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作为合同的主要救济方式之一,具有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与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基本功能。违约金的调整认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例外,实践中法院既需要考虑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还需要确保司法裁量权的行使是合理而规范的。
一、计算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之一:填平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对原告所主张违约金具体金额作合理性审查,违约救济以填平原则为主。补偿性违约金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损失,遵循填平损失原则,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惩罚性违约金目的在于督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遵循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鼎一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一案中指出,“违约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失赔偿额之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因此,即便守约方有相关合同作为依据,当主张对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时仍然需要对其所有的损失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如果主张违约金的一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会依据现有证据酌情降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二、违约金中包含的损失需要具备可预见性
违约金通常不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和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可预见对方损失的范围。一般情况下,一方延迟支付款项从而导致另一方产生的利息损失是默认具备可预见性的。除此以外的损失,都需要守约方证明该项损失在合同订立时属于违约方可预见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3一案中认为,“大丰建安公司上诉称,其是林口胜利风力发电项目的总包单位,承担从设计、采购到安装并网发电等一系列承包服务,最终交付业主的是能正常并网发电的风力发电厂,东方汽轮机公司因违约应当赔偿其发电量损失。但大丰建安公司不是发电企业,由东方汽轮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并非发电量损失,发电量损失亦不属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到的违约损失,且东方汽轮机公司不予认可,故对大丰建安公司关于东方汽轮机公司赔偿其发电量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综合审查违约造成的损失,考量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判断可预见的损失范围,法院通常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以同类型活动中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上述案件如果从一个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人士的角度来看,总包单位能否按时完成装机任务必然会影响到发电厂的发电任务,而一旦发电厂不能按时启动风车发电生产,势必会涉及到作为总包单位的大丰建安公司可能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尽管从常理判断前述内容具备一定可预见性,但大丰建安公司如何承担其和电厂间合同违约责任仍缺乏可预见性。判决书中并未见到关于订立合同时,明确大丰建安公司可能会因为不能按时完成装机所要承担的责任,因此也就无法将该损失作为可预见的损失转嫁至东方汽轮机公司。
需要提示的是,守约方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亦不默认具备可预见性。除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法律强制规定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法院通常不认可该等费用为必要性支出。
此外,即使合同中有关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具体约定,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也不必然完全支持守约方的律师费金额,而是会具体参考地区差异、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办案工作量等综合性因素,个案裁量违约方需要承担的律师费金额。
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
在计算合同违约金具体金额或者评估其合理性的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对其组成部分进行拆分后计算和评估。违约金约定最具备可预见性且占比较大的,就是逾期支付利息损失。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违约金具体金额的认定,因此利率的高低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当合同约定的违约利息标准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时,法院通常会尊重合同订立各方的意思自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认定守约方具体的利息损失和相应违约金。
当合同约定的违约利息标准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时,例如合同中较为常见的每日万分之五利息(0.05%/日,即18.25%/年),通常法院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调整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2023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45%,如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利率仅约为每日万分之一(0.0095%/日)。
在此特别提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如涉及该合同类型且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时,法院可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至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如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利息(或者将具体违约金换算而得的利息)等于或者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的,通常法院会支持直接或调整后按照该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例如,在北京润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方恒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4]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润鹏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当。润鹏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标准仍然过高,但未提供证据。其上诉要求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类似案例还包括那德峰与刘福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5],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逾期支付显属违约,除应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实际清偿之责外,还应按协议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协议约定利息过高,审理中原告调整利息计算方式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近年来,也存在个别案件法院不支持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的情况。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京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诺梵(上海)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6]中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该案的合同约定,京玛公司未能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京玛公司应按尚未支付货款的万分之五每天向诺梵公司支付违约金。诺梵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但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该案审理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裁决。根据民事判决书关于事实部分的陈述,违约方并非实际货物的受买人,且合同为其后补充签署,因而一审法院在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后,酌情降低了逾期利息利率。
四、就特定的合同订立对象及交易行为,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利息可以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国务院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由此可见,就特定的合同订立对象及交易行为,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利息可以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就上述规定,各地法院判决陆续给予了积极正面的回应。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在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尤文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中维持一审原判,并认为“新置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发生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之后,且该违约行为持续至今。故一审法院基于已查明的签约履约事实,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判令新置公司就其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理据较为充分,本院予以认同。”
五、结语
综上所述,违约金应以弥补守约者的损失为原则,且应具备在合同订立时的可预见性,因此违约金条款的设置及适用具有一定法律技术层面的难度。鉴于每个案件都有其特定的实际情况,建议当事人对可能造成违约金调整的各项因素进行检视,并予充分考量以达到较为满意的诉讼效果。
[1]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9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鼎一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终738号民事判决书: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2民终4689号:北京润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方恒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13民初5914号:那德峰与刘福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沪02民终876号:上海京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诺梵(上海)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沪02民终5539号: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尤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实践中认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与尺度
作者:赵敬汇来源:金诚同达

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作为合同的主要救济方式之一,具有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与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