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山东理工大学一大四学生范某虐待流浪猫的视频迅速在网上炸开。相关视频显示,在猫存活的情况下,范某用多种残忍方式虐待,并拍摄视频。且其微博曾发布消息,对外宣传贩卖相关视频。此消息一出,迅速在网络上闹得纷纷扬扬。口诛笔伐者迅速占领了山东理工大学微博账号。
4月9日晚,山东理工大学官方就此事发布声明称,已对该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对本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网友致歉。此声明一出,广大网友并不买账,纷纷“要求”学校做开除处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月15日,学校再次发声,表示对范某予以退学处理。
学校的此次声明后,再未见到相关公安机关等官方的处理消息,看来范某是“逃过”了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4月30日,12名动物保护者以“侵犯健康权”为由,以各自的名义起诉虐猫者范某,并索赔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本次起诉属于追究其民事责任范畴,若没有这12名动物保护者主动追究其民事责任,难道我国刑法和行政法规真的拿范某没办法吗?我们认为未必!
一、范某应该承担的行政处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第7条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第34条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根据2011年修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第20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范某在虐杀猫后将相关视频传输至网络进行发布的,这种情形属于散布暴力、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公安机关至少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并罚款,甚至可以加大执法力度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二、范某涉嫌的刑事犯罪
我国虽然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是其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显然从本条规定来看,一般的家养猫和流浪猫不具备上述的价值,因此无法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追究虐猫者的刑事责任。但刑事部门法也并非束手无策。
01 若范某虐杀的是有主猫
《刑法》第275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
若范某虐杀的是有主的名贵猫,达到5000元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可以追究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若该猫是范某盗窃而来,达到1000元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02 若范某虐杀的是流浪猫
由于流浪猫没有主人,也非珍贵野生动物,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除人以外的动物可以评价为一种财物,而流浪猫则属于无主物,根据民法中的先占原则,范某可以依据该原则取得这些流浪猫(无主物)的所有权。因此对于单纯虐杀这些流浪猫,不适用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
但是如果像范某一样,拍摄虐杀流量猫的视频并将其传播到网络空间,引发网络舆情,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于范某虐杀流浪猫并传播至网络空间的行为,若事件发酵引起较大的舆情,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如上所述,虽然细究起来,范某应当承受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处罚相关的规制,但适用起来,难免会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甚至对于罚与不罚、罪与非罪仍有较大争议。因此,建议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国的专门的动物保护法。
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3条规定:
“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如此使用,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如此导致该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港币)及监禁3年。
日本的《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中阐明了制定法律的目的:
所有人要认识到动物是有生命的,不仅希望不要肆意虐待,而且要致力于建成人与动物共生的环境,在充分了解动物习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待动物。
处罚条款规定,滥杀和任意伤害动物要处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100万日元的罚款,虐待和遗弃动物罚款30万日元。
再如德国的《动物保护法》规定:
每个与动物打交道的人必须仁慈地对待动物,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物质条件。认领或购买小动物时,要求考察认领者的饲养基本知识和家庭条件。德国农业部下属的有关机构有权对饲养场所和饲养者进行检查。看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凡是人为给动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一般伤害动物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将判处有期徒刑3年。弃犬者需缴约折合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的巨额罚款,严重虐待犬只者最高可判两年徒刑。德国法律赋予警察监督、纠察、取缔虐待动物行为的权责。
综上,我们认为,在我国未出台相关动物保护法前,可以扩大相关《刑法》或者行政处罚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但从长远来看,或许有必要在立法上实现突破,适当扩大动物保护的范围,也切实提高虐待动物的法律成本。
虐猫者范某不能被绳之以法吗?
作者:李志升来源:唯睿律师

4月8日,山东理工大学一大四学生范某虐待流浪猫的视频迅速在网上炸开。相关视频显示,在猫存活的情况下,范某用多种残忍方式虐待,并拍摄视频。且其微博曾发布消息,对外宣传贩卖相关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