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探望权受阻,怎么办?

来源:焉耆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近期有位当事人到焉耆县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找到法官眼含热泪说:“法官,我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停受阻,孩子的成长不能缺了我的爱”。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近期有位当事人到焉耆县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找到法官眼含热泪说:“法官,我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停受阻,孩子的成长不能缺了我的爱”。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古某与海某因双方感情破裂经焉耆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上只载明双方儿子由海某无偿抚养,古某一个月一次探望儿子,却没有载明每月每次探望儿子的具体时间、方式、地点。离婚后海某违反离婚协议规定,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古某探望儿子。探望孩子不断受阻的古某无奈诉至焉耆县法院,请求尊重探望权,无条件配合探望儿子并请求法院确定每月两次探望儿子的具体时间、方式、地点。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责明晰,联系双方当事人征询调解意愿。但是过程并没有想象中顺利,双方情绪对立,剑拔弩张,似乎没有任何调解的余地。承办法官向海某耐心释明探望权系法定权利,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且双方在离婚时亦有约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双方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和义务。最终,在法官的真情劝说下,原、被告双方都冷静下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海某同意古某每月的第二星期、第四星期的周五下午去接儿子回家住一晚,第二天下午送回海某家中,海某无条件配合的探望。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导致另一方不能与孩子相处,无法维系亲子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有可能在探望孩子的时候,将子女转移、隐匿起来,不交回给对方。这些不当行为阻碍了另一方对子女的亲情陪伴及家庭教育,对孩子造成一定的伤害。希望离婚的夫妻,正确地看待探望权,多考虑子女的感受,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多沟通多交流,以减轻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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