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公共收益是什么?该怎么用?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小区公共收益如何使用?这是所有小区业主们都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等来谈一下什么是公共收益?

小区公共收益如何使用?这是所有小区业主们都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等来谈一下什么是公共收益?公共收益可以怎么用?以及公共收益的使用要经过什么程序?
一、什么是公共收益?
要了解什么是公共收益,首先要对公共收益与公共收入进行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下称“《广西物业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共收益是小区公共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
因此,并不是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全部收入都是公共收益,还需扣除一定的经营管理成本。
二、公共收入可以扣除的经营管理成本有没有上限?
根据《广西物业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营管理成本从公共收入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共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扣除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
故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最高可从公共收入中扣除30%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即公共收益最低占公共收入的70%。
三、公共收益可以用在什么地方?
根据《广西物业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小区的公共收益可用于以下方面:



  1.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剩余部分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2)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更新;(3)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4)业主委员会审计;(5)经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四、公共收益的使用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及《广西物业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区的公共收益在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外的使用应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八十一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相关活动。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应当单独列账。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以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更新、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业主委员会审计等经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前款所称的公共收益是指公共收入在扣除适当的经营管理成本后的净收入。业主大会成立前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共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扣除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
    公共收益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接受政府监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公共收益统一存入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转入业主大会指定的账户。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季度核对一次公共收益账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增值和结存情况。必要时,业主大会可以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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