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端 — 视频会议行业监管及合规问题探析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受到疫情的影响,众多行业的工作和会议安排都从线下转为了线上。近两个月来,视频会议系统成了大家离不开的朋友,行业关注度也大幅提升。

受到疫情的影响,众多行业的工作和会议安排都从线下转为了线上。近两个月来,视频会议系统成了大家离不开的朋友,行业关注度也大幅提升。对于这一快速发展的行业涉及到的法规监管问题,我们进行了分析研究,谨与市场及行业参与者分享和讨论。
一、行业监管体系剖析

大家日常使用和惯称的“视频会议”业务,从现有的监管体系进行定性的话,应属于电信行业的规管类型。
(一)电信行业分类及许可制度背景
法规政策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5版目录》”)
分类许可制度体系:
现行政策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即拟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电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1],现行监管制度对电信业务的具体分类模式如下图所示:

(二)视频会议系统/软件行业的资质证照规范问题
新技术新产业背景:
在网络技术以及云计算的深入发展进程中,以提供视频会议服务为主要功能的软件兴起,视频会议行业从传统的基于硬件的服务逐步扩展至通过网络提供软件的方式提供视频会议服务,即SaaS服务(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
就SaaS服务的电信行业分类属性和监管而言,各地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管口径有一定差异,但实践中主流观点还是认为需要结合特定SaaS服务所提供的具体功能来判断是否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取得何种类别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资质证照类型探讨:
B22的重要性
就视频会议类应用软件而言,其主要功能为提供多方实时交互服务,按照《2015版目录》的分类描述,经营者需取得B22类(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2015版目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包括:
(1) 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会议平台服务。
(2)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会议平台服务。
(3) 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为国内用户在互联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体综合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等[2]。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国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情况分析报告(2020.01)》,截至2020年1月底,全国范围内跨地区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的合资格经营者(持有B22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合计725家。
B25是否也必要?
根据《2015版目录》,B25信息服务业务包括信息即时交互服务[3]。我们理解,目前市场上主流视频会议类应用软件通常亦包含即时信息交流功能及文件共享功能,严格来讲是会涉及到B25信息服务业务的规范类别,因此视频会议类应用软件经营者亦可能需要获得B25类(信息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而根据工信部的公示信息检索,一部分业内经营者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是同时涵盖了B22类与B25类的。
(三)资质证照申请流程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属于前审后批型事项,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工信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室受理、通信管理局审批。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图大致如下[4]:

二、视频会议行业的外资准入政策

法规政策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负面清单》”)
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面正式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在负面清单列明的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给予国民待遇。
国内多方通信突破50%外资股比限制
根据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的《2019负面清单》,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相较于较早版本的负面清单,《2019负面清单》从法规政策层面已将国内多方通信的外资股比限制放宽。
实践中需要重视的难题
目前,视频会议行业想引入外国投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工信部审核确认申请者的外方主要投资者符合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等条件后方出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实践中,如何认定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截至目前尚无明确指引和标准。从过往案例看,工信部对于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审批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基于上述原因,尽管监管政策层面已放开国内多方通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但实践中获准从事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很少。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发展态势(2019年度)》,截至2019年底,全国获准从事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仅4家。
监管更新展望
《外商投资法》已明确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给予国民待遇的原则,针对国内多方通信服务内资运营主体申请者的投资者/股东,相关监管政策并未施加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特别要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是否能够有机会进一步相应修订,将对视频会议服务产业带来直接的影响,对此我们将予以密切关注并及时分享我们的观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8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2] 参见《2015版目录》。
[3] 根据《2015版目录》,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是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4] 参见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2019年8月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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