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政府向徐某、张某追偿危险废物代为处置费用案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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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政府向徐某、张某
追偿危险废物代为处置费用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起,被告徐某、张某夫妻二人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在家中从事废矿物油提炼加工。2017年9月,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停产,二人仍然继续生产,直至2018年4、5月停产。期间,徐某将废矿物油、废油渣等危险废物运输暂存至四处仓库、厂房内。2019年6月,徐某将至少7吨废油渣运回堆放在自家场地上。2021年3月,张某将场地上及厂房内至少10.675吨废油渣填埋至河边坝塘内,徐某发现后未予制止。某镇污染防治攻坚办发现上述行为后,责令徐某立即合法处置上述危险废物,若1个月内无实质性进展,该镇将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徐某承担。后徐某未及时处置,某镇政府委托有资质单位对上述危险废物合法处置,支出处置费用等共计1234006元。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未及时规范处置危险废物,二人作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属地政府,基于环境污染事件的特殊性及紧迫性,代为处置遗留的危险废物,程序合法合规,客观上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避免了二次污染,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其代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经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处置合同等证据审查,对于不合理的费用予以剔除,依法认定原告代为处置的危险废物重量及合理费用。判决被告徐某、张某给付原告某镇政府1203066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代为处置危险废物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案件。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极大威胁,一旦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后果。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代为处置,目的在于及时消除污染风险,防止因污染扩散造成新的损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职责之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应当承担因合法处置危险废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案的裁判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为推动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治理提供了范例。



来源 | 长二庭
版面 | 章 希 曹慧敏
校对 | 吴宣泽
审核 | 刘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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