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都警方从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移交的一条犯罪线索入手深度挖掘、循线追踪、重点研判成功破获“4·08”特大非法经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梳理涉案资金近百亿元。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利用商户收款码非法套现的案件,嫌疑人作案方式前所未有,活动范围遍布全国十几个省份。
为了方便商户的经营,银行推行便民政策: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正规商户可以办理收款二维码,免交易手续费,且达到一定额度以后,银行会返现。犯罪嫌疑人钻银行政策空子,大量注册商户,申请大量的收款码,帮别人套现,收取千分之三不等的手续费,同时享有银行的返利优惠,从中牟利百万元。这种套现的非法行为,严重地影响金融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本罪的主体是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江都警方此次破获的利用二维码套现的犯罪嫌疑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们的非法套现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何谓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月31日法释〔2019〕1号)明确,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此案犯罪团伙为了非法获利,逐级分工合作,征集代理商,分赴全国各地办理工商执照,向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商户收款二维码。收款二维码是一种网络支付接口。犯罪嫌疑人利用此接口,以虚构交易,非法为自己或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警方查实,截至案发,涉案上级商户注册人25人,涉案下级代理15人,涉及商户200余家,公司账户800多个,仅团伙头目“老鬼”一人的套现金额就达10亿元之巨,获利近百万。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个犯罪团伙涉嫌套现金额已远超立案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涉案成员为自己的贪欲付出代价,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很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影响的不仅是个人,还包括家庭其他成员,特别是子女的求学就业。所以对不义之财“切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二维码套现“套住”了后半生
作者:曹华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近日江都警方从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移交的一条犯罪线索入手深度挖掘、循线追踪、重点研判成功破获“4·08”特大非法经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梳理涉案资金近百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