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重罚,撤!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11月,甲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安吉白茶一盒,金额360元,销售时已过期。市场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甲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安吉白茶一盒,金额360元,销售时已过期。市场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甲认为,买受人向自己购买一盒朋友赠送的茶叶,却要受到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过重,遂请求律师为其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认为:一、案涉茶叶并非申请人经营范围内的商品,系朋友所送的一盒茶叶,系特定物,并非商品经营行为要求的种类物,案涉行为非《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违法所得认定错误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案涉物品系朋友赠送的特定物,无购进价,只有情谊价,应无违法所得。
三、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案涉茶叶购买后即被发现过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五万元,处罚过重。
四、程序违法
从提供的正卷和副卷证据目录看,存在超期办案、见证人身份存疑、欠缺调查询问笔录、首次法制审核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前作出、未见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资格证明等程序问题。
五、应历史地看待问题,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
2015年,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国家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大修订,通过建立全方位法律责任制度、提高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发挥重典治乱的威慑作用。例如,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修订前,该条款对应内容则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起罚点提高了二十五倍,其他条款中也存在类似提高处罚力度的情况。修订后,部分处罚力度的提高导致了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执法矛盾,如“榆林芹菜案”福建省福州市张某“帮邻居卖菜案”等就是典型的例证。
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性、基础性法律,可以说与其他单行法律系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如果发生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行政处罚,只适用单行法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这一基础性法律,那将架空《行政处罚法》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适用单行法可能出现过罚不当时,要优先适用基础法。要秉持基础性法律和单行法同时审视的原则,即按以下四个步骤梯次进行:1、对照单行法律、判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形;2、对照《行政处罚法》,看是否属于不罚情形;3、对于应当处罚的,对照《行政处罚法》看是否有减轻或从轻情节;4、根据单行法的处罚标准,结合第三步的考虑,决定处罚内容。
复议机关经审理,最终作出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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