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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阅iLaw合规为您呈现的《数据合规法律洞察》2023年8期。《数据合规法律洞察》将每月定时更新。该资讯内容精选自LawTrust法律合规数据库,数据库全面覆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通报、裁判文书、实务指引、合规培训等专业模块,致力为数据合规从业者提供高质高效的检索体验!
主要内容
本期报告收录2023年8月份数据合规相关的法规动态、执法行动和司法案例的精选数据,以期帮助读者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与监管风向,并为企业的数据合规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我们将持续在每月月初为您准时呈现合规最新资讯及更多精彩内容,欢迎订阅!
法规动态
2023年8月,境内发布及生效的数据合规相关法规文件共10条,其中部门规章8条,地方规范性文件2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8月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制度提供操作指南。
热点事件
2023年8月,在监管动态方面,国家网信办深入推进“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部署指导地方网信办积极受理处置涉企业、企业家的不法信息,督促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站平台快速核查处置涉企投诉举报。截至目前,重点网站平台清理涉企虚假不实等信息8.6万余条,依法依约处置账号8425个。在APP通报方面,8月份共通报了154款APP,通报机构主要为地方通信管理局,其中,涉及通报问题大类的数量分布前三名的分别是: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
数据来源
LawTrust合规数据库
https://app.lawtrust.cn/database/big-data-home
报告时间
本报告数据源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LawTrust法律合规数据库,最后更新于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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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境内法规
2023年8月,境内发布及生效的数据合规相关法规文件共10条,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有8条,地方规范性文件有2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8月15日生效,共五章24条,涵盖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技术发展与治理、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该办法旨在规范人工智能服务管理行为,保障数据安全。
(一)部门规章



(二)地方文件


境外法规
2023年8月,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发布和生效的与数据合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共3条,其中重要的是印度《2023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草案通过以及德国《数字服务法》草案颁布。数字数据保护成为立法焦点。

执法动态
(一)月度监管通报梳理
2023年7月监管通报主要包含典型案例、专项整治、监管动态以及APP通报等四种类型。


典型案例
国家网信办深入推进“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部署指导地方网信办积极受理处置涉企业、企业家的不法信息,督促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站平台快速核查处置涉企投诉举报。截至目前,重点网站平台清理涉企虚假不实等信息8.6万余条,依法依约处置账号8425个。
专项整治
海南启动打击整治“网络水军” 专项工作,进一步遏制“网络水军”及相关黑灰产业的滋生蔓延,切实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甘肃省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治理网络“三俗”内容及虚假信息专项行动,督促相关互联网平台完善信息审核机制,通过推送消息警告网络账号23500余个,有效维护了当地网络空间清朗。
监管动态
我国牵头提出的国际标准《网络安全设备与服务建立可信连接的安全建议》正式发布,该国际标准适用于基于硬件安全模块在设备和服务之间建立可信连接的场景,例如移动支付、车联网、工业物联网等,有助于提升数据从设备中采集到服务的全过程的安全性;上海市发布两项支持高级别自动驾驶的5G网络标准(全国首发),填补了国内外相应标准的空白,为本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和产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标准基础;浙江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
APP通报
8月份共通报了154款APP,通报机构主要为地方通信管理局。当前APP通报数量排名前四的通报机构是广东省通信管理局(101款)、北京市通信管理局(13款)、安徽省通信管理局(17款)、山东省通信管理局(9款)、浙江省通信管理局(8款)
(见下图)

其中,涉及通报问题大类的数量分布前三名的分别是: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从中可以看出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突出;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行为都在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范围内。(见上图)
八月份通报的APP前5名为:实用工具类(29款)、网络游戏类(27款)、网上购物类(19款)、学习教育类(12款)、网络社区类(8款)。各监管机构要求违规APP开发运营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视情采取二次通报、下架、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月度行政处罚梳理
2023年8月,数据合规相关的行政处罚执法主要集中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内容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就网络运行安全而言,一些公司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包括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指定网络安全负责人,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被处罚机关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打击非法获取、出售及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涉案违法者主要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拘留等处罚。
精选处罚案例:




司法动态
刑事案例梳理
(一)刑事案例梳理
案例一:雷某、施某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湘0721刑初166号
案 由: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裁判日期: 2023年08月01日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前后某天,被告人雷某和被告人施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城区一网吧上网时,通过游戏里的弹窗招聘广告认识了QQ昵称为“图图”的上家,了解到以免费赠送泡泡柔纸巾等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路人扫描二维码,将路人手机微信好友拉入刚建立的微信群,将涉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发送至该微信群,可以获得上线提供的报酬(俗称“地推”)。二人认为有利可图,便邀请被告人杨某入伙。被告人雷某、施某某、杨某了解到“地推”模式后,明知“地推”活动是发布违法犯罪的信息,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结伙从2022年10月开始,通过QQ昵称为“图图”的上线接单获取二维码,到重庆、怀化、张家界、常德等地从事“地推”活动。至2022年11月,被告人雷某、施某某、杨某共同非法获利44020元。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杨益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依法没收某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泡泡柔纸巾12袋,上缴国库;
五、对某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雷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雷某、杨益、施某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020元,上缴国库。
(三)裁判要旨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案例二: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沪0107刑初793号
案 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23年08月10日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为赚取好处费,在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转账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郑某某、李某、陈某、王某被电信诈骗资金中的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被转入前述建设银行卡,该卡进账总金额1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八万元按比例发还给郑道惠、李让、陈鹏、王梓;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
民事案例梳理
案例一:杭州A公司与江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京04民终550号
案 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8月11日
(一)基本案情 一审被告杭州A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I*求职”与“海*求职”。2021年9月29日,一审原告江某某方取证发现,微信公众号“海*求职”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了标题为《江某某的“才女”人设翻车了,但人设坍塌的可不止她一个.....》,文章尾部包含“本期福利”“留学学校+咨询项目”等广告。微信公众号“I*求职”于2019年11月1日发布了标题为《被“人设”毁掉的江某某们》的配图文章,上述文章标题下方“名企PTA六选一4折预售原价$3150现价$1111”,文章结尾文章尾部包含“本期福利”“留学学校+咨询项目”等广告。上述两篇文章累计使用江某某12张肖像。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杭州A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涉案公众号上登载致歉声明,持续四十八小时,向江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江某某肖像权的主要情节;
二、杭州A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600元,以上共计5600元;
三、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张某某、于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粤01民终13811号
案 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8月11日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4日,一审原告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A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为于某)报名参加相亲专场活动,并提供身高、学历、职业、年收入等个人信息给金媒人公司。A公司将其认证的“广**谊”公众号相亲专场活动链接及报名格式发送给张某某,并将活动大概流程告知张某某。在相亲专场活动链接中“注意事项”中写明“公司会选择性拍摄照片视频”等内容。张某某按活动要求支付活动费160元。相亲活动结束后,张某某发现多个抖音号发布了其参加2022年1月2日相亲专场活动的视频,遂通过微信联系金媒人公司要求删除视频。为此,张某某因案涉相亲视频的发布而承受一定非议及压力。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A公司、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微信公众号“广**谊”发布道歉声明向张某某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同意,该内容需公开发布,并不得删除;如A公司、于某拒不履行该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A公司、于某共同负担;
二、A公司、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排除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其隐私的人格权,即公民享有不被他人非法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生活秘密的人格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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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2023年8月,境内发布及生效的数据合规相关法规文件共10条,其中部门规章8条,地方规范性文件2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8月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制度提供操作指南。
热点事件
2023年8月,在监管动态方面,国家网信办深入推进“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部署指导地方网信办积极受理处置涉企业、企业家的不法信息,督促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站平台快速核查处置涉企投诉举报。截至目前,重点网站平台清理涉企虚假不实等信息8.6万余条,依法依约处置账号8425个。在APP通报方面,8月份共通报了154款APP,通报机构主要为地方通信管理局,其中,涉及通报问题大类的数量分布前三名的分别是: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
数据来源
LawTrust合规数据库
https://app.lawtrust.cn/database/big-data-home
报告时间
本报告数据源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LawTrust法律合规数据库,最后更新于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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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境内法规
2023年8月,境内发布及生效的数据合规相关法规文件共10条,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有8条,地方规范性文件有2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8月15日生效,共五章24条,涵盖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技术发展与治理、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该办法旨在规范人工智能服务管理行为,保障数据安全。
(一)部门规章



(二)地方文件


境外法规
2023年8月,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发布和生效的与数据合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共3条,其中重要的是印度《2023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草案通过以及德国《数字服务法》草案颁布。数字数据保护成为立法焦点。

执法动态
(一)月度监管通报梳理
2023年7月监管通报主要包含典型案例、专项整治、监管动态以及APP通报等四种类型。


典型案例
国家网信办深入推进“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部署指导地方网信办积极受理处置涉企业、企业家的不法信息,督促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站平台快速核查处置涉企投诉举报。截至目前,重点网站平台清理涉企虚假不实等信息8.6万余条,依法依约处置账号8425个。
专项整治
海南启动打击整治“网络水军” 专项工作,进一步遏制“网络水军”及相关黑灰产业的滋生蔓延,切实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甘肃省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治理网络“三俗”内容及虚假信息专项行动,督促相关互联网平台完善信息审核机制,通过推送消息警告网络账号23500余个,有效维护了当地网络空间清朗。
监管动态
我国牵头提出的国际标准《网络安全设备与服务建立可信连接的安全建议》正式发布,该国际标准适用于基于硬件安全模块在设备和服务之间建立可信连接的场景,例如移动支付、车联网、工业物联网等,有助于提升数据从设备中采集到服务的全过程的安全性;上海市发布两项支持高级别自动驾驶的5G网络标准(全国首发),填补了国内外相应标准的空白,为本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和产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标准基础;浙江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
APP通报
8月份共通报了154款APP,通报机构主要为地方通信管理局。当前APP通报数量排名前四的通报机构是广东省通信管理局(101款)、北京市通信管理局(13款)、安徽省通信管理局(17款)、山东省通信管理局(9款)、浙江省通信管理局(8款)
(见下图)

其中,涉及通报问题大类的数量分布前三名的分别是: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从中可以看出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突出;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行为都在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范围内。(见上图)
八月份通报的APP前5名为:实用工具类(29款)、网络游戏类(27款)、网上购物类(19款)、学习教育类(12款)、网络社区类(8款)。各监管机构要求违规APP开发运营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视情采取二次通报、下架、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月度行政处罚梳理
2023年8月,数据合规相关的行政处罚执法主要集中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内容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就网络运行安全而言,一些公司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包括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指定网络安全负责人,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被处罚机关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打击非法获取、出售及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涉案违法者主要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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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梳理
(一)刑事案例梳理
案例一:雷某、施某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湘0721刑初166号
案 由: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裁判日期: 2023年08月01日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前后某天,被告人雷某和被告人施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城区一网吧上网时,通过游戏里的弹窗招聘广告认识了QQ昵称为“图图”的上家,了解到以免费赠送泡泡柔纸巾等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路人扫描二维码,将路人手机微信好友拉入刚建立的微信群,将涉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发送至该微信群,可以获得上线提供的报酬(俗称“地推”)。二人认为有利可图,便邀请被告人杨某入伙。被告人雷某、施某某、杨某了解到“地推”模式后,明知“地推”活动是发布违法犯罪的信息,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结伙从2022年10月开始,通过QQ昵称为“图图”的上线接单获取二维码,到重庆、怀化、张家界、常德等地从事“地推”活动。至2022年11月,被告人雷某、施某某、杨某共同非法获利44020元。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杨益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依法没收某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泡泡柔纸巾12袋,上缴国库;
五、对某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雷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雷某、杨益、施某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020元,上缴国库。
(三)裁判要旨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案例二: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沪0107刑初793号
案 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23年08月10日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为赚取好处费,在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转账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郑某某、李某、陈某、王某被电信诈骗资金中的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被转入前述建设银行卡,该卡进账总金额1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八万元按比例发还给郑道惠、李让、陈鹏、王梓;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
民事案例梳理
案例一:杭州A公司与江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京04民终550号
案 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8月11日
(一)基本案情 一审被告杭州A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I*求职”与“海*求职”。2021年9月29日,一审原告江某某方取证发现,微信公众号“海*求职”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了标题为《江某某的“才女”人设翻车了,但人设坍塌的可不止她一个.....》,文章尾部包含“本期福利”“留学学校+咨询项目”等广告。微信公众号“I*求职”于2019年11月1日发布了标题为《被“人设”毁掉的江某某们》的配图文章,上述文章标题下方“名企PTA六选一4折预售原价$3150现价$1111”,文章结尾文章尾部包含“本期福利”“留学学校+咨询项目”等广告。上述两篇文章累计使用江某某12张肖像。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杭州A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涉案公众号上登载致歉声明,持续四十八小时,向江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江某某肖像权的主要情节;
二、杭州A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600元,以上共计5600元;
三、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张某某、于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粤01民终13811号
案 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8月11日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4日,一审原告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A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为于某)报名参加相亲专场活动,并提供身高、学历、职业、年收入等个人信息给金媒人公司。A公司将其认证的“广**谊”公众号相亲专场活动链接及报名格式发送给张某某,并将活动大概流程告知张某某。在相亲专场活动链接中“注意事项”中写明“公司会选择性拍摄照片视频”等内容。张某某按活动要求支付活动费160元。相亲活动结束后,张某某发现多个抖音号发布了其参加2022年1月2日相亲专场活动的视频,遂通过微信联系金媒人公司要求删除视频。为此,张某某因案涉相亲视频的发布而承受一定非议及压力。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A公司、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微信公众号“广**谊”发布道歉声明向张某某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同意,该内容需公开发布,并不得删除;如A公司、于某拒不履行该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A公司、于某共同负担;
二、A公司、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排除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其隐私的人格权,即公民享有不被他人非法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生活秘密的人格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