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可能会出现申请商标被多个引证商标阻挡的情况,如果商标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项目,不但能减少阻碍的引证商标,还能加快法院对案件审理。当事人放弃部分商品,也体现了其对私权利的处分,有利于案件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提高司法审查效率。
案情简介:
AWI公司申请第17734031号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的木地板、石膏板等,经过驳回复审,该商标在1901、1906、1909、1912群组的商品上因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AWI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仅在1912群组的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讼中AWI公司放弃了该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已经放弃在1912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标识,在其他群组的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评委认定有误,判决撤销了被诉决定。
短评:
商标注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常见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对于放弃的商品项目,商评委不再审查,仅对未放弃的商品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进行审查。但当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中,基于司法对行政行为全面审查的原则和要求,法院通常也会对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进行全面审查,然后作出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可以核准注册的判决。
诉讼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于明显不能核准的商品项目采取主动放弃的意见,法院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再对放弃的部分进行审查,不但更有利于案件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提高司法审查效率,而且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体现了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原则。
在重裁的过程中,商评委也会基于判决认定的可注册部分进行重裁,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商标申请人也无需对放弃的商品向商标局提交删减商品项目的申请。既减轻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行政效率,又方便了商标申请人,缩短了商标授权的时间,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万慧达北翔集团代理AWI公司参与了一审程序。
提高审判效率,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放弃部分商品项目
作者:丁金玲 明星楠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导语: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可能会出现申请商标被多个引证商标阻挡的情况,如果商标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项目,不但能减少阻碍的引证商标,还能加快法院对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