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咨询
2021年6月份,我单位依法对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2022年4月,我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我单位应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相对复杂,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程序和期限等多方面问题,以下郧和律师就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一并探讨。
01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无行政强制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及时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02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应及时实施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但未直接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时限,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执行时限。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期限,但行政机关如果不及时实施行政强制,轻则会受到行政处分,重则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故行政机关应及时强制执行,监察机关也可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及时强制执行的,予以监督问责。
03 复议诉讼是否停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争议观点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就可强制执行,还是必须要等待当事人权利救济期限届满,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才可实施强制执行?
观点1.复议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同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行政行为具有强烈的存续力和效力先定性,行政决定原则上是一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便可依法执行。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该行政行为不能因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停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观点2.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即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间,行政行为效力尚处于效力待定阶段,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需要通过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实质审查行政行为,在其通过裁判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裁判文书生效之后,才具备人民法院受理并执行行政行为的条件。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两种观点是一般和特别,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上述两种观点看似相互矛盾:前面说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无需等待当事人超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便可执行;后面又说强制执行须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为前提。其实,上述两种观点并不相互矛盾,是法律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
04 复议诉讼停止行政强制执行应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对于这类执行,须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为前提。在复议和诉讼期限未届满前,行政机关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实施强制执行的情形。
①原则: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②例外:遵循特别规定和程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文规定须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为前提的,行政机关不得事先强制执行。
如《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是针对涉及相对人重要权益、作为强拆特别对象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设置的特定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针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必须停止执行。这是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规定的例外,亦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旨在防止尚有争议未得到行政或司法救济的强拆得以实施。
05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即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9个月内提出。
1.一般情况下,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即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9个月内提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主要表现为不可抗力,以及实践中出现的需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催告书,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等情形。
2.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如果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没有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是不是意味着该违法行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了呢?
案例索引1
周至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4行审34号
申请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孙守潮非诉行政审查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孙守潮作出的周国土监决发【2016】0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16日送达。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未在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180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请执行,故本院不予受理。
案例索引2
(2019)最高法行申600号
莫桂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认为: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且现已超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涉案建筑,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再次进行处罚。
可见,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虽然行政机关自身行为不当,不得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的合法化,对于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法再次行政处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逃避执行,例如隐藏、转移、买卖、毁损标的物、财产等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今后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的情况,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切实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06 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依法、及时实施行政强制,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在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出。
3、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时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此时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继续或持续的行为再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超期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作者: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行政机关咨询 2021年6月份,我单位依法对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2022年4月,我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我单位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