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我们可能遇到各种各样不利于婚姻生活的事情出现。最让人无法接受的就是配偶的出轨行为,而更糟糕的可能是配偶出轨后还与第三者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这会直接导致配偶在外有不可分割的牵挂,对现阶段婚姻而言造成了几乎不可挽回的局面。
对于遇到此种情况的当事人,必定陷入无限的愤怒与仇恨,对于普通人而言这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在此郭律师提醒遇事之人越是在极端的情况下越需要保持绝对的理智,因为只有你的理智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合法利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下面大家一起看看几个案例,我们将在实际的案例中带大家了解应当如何解决。
案例1:A女士和B先生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多年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工作原因,婚后聚少离多,A女士长期在甲市生活,B先生则经常在外地工作。2000年起,B先生和A女士于婚内共同购置了涉案1、2、3房屋三套,上述房屋在婚内均已还完全部贷款。
A女士原本想好好经营自己的小家,却不料2020年B先生经常以出差为由长期不回家,因为B先生从事销售工作所以A女士也并未多虑,但夫妻感情日趋淡漠。A女士在尝试同B先生沟通时,意外发现B先生在甲市某区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内与另一异性D女士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这样的事实给A女士造成了巨大的打击,A女士当即选择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将B先生和D女士堵在房内,经证实B先生与D女士确育有一子。后A女士认为B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她无论如何不能原谅B先生的所作所为。于是,A女士主动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以重婚罪对B先生进行立案侦查。
针对以上诉请,我们认为:
一、A女士与B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A女士与B先生自2020年起长期以各种理由不归家,期间彼此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同时B先生长期与婚外异性D女士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的行为也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二、A女士与徐先生于婚内购买的涉案三套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A女士予以多分。
涉案的三套房屋均为A女士和B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均已还清所有贷款,三套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依法分割。由于B先生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的恶劣行为,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属于婚内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A女士作为本案的无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A女士予以照顾。
三、B先生婚内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并育有一子,性质极其恶劣,属于婚内严重过错方,应当在离婚时向宋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B先生自2020年开始长期不在家生活,也不履行身为丈夫所应尽的义务,对家庭不管不问,家里的大小事宜均是由A女士一手操持。直到2020年,A女士意外发现B先生同婚外异性D女士长期保持同居关系并育有一子的事实,该事实给A女士造成了严重心理伤害。A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社会善良的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B先生属于婚内严重过错方,其应当在离婚时向A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以维护婚姻的忠诚道德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那么《民法典》有哪些规定,能够保护婚内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婚内一方存在“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规定强调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如果一方存在婚内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予以多分。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彼此有着互相忠诚的义务,这也是《民法典》中所倡导的良好家风的一部分,不违背夫妻忠诚的义务是对婚姻和对配偶基本的尊重。
《民法典》将“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作为婚内的过错行为,加强了对夫妻关系的保护。一方如果在婚内存在上述行为,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温馨提示:
婚内出轨的情形有很多成功离婚并获得赔偿的案例,但是因为不同地域或者不同法院、法官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对于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出轨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人民法院是否一定会作出离婚判决,即人民法院是否会以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下面我们看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主流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被告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原告提出离婚,无论被告是否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1、被告同意离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1256号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致使原告精神受到打击。被告的不忠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
2、被告不同意离婚。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567号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近二十年,但双方于2002年至2008年即长期分居生活,在长达七、八年的时间里,彼此之间没有任何联系,2008年,原告返家后与被告共同生活一年多,于2009年双方再次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长期分居生活,彼此交流较少,夫妻关系淡漠,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婚姻关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与他人生育子女,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裁判。
第二种观点:原告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亦有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因在于出轨行为并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列举的一至四条离婚条件之一,而第五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同的地域、法院或法官会有不同的认知和理解,所以才会出现不准许离婚的情况。
我们认为发生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或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情况,不仅严重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也有违社会伦理道德,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反了《民法典》对于家庭婚姻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初衷。
所以在遇到此种事情时,作为当事人应当尽量保持冷静的头脑,并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尽早固定相关证据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但切勿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处理。
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该如何处理?
作者:郭军来源: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在婚姻生活中,我们可能遇到各种各样不利于婚姻生活的事情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