
现在有个别老人(注意:是个别老人),喜欢倚老卖老,脾气很大。如果有人劝阻其不当行为,甚至是善意劝阻,不但不听,还会大声呵斥或辱骂别人,甚至动手动脚。如公交车进站还未停稳,老人就强拽司机下车;老人在公交车上强迫他人给自己让座,不让座就辱骂甚至扇耳光。我就亲眼见过老人辱骂公交车司机的情形,而实际上司机并没有做错什么。
04
一审法院判决的不当之处在于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还有对原告息事宁人与和稀泥之嫌。其实,《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法律规则,后者是法律原则。
这里的法律规则是指能够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规则,要满足四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当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不需要四个要件都具备,但法律后果也会不一样。《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就属这种情况。
而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高度概括性,不会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适用范围较广,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还具有价值至上性,并为法律规则提供价值导向,成为评判法律规则正当性的依据。如《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才可适用法律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只是要求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才可由双方分担损失,并不是对因果关系也没有要求。该条确立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反倒是段某某主观上具有过错。当然,由于段某某的过错造成自己死亡,法律上不存在自己对自己承担责任的说法,但也不能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更重要的是,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杨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能够适用法律规则对案件作出裁判,就不能适用法律原则(如一审法院适用了公平原则就是错误的)来裁判案件。
05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也是不一样的。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告诉我们:世界上的单个现象都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
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研究一般自然现象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一定的社会现象,是有人的行为参与的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且主要是研究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人的行为与特定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民法,是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在于确认某一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以便确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没有杨某的劝阻行为,段某某就不会与杨某争执而恼羞成怒,也就不会导致其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从哲学上讲,具有因果关系。但从法律上讲,二者之间则不具备因果关系。杨某的劝阻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民事义务,具有正当性。段某某死亡的后果并不是杨某造成的,而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杨某不应该承担责任。
06
有些社会问题,积弊已久,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去改变。而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法院对热点案件的判决,必将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本案中的二审判决,必然会对社会类似问题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这样的判决多了,大家也就知道法律提倡什么,唾弃什么,并逐步树立起司法权威,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才能让公众明辨是非,并培养大家对法律的信仰。
本案还告诉大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是每个人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人的责任。如此,司法才能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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