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律师的辩护策略是否得当?

来源:大成杨文龙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于昨天一审宣判,王振华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犯周燕芬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于昨天一审宣判,王振华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犯周燕芬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甫一宣判,舆论普遍认为判轻了,但基于法律规定和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五年已是顶格从重。判后,该案审判长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采访,对该案焦点问题作了详解,关于定性和量刑,还是说得清楚,遗憾的是没有谈及辩护人的观点。

此案引发另一争议,有人问:既是顶格从重,律师的作用何在?被告人王振华否认控罪,两位律师也作无罪辩护,结果还是有罪,而且顶格处罚,这个辩护策略是否得当?下面老杨作三点分析。
【一、关于本案事实】
我没有看过案卷材料,没有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不敢妄下结论。但在审判长对焦点问题详解中,我们看到本案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而且焦点详解有这么一段话:"因被告人不认罪,且其中部分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这里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即可能有部分辩护人是作有罪辩护的。上述"被告人供述"是否指周燕芬的供述,此人牵针引线、承上启下,不可或缺,她的供述将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楚,王振华的无罪辩护必然难以成功。
【二、本案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两个常规路径】
此案如果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律师一般会与被告人沟通,走有罪辩护,并通过以下两路径获得轻判:一是认罪认罚从宽,至少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公诉机关给予较轻的量刑建议;二是向被害人道歉、安抚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显然,本案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釆用这些策略,这也是有些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质疑之处。
【三、王振华律师为什么作无罪辩护?】
在目前司法体制下,律师作无罪辩护必须慎之又慎,无罪辩护不仅要做到理据充分,逻辑清晰,而且是在无法折衷情况下,才做出的无奈选择。王振华的两位辩护人均是业界大咖,刑辩高手,对上述浅显道理不会不知道。据了解,庭审时间长达16个小时,控辩双方辩论激烈,看来争议颇大,作无罪辩护,可能有一定理据支持。除此之外,我认为可能还出于以下原因。
(一)本案存在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之争,前者是轻罪,后者是重罪,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是猥亵儿童罪,但如果强奸证据充分,法院完全可以改变定性判决强奸罪成立。王振华及辩护人从侦查阶段开始便作无罪辩护,可能基于这么一个策略:承认猥亵,可能滑向强奸;否认猥亵,离强奸更远,顶多就是猥亵,而且,这么个情节,可以锁定在五年以下的量刑,这个量刑是可以接受的。辩方的策略,看似决绝,实是为达折衷效果,确保罪名不滑向强奸。这个策略肇始于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坚持,直至审判阶段。而公众看到的庭审中的无罪辩护,仅是整个辩护策略的组成部分而已。
(二)在上述两个常规的从轻策略中,虽然认罪认罚没有罪名和阶段的限制,但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并不接受被告人认罪认罚,或者以较重量刑建议实际否定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另外,被害人也不一定会接受被告人的道歉和赔偿,这两条路即使想走,也可能走不通。
(三)被告人王振华可能为保全"名誉"而拒不认罪,从而律师也作无罪辩护。在案件性质框定在猥亵儿童罪且情节只适于五年以下量刑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上述常规从轻路径走不通情况下,干脆否认控罪,这就像薄熙来案、黄松有案,明知上诉无效还要上诉一样,为的是表明"立场",宣示"名节",另有所图罢了。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刑事诉讼策略是个综合复杂的问题,有些见得了人,有些只能烂于心。王振华的其中一位辩护人在庭后说了一句话:我们的无罪辩护也不是随便提的。基于我的分析,此案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不会抗诉的,至于被告人是否上诉?即使一审作无罪辩护,但也不一定有上诉,这同样是被告方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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