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理的权利救济及存在问题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财产的权属关系也变得纷繁复杂,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受到各方重视,本文旨在就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异议路径进行说明,并结合笔者办案经历就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探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财产的权属关系也变得纷繁复杂,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受到各方重视,本文旨在就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异议路径进行说明,并结合笔者办案经历就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探讨。
一、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救济方式
1、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处理有异议的权利救济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
(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
(四)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审判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处理有异议的权利救济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侦查阶段,对于涉案财物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给予答复;在审判阶段,公诉人应当说明涉案财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对涉案财物的处理进行审理,被告人、辩护人、案外人均可以对涉案财物发表意见和诉求。由此可见,对于涉案财物处理有异议,及时收集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二、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发现涉案财物的处理在实践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
1、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时,更多的是全案全面查封,查封财物的范围广、涉及的财物类型多,尤其是对于涉案人员亲友、关联企业法人的财物查封,对这些未涉案的人员和企业带来很大影响
2、部分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间长,导致涉案财物的处理的周期也很长,致使个人生活遭受巨大影响,企业法人经营困难甚至面临破产
3、部分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虽经相关人员提出合理异议,但被司法机关采纳程度不高;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涉案财物处理的部分,往往在庭审中占到的比重相对较低,辩护人存在对于财物处理意见重视度不够的问题
笔者认为,经济发展加剧了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值也在不断增长,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而各方对于涉案财物处理也越来越重视。针对这些问题,立法已经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但实践中如何更好的维护各方合法财产权益,将定罪量刑与涉案财物处理并重,仍然需要司法机关及法律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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