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数据解析: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三者可能并用

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本文解决的实际问题 商事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二者之间难以弥补守约方(或非根本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情况下,能否一并主张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一、本文解决的实际问题
商事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二者之间难以弥补守约方(或非根本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情况下,能否一并主张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案例大数据解析意见:在商事争议实践中,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且应该一并主张,但要注意提出主张的事由及方式,而这一意见颠覆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
二、实践性意见详解
(一)定金+损害赔偿金=明确规定可以并用
法条:明确规定可以并用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定金+违约金=一定条件下并用
法条:明确规定不可以并用
最高法院部分审判意见: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用
附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附2:《聚焦合同法适用问题推动商事司法审判发展——就合同法司法实务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这一规定从表面看意味着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定金包括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合同法》这里规定的定金应是违约定金。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定金与违约金并不发生矛盾,也不会产生不公平,所以我们倾向于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总之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宜支持,而如果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三)违约金+损害赔偿=技术性并用
法条:违约金被调高后,不能与赔偿金并用;
案例:约定违约金(不要求调高)+赔偿金=可以并用
附1:《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相关案例
【案例1】:违约金(不要求调高)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合同法确立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因此,虽然当事人约定并实际适用了约定损害赔偿,在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对超出约定损害赔偿的部分予以支持,故能否对数源公司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关键在于数源公司能否证明上述损失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损失赔偿的条件和范围。
《青海省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至于大华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的问题,由于绿陵公司因大华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高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部分,原审法院在计算6840000元经济损失时已经对大华公司的利益给予足够的考虑,且大华公司在一审中明确同意,在违约金之外赔偿绿陵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大华公司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守约方仅针对违约行为提出赔偿损失请求,而未提出违约金请求,不适用违约金条款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上海公司与天津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37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进口铁矿石购销合同》第八条虽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中建材上海公司针对天津冶金公司的违约行为仅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未提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未适用违约金条款,是正确的。
【案例3】:《合同法》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一方的违约明显大于另一方,构成根本违约,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深圳市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与丽江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一方的违约明显大于另一方,构成根本性违约,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无疑为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当事人双方违约责任以及承担违约责任后果提供了裁判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与特点不同,导致违反合同义务的形态也不尽相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预期违约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违约、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违反法定义务、违反附随义务以及违反约定义务等等。法律设置违约形态的根据,就是对不同违约形态提供不同的救济。该法律规定说明,在当事人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并非均等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时,还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大小、违约后果等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程度相当,且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体相同,则当事人双方应各自承担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明显大于另一方当事人,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较重,则应承担更重的责任。所以,在当事人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必须正确认定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不能不分责任轻重,一概均等分担。唯有如此,才能体现违约责任具有的补偿守约方损失和对违约方违约行为制裁的双重功能。
注:上述引用内容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北大法宝公开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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