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总结与建议
| 序号 | 问题 | 建议 |
| 1 | 辩护权的品质提升 | 律师辩护的效能急需增强,要让律师参与诉讼的权能能够有效承载广大社会当事人的期待,辩护的重点领域不能光停留在量刑方面,以发现事实、质疑指控事实为核心的事实之辩,与“剥夺违法者利益”为目标的程序之辩,则是辩护效能提升的着力点 |
| 2 | 律师会见权 | 进一步缩小会见审批范围,“三类案件”的 界定,监视居住过程中的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会见审批过程中,侦查机关的不得单方面作限制;看守所应严格执行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对律师 会见私自制定法外规则,同时改造现有的会见设施,会见室与讯问室的数量保持相当;建议增加救济与制裁措施,办案机关在违反法律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方无法获得会见情形下取得的证据无效,不可采,以体现程序制裁 |
| 3 | 阅卷 | 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最重要的部分是要规定“公诉机关庭前没有出示的卷宗材料,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有利于被告的部分除外”;对于特定阶段的阅卷权,同样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
| 4 | 调查取证 | 司法解释增加“辩护人能证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集过相关证据经申请没有提交的,推定该项证据事利于被告人” |
| 5 | 辩护人与办案机关的有效联络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者不接收申请人诉讼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提出复议 |
| 6 | 非法证据排除 | 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庭应当就非法证据的排除展开法庭 调查并作出裁决:被告方提供了相关线索或证据材料;被告方主张存在非法证据而控方无法提供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公诉机 关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方面,建议同样以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为衡量依据,当法庭确认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可能性 的,法庭应当认定公诉方举证不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 7 | 证人出庭 | 对侦查人员不出庭的后果明文规定: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应当出庭而未出庭, 而争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的,该项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法律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行委托专家证人出庭参与质证的权利。此外,辩方申请不被允 许时如何救济,亟待解决;证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庭前证言的,对其证据效力应当加以否定 |
| 8 | 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 | 在打击特定犯罪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之间,诉讼立法理应作出审慎选择自不待 言。而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上述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采信原则,被告人的质证权应当获得保障,被告方的质证权在任何时候也不能被剥夺,现行法律 规定,必要的时候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证据,其实质是剥夺了被告方的质证权 |
| 9 | 审判程序 | 排除合理怀疑是新刑诉法确立的证明标准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过程中,理应围绕这一标准展开论证,不应持回避态度。二审程序应以开庭为常态,不开庭为例外,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恰好相反 |
| 10 | 死刑复核 | 法律深化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进一步赋予辩护同被告会见、通信,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调取新证据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对复核所作的判决或结果,应当通知辩护人 |
| 11 | 刑事申诉 | 审判监督程序虽然在新刑诉法中体现了补充与完善,但并没有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加以关照,律师代理申诉人及其亲属的申诉诸多程序问题,处于真空地带 |
| 12 | 律师执业保障与检察监督 | 律师违法取证涉嫌犯罪的处理方面,现行诉讼法引入了异地追诉制度。但此处的“异地”,仅是“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也可能是原侦查机关的上级或下级,也可能是与能对原侦查机关产生实际影响的利益相关单位。建议对此处的“异地”作限制解释,允许被追诉方对追诉主体提出管辖异议 |
| 13 | 辩审冲突 | 希望能够建立一种非常通畅的控辩审三方的沟通机制,消除误会与误解,有效化解辩审之间的矛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