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整理分析了最高院、北京市高院、江苏省高院、山东省高院、重庆市高院、安徽省高院、长沙市中院以及天津仲裁委七院一委共十一个文件中关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诉讼主体的规定。最高院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且人民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不能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适用范围,要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一、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情形下的诉讼主体确定
从其他各地法院观点来看,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情形下,北京市高院认为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安徽省高院认为法院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山东省高院认为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发包人、承包人为案件当事人。
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情形下的诉讼主体确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北京市高院认为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江苏省高院认为法院一般应当追加;山东省高院和重庆市高院均认为可以追加承包人、转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同时重庆市高院指出此种保护实际施工人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应过于泛化。如实际施工人未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基于合同关系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施工企业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抗辩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必然追加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但应将诉讼情况通知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要求扣除其向实际施工人的已付款,经审查却已支付且付款正当的,可以支持;安徽省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长沙市中院认为,根据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其合同向对方即非法转包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应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当实际施工人只起诉非法转包人时,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考虑,人民法院不宜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除非需发包人参与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天津仲裁委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三、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情形下的诉讼主体确定
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情形下,江苏省高院认为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安徽省高院认为如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四、其他规定
除以上规定外,北京市高院还规定,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安徽省高院则对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诉讼主体作出规定,其认为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天津仲裁委也专门提出,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诉讼主体问题
作者:唐砬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本节整理分析了最高院、北京市高院、江苏省高院、山东省高院、重庆市高院、安徽省高院、长沙市中院以及天津仲裁委七院一委共十一个文件中关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诉讼主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