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三十期发布!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30期发布! 春回万象,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30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4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30期发布!
春回万象,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30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4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1. 登记地or主营业地:红筹架构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法律评析
郭帅、邢静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对于红筹架构下的中国籍实控主体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其登记在境外,如何理解其主营业地,是否可以主张适用主营业地法律即中国法?我们代理的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某案件对此进行了论证,对于理清如何判断主营业地具有重要意义。
2. 从ADA到CIPA:美国“碰瓷式”集体诉讼的解析与应对
李岚、刘峻佐
美国“碰瓷式”集体诉讼是一种以原告律师为主导,利用集体诉讼机制针对企业潜在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以追求高额和解赔偿的策略。本文解析了美国“碰瓷式”集体诉讼的运作机制、法律基础、实务案例及其应对策略,重点聚焦《美国残疾人法案》(ADA)和《加州侵犯隐私法案》(CIPA)项下的实务案例,分析原告律师如何以技术性违规为切入点,批量发起诉讼,并利用法定赔偿放大索赔规模,迫使企业妥协和解。文章最后为中国出海企业提出系统性建议,包括强化合规预防、识别诉讼性质、灵活运用和解谈判技巧、重视和解协议条款等。
3. 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例要点分析
南洋、袁常淇、任帅、易旸
在国际航运领域,存在由“空壳公司”签署租约并承担对应合同责任的风险,采取“空壳公司”签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分散风险,即集团名下虽有实体资产,但有意无意安排签约的公司名下没有实质资产,降低和规避集团整体的运营风险。而与此对应,如果出现租约对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提出索赔的一方通常都遭受了实际损失,但面对一个“空壳公司”,即便胜诉,也很难获得令人满意的追偿。即使如此,这并不代表索赔方失去了所有有效的救济措施。笔者将再次通过近期处理的一件对外国仲裁裁决书的认可和执行案件,就一些实务要点进行分享。
4. 跨国企业员工信息出境合规要点分析(下)
蒋硕、吴媚、李晶莲、黎博思
跨国企业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往往通过全球系统统一管理所有员工信息,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员工信息出境问题。对于跨国企业向境外提供员工信息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了三条合规路径,即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3月22日出台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下称《数据跨境规定》)则豁免了跨国企业在跨境人力资源管理下遵循该三条路径的要求,这一转变无疑减轻了跨国企业管理的负担。但是,《数据跨境规定》并非一概豁免跨国企业所有员工信息出境,企业仍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着重梳理现行法律下员工信息出境的监管要求,下篇将结合团队参与的多家大型跨国企业数据合规项目经验,分析《数据跨境规定》下跨境人力资源管理豁免的适用条件,并为企业开展合规工作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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