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及蔓延,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了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已然涌现,现就针对相关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
关于“不可抗力”事由的适用
01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该疫情的爆发是一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02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一方主体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
并不尽然,还要看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影响程度。如不可抗力事件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在该期间内的不可抗力免责。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例如:
1.春节前甲向某饭店支付了定金,拟于大年三十全家前往饭店聚餐吃年夜饭,眼看时间将至,爆发新冠疫情,政府基于防控疫情的需要,要求饭店停止营业,显然饭店不能为甲及其家人提供用餐条件。正常情况下,饭店收取定金后未按约履行主合同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向甲双倍返还定金,但由于系疫情的影响,导致饭店不能履行主合同,饭店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向甲双倍返还定金,仅需退还甲先前支付的定金。
2.乙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原定于2020年10月交房。但由于疫情的影响,相关施工人员无法按时返工,导致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房。正常情况下,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房,乙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疫情的影响,在一定期间内施工人员无法施工,开发商可就因疫情造成的延期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同样是受到疫情的影响,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可能导致合同完全无法履行,也可能导致需要迟延履行,当然也有可能存在合同的履行根本不受影响的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
例:某超市蔬菜涨价,面临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26日至1月28日春节疫情期间,上海某超市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等15个品种的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上调多种蔬菜销售价格,且价格涨幅较大,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于1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01公开疫情相关信息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疫情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公开疫情可以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发布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发布主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基于上述规定,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疫情,适格的发布主体是省卫健委。针对全国疫情,适格的发布主体是国家卫健委。
有效发布疫情,政府需要同时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掌握的疫情信息;二是及时对相关谣言予以制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就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国家卫健委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也就是说,本次新冠疫情虽为乙类传染病,但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03其他相关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政府纷纷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对此,若企业依然不予执行,将可能面临如下处理措施: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部分人员违反管控措施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01对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的,可能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2违反防疫、强制隔离等措施,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的,可能涉嫌妨碍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3擅自更改疫情中的内容且编造不实言论,或者利用互联网散布各种谣言,造成社会恐慌,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擅自制造、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用设备,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