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微信朋友圈骂我怎么办?教你一招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前 言 如今,微信已成为了全民级移动通讯工具,微信“朋友圈”也成为了人们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

前 言
如今,微信已成为了全民级移动通讯工具,微信“朋友圈”也成为了人们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根据微信朋友圈的显示规则,朋友圈分享者与浏览者共同的好友能够同时看到分享和共同朋友间的互动,并存在转发的可能。
如果在微信朋友圈上发现有辱骂、侮辱性言论甚至附上照片的方式侵害自己名誉权的,可以第一时间通过截屏、摄像、下载、公证等手段进行证据保全,然后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删除内容、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保护网络用户的人身权益。
因此,微信用户在微信朋友圈中应文明、有度的发表言论,注重保护和尊重他人隐私,依法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
微信朋友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微信朋友圈名誉权侵权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
1、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微信用户明知发布的信息中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却故意发表该信息。主观动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或为报复,或为泄愤,或为妒忌。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虑到微信朋友圈具有的即时性、随意性、一定的私密性等特点,结合发布信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明显程度、主观动机、信息是否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其用语是否带有侮辱性字眼等进行综合判断其主观过错。如果他人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只是发表轻微的宣泄之类的言辞并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2、侵权行为
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三种典型方式。侮辱主要表现为发布的文字、图片中使用不当言语,丑化、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诽谤主要表现“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有失公正客观的评价,破坏他人名誉。诽谤是无中生有,所以是否构成诽谤的标准是把握事实陈述是否基本真实。
那么是不是不使用贬损言语,说的也是事实就不会侵权了呢?非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泄露隐私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比如,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披露他人婚姻不忠行为等不道德行为,这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不会因披露的是他人的不道德行为而免责。
3、损害后果
微信朋友圈名誉权侵权的损害后果是指发表的内容造成受害人的名誉受损事实,一般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以及间接的财产损害。
当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当其冲受到损害的是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但作为一种无形损害,公众对个人的社会评价很难予以精确量化。而且很多时候对方会抗辩说仅仅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相关的信息,传播范围小,影响力低,且在不久之后便删除了相关的微信内容,不会造成实际负面影响。
事实上,我们要知道虽然发布在朋友圈中的内容,仅朋友圈好友可见,但朋友圈好友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分享、转发或者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迅速扩大影响范围。故判断是否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不仅要参考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具体身份、工作圈和生活圈、发表言论的具体用语、朋友圈人数、共同好友人数、点赞、评论人数、言论是否具有连续性、言论可能产生的后果等,还要考虑到微信朋友圈是一个强大的传播媒介,具有滚雪球效应。
4、因果关系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社会评价之降低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证自明的,无需特别举证。但在精神损害、财产损害的因果关系中,需要由受害人加以举证证明。
微信朋友圈名誉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于微信朋友圈名誉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划分为三类,即防止型民事责任方式,财产型民事责任方式以及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
防止型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指停止侵害,即立即删除相应侵权言论。
财产型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指金钱损害赔偿,例如赔偿受害人为了进行诉讼或寻求合理救济而支出的诉讼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或者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心理方面的痛苦等情感损失。
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指侵权人做出一定的积极行为,以消除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受到毁损的名誉得到恢复,主要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结 语
综上所述,微信朋友圈作为新形势下的一种自媒体,公民在传播信息时要规范自身行为,不能恣意放纵自己,只要自由,不讲责任。
同时鉴于电子证据极易进行更改,受害人一旦发现他人发布的微信内容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时,也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络数据进行保存,最好进行公证的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