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9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看到了什么?

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制说明 编者团队以“Alpha”为基准数据库对2019年上海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进行了检索分析。
编制说明
编者团队以“Alpha”为基准数据库对2019年上海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进行了检索分析。检索截止时间是2020年4月21日,文书形成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编者团队利用数据库获得基础数据并用于大数据分析前,进行了如下事项的检查:
(1)数据是否重复;
(2)下一级分类数据累计之和与其上一级数据数量是否相同;
(3)可能影响大数据分析准确性的其他事项。
按照条件对“2019年上海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进行检索,得到的裁判文书为189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2019年上海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01 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在本报告中所称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案件的区分标准是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一个单位被告,即将该案件确定为单位犯罪案件,反之为个人犯罪。
2019年上海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个人犯罪案件为267件,单位犯罪案件为2件。

02 涉案货物、物品种类
从个人犯罪案件中的涉案物品来分析,销售服饰(包括各类箱包、各类服装、鞋子,以及手表、眼镜、项链等饰品)类型商品的案件数量占个人犯罪案件总数的37%,大于销售其它物品的案件数量。除服饰商品外,个人犯罪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主要还包括烟酒、汽车配件、化妆品、食品、五金、建材家纺、农药、办公设备等。
从单位犯罪案件中的涉案物品来分析,单位犯罪中的涉案物品主要有汽车配件、机油,项链、手镯等。
03 涉案金额
参与统计的案件总涉案金额约5亿元。不同类型物品涉案金额是否存在差异,主要对各类型商品涉案金额的均值进行比较分析。
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均值比较。
个人犯罪涉案金额均值:1,904,573.20元;
单位犯罪涉案金额均值:410,576元;
个人犯罪涉案金额均值为单位犯罪涉案金额均值的4.64倍。

从个人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来分析,个人犯罪涉案金额均值相差较小,趋于平稳。
从单位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来分析,汽车配件商品单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显著高于其他,结合案件分析发现,汽车配件商品的单位犯罪案件数量为1个,其中一个是2019年度上海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高达481,152元,带动2个单位犯罪涉案金额均值整体水平上升。
从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涉案金额均值分析来看,自然人犯罪涉案金额均值为1,904,573.20元,单位犯罪涉案金额均值为410,576元。结合案件信息分析,其原因是,自然人犯罪数是单位犯罪数的133.5倍,自然人犯罪涉案金额均值是单位犯罪涉案金额均值的4.64倍,自然人犯罪数量和涉案金额明显高于单位犯罪。
04 聘请律师情况
在涉案的267个自然人被告中,有260人聘请了律师,7人未聘请律师。2个单位被告中,有0个聘请了律师,2个未聘请律师。律师聘情率为96.65%,自然人被告聘请律师率为97.38%。

05 案件上诉与改判情况
裁判文书共189份,其中一审判决书181份(包括0个重审的)、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书7份(其中维持原判的裁定2份,发回重审的裁定0份,上诉后撤诉的裁定5份)、二审判决书有1份。二审案件中,上诉同时抗诉的裁判文书有0份,抗诉但未上诉的裁判文书有1份。
根据189份(其中二审8份)裁判文书计算上诉案件和因上诉改判案件所占的比例。2019年上海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总数为189件,其中上诉案件7件,占案件总数的3.7%。
在8个上诉案件中,因上诉而改判的案件有1件,其中改判无罪的案件有0件;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有0件。故辩护有效的案件为1件,有效辩护率为12.5%。

注意:此类案件二审推翻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较小,驳回上诉的可能性相对较高,辩护难度相对较大。但是如果存在一审未认定的量刑情节的,二审进行认定并改变量刑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06 自首、从犯、取保候审、退赃与判处缓刑的相关性
是否被认定构成自首或者从犯,对被告的刑事责任有重要影响。在所有被告中被认定有自首情节的有33人,约占总数的12.36%;退赃的有7人,约占总数的2.6%;而被认定是从犯的有66人,约占总数的24.72%。

在66名从犯中,被判处缓刑(含无罪)的有31人,占所有从犯比例为46.97%。不论从犯与否,被告被取保候审与被判缓刑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

小结

1、虽然单位与自然人均可成为本案犯罪主体,但实务中此类案件多是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例如公司实际负责人。此类犯罪一般对单位主体科处罚金,对自然人主体科处有期徒刑及罚金。正因如此,单位主体缺乏紧迫性,单位主体聘请律师的比例比自然犯罪主体低很多。
2、此类案件中从犯以及涉案金额不高的被告人缓刑比例不低,因为此类案件系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其侵犯的社会关系具有可修复性,在实务中多通过退赔退赃得到修复。
3、在实务中,自首情节多会起到减轻刑罚的作用,退赃、从犯情节多会起到从轻处罚的作用,如果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节很大概率会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4、此类案件律师介入程度较高,被告人尽早聘请律师能够更有效地争取权益。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均可基于案件事实与办案人员进行多层次的有效沟通,为被告人争取出具无罪、罪轻、从轻、减轻、不予起诉的各类法律意见。同时,律师在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下可有效协助被告人与被害单位及打假公司谈判,以赔偿方式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最终协助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此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多以罪轻辩护为主,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有1个判例中律师的辩护词直接写入了判决书主文,这是辩护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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