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霸凌持刀反击15人,为何不算犯罪?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校园本应是安全的港湾,但校园霸凌却如同阴影般存在。当未成年人遭遇持续的、群体的暴力侵害,在孤立无援、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其反抗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

导读
校园本应是安全的港湾,但校园霸凌却如同阴影般存在。当未成年人遭遇持续的、群体的暴力侵害,在孤立无援、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其反抗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如何考量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反应特点?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2024-18-1-179-006),为这些尖锐问题提供了权威且极具现实指导意义的答案。本案最终认定14岁的江某某在遭受15人围殴时持刀反击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这不仅是江某某个人的正义,更是司法对校园霸凌受害者自卫权的重要厘清与保障。
2020年7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上的“无罪”二字,为一个14岁少年近一年的看守所时光画上了句号。江某某——这位因反抗15名同学围殴而捅伤三人的初二学生,最终被法院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这起发生在校园厕所的暴力事件与司法判决,不仅改变了一名少年的命运,更清晰回答了长期困扰法律实践的难题:当未成年人深陷霸凌绝境,法律应如何对待他们的反抗?
一切始于一场春游中的普通交谈。江某某与同班一位女同学聊天时,邻班胡某认为他“招惹了自己女朋友”,要求他买烟赔礼。尽管江某某按要求买了烟,胡某却嫌烟太差,决意要打他。
暴力在2019年5月17日升级。早读课前,同班孙某某带人将江某某堵在厕所扬言殴打。江某某嘴上强硬回应“放学后单挑”,实则打算借机逃跑。然而对方步步紧逼:早读下课,他被拉扯踢踹;第二节课后,孙某某继续召集帮手;午饭后,围堵人数已增至15人。
当孙某某等7人闯入教室威逼时,江某某退无可退。他被迫跟随前往厕所,途中藏起一把同学削铅笔用的折叠刀(刃长仅4.5厘米,非管制刀具)。厕所里,15人将他团团围住。陈某甲率先勒颈将他摔倒在地,骑在他身上殴打,其余人一拥而上拳打脚踢。被群殴在地的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刺中陈某甲腰背、划伤吴某大腿。
众人散开约一分钟后,江某某挣扎起身靠墙坐下。此时陈某乙从背后掌掴他,他转身一刀刺中陈某乙腹部。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构成重伤二级,吴某轻微伤15。事发三个月后,江某某主动投案。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争议焦点十分尖锐:江某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强调江某某“可求助老师却选择带刀”“主动问‘谁先上’”等情节,认为具有斗殴故意。但法院经审理,从三个层面否定了这一指控:



  1. 关于防卫意图:不能苛求完美受害者
    法院指出,即使江某某说过“你们谁先来”等看似挑衅的话,结合其事后解释及未成年人心理,这只是恐惧中的虚张声势。他始终处于被动状态:被索要香烟、被推搡踢打、被胁迫至现场。法律不能因受害者“不甘示弱”就否定其防卫正当性。

  2. 关于防卫时机:掌掴仍是侵害的延续
    检方曾质疑第二次捅刺时“侵害已停止”。法院则认为,第一次群殴暂停后,江某某刚起身即遭背后掌掴,不法侵害仍在持续。此时反击完全符合防卫时间条件。

  3. 关于防卫限度:1对15的悬殊力量对比才是关键
    尽管造成两人重伤,但法院特别考量了三个现实因素:对方15人围攻;江某某两次被群殴倒地;其使用的仅是非管制小刀。在此情境下,要求他徒手对抗或精确控制防卫力度,远超14岁少年的能力范围。
    2020年7月,法院一审宣告江某某无罪。虽然检方一度抗诉,但二审中湘西州检察院主动撤回抗诉,无罪判决最终生效。
    本案被最高法选为指导性案例,核心在于它清晰回应了校园霸凌事件中正当防卫认定的两大社会关切:

  4. 为被霸凌者卸下“完美反抗者”的枷锁
    判决明确:认定未成年人防卫,不能套用成年人理性标准。孩子面对暴力时的言语矛盾、携带工具自保、反击力度失控等,需放在“同龄人可能反应”框架下理解。那句“不能苛求精准防卫”的裁判要旨,是对弱势孩子最实在的司法保护。

  5. 为“正当防卫 vs 互殴”划出分水岭
    实践中,校园冲突常被模糊定性为“互殴”。本案确立的主客观统一审查标准,要求法院必须查清:谁是霸凌发起者?谁在纠集同伙?谁被迫反抗?过错方与力量对比才是定性的关键标尺,而非表面上的“双方动手”。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案为处理校园暴力衍生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挖掘霸凌前情,还原力量对比
    江某某案中,法官特别关注了“索烟—拒烟—多次围堵”的前置欺凌链条。代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收集长期欺压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用证据构建力量失衡图景。
    ·用“同龄人认知”软化法律论证
    最高法明确要求从“同年龄段一般认知”判断防卫合理性。辩护中可引入青少年心理专家意见,说明当事人在极端恐惧下的反应符合少年人本能。
    ·重视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深意
    本案二审检方撤回抗诉,侧面反映司法系统对正当防卫的共识正在深化。律师可援引此例促成同类案件不起诉或撤诉。
    判决书中有一段容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话:“学校应建立欺凌防控机制,对欺凌行为立即制止……监护人未履职的,应担责”。这直指悲剧根源——若学校在孙某某第一次威胁时就有效干预,何至于演变成15人围殴?
    法律在事后为江某某正名固然重要,但更紧迫的是从源头遏制暴力。值得欣慰的是,2024年最高法同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从严处理欺凌者,明确校园侵权责任。这正与本案形成制度呼应:法律既要保护反抗者的正当权利,也要严惩施暴者,更要推动学校、家庭筑起预防高墙。当校园成为暴力的温床,法律或许无法抹平每一个孩子的创伤,但至少应该做到——不让受害者在反抗后,再度沦为司法误解的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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