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一次性排除多人强制执行的路径分析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实务案例 甲、乙、丙三人分别依据各自不同的执行依据,对被执行人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均对A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其中,甲是首封,乙是第一顺位轮候查封,丙是第二顺位轮候查封。

一、实务案例
甲、乙、丙三人分别依据各自不同的执行依据,对被执行人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均对A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其中,甲是首封,乙是第一顺位轮候查封,丙是第二顺位轮候查封。
三个查封后,案外人张三以其对被查封房屋享有实体权利为由,先向甲的执行法院(首封)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张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假设张三对被查封房屋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甲、乙、丙的强制执行,张三该如何行使权利达到解除三个查封的目的?
二、实践中的法律困境
张三先向甲的执行法院(首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求排除执行,解除查封。待胜诉后,再分别向乙、丙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直至执行异议之诉),并以在甲的执行法院取得的胜诉裁判文书为证据,获得乙、丙的执行法院对张三的异议(异议之诉)的支持,进而解除乙、丙的查封。
在申请执行人不太多的情况下,这样操作的诉讼成本可以接受。但如果有很多申请执行人都对该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外人对每个查封都分别提出异议,会造成案外人的维权成本变得高昂,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一次性解决所有的查封问题呢?
三、一次性解除全部查封的前提:管辖
能否一次性解决,首先应考虑管辖问题。
若所有的异议或异议之诉都可以由同一法院管辖,就具备了一次性解封的可能性。若管辖不同,则不可能一次性解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要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但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一条,却未明确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结合此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管辖的规定,可以推知,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管辖法院仍然是执行法院。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又规定,法院驳回对标的异议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也是执行法院。
由此可见,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和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都是执行法院(暂不考虑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的情形)。
因此,具体到本文探讨的问题,如果甲、乙、丙三位对被执行人A的房屋的查封裁定都是同一法院作出的,案外人张三可以一次性解决三个查封。
四、同一法院管辖:一次性解封路径
因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的优先性不同,因此,即使案外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排除了某一个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也并不代表就一定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执行,除非首先排除的是最优先的债权。
鉴于此,我们先假设所有的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每个申请执行人都没有比其他人更优先的权利的情形,然后再讨论具有不同顺位权利的情形。
1.所有执行依据均为金钱债权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在执行异议都被驳回后,案外人张三应当起诉甲、乙、丙三人,但显然,案外人张三起诉甲、乙、丙三人所依据的是不同的事实,甲、乙、丙三人不能是一个案件的共同被告,因此,案外人张三应当分别向执行法院(同一法院)提出三个执行异议之诉,三个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分别是甲、乙、丙。
又因为甲、乙、丙三人申请执行依据的都是金钱债权,案外人张三提起三个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均在于排除强制执行,因此,三个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法院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此即非必要共同诉讼)。即,对于案外人张三起诉甲、乙、丙三人的三个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同一执行法院受理后,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张三可向法院申请,在各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这样就达到了一次性解除所有查封的效果。
2.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中,存在不同的权利顺位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按照权利保护的优先性来排序如下: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 > 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 金钱债权。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若甲、乙、丙三人的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类型分别是不同的权利顺位。在案外人张三分别以甲、乙、丙三人为被告,提起三个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下,是否还是可以以非必要共同诉讼为由,主张合并审理,也许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尽管权利顺位不同,但是三个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都是以排除强制执行,解除查封为诉讼标的,三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仍然可以主张三个案件是非必要共同诉讼,可合并审理。
五、不同法院管辖:不能一次性解封的路径探讨
如果甲、乙、丙三位申请执行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因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专属管辖,属于案外人所要排除执行措施的执行法院,那么案外人张三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都只能向三个不同的法院提起。
我们建议,应当先就权利最优先的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这个案件胜诉之后,再以胜诉的执行裁定书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书,向其他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可以不再经过执行异议之诉,即可把其他执行法院的查封全部解除,可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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