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驾入刑以来,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审理了大量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2019年—2020年,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471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0.52%。涉案的4715名被告中4473人均被判处拘役实刑,并处罚金。
通过调研发现,近两年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的4715名被告人中,男性占据大多数,为4669人,占比99.02%;年龄上看,中青年群体较多,45岁以下的共3958人,占比77.58%,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比较大,共3618人,占比76.73%。
典型案例一: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马某在阿瓦提县和顺雅居小区烧烤店饮用三瓶玻璃瓶装红乌苏啤酒,后醉酒驾驶小型轿车停车场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29mg/100ml。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公共停车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停车场内挪动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案例二: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尹某在沙雅县鸿运休闲屋吃饭时饮酒,后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沙雅县宾馆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学龙血液中检测酒精183.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沙雅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所以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如酒后驾驶摩托车同样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驾驶人员要对法律心存敬畏,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要算清犯罪成本,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自己和他人的出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醉驾=“罪驾 切莫以身试法
作者:唐露露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自醉驾入刑以来,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审理了大量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2019年—2020年,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471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