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形势下,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经济、政治、文化、民生领域快速发展,我国各领域改革全面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各种利益纷争不断,各种矛盾错综交织。一些地方因经济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等引发的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谦抑为原则”的限度、“以质量为标准”的立法技术、“以公正为要求”的司法处置,通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裁判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实现立法精神与民主立法、司法导向与回应民意的良性互动,争取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回应民意之间保持一个平衡点,最终实现刑事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必要性
(一)社会重大关切的概念
从字面意义上讲,关切,是指关心,语出明李贽《史纲评要·周纪·赧王》:“不收之论,关切厉害。然请受乃足以见平原君。”
社会关切,多指对群众、社会反映的热点或者民生问题的关注。而社会重大关切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参与、高度关注、热烈讨论的,与公众切身利益或者价值观念密切相关的社会性事件或者现象。
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即是立法、司法机关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充分地对社会重大关切问题进行立法或司法回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颁布立法、司法解释或进行适当的刑事诉讼活动。
(二)社会重大关切的内涵
1.社会重大关切具有典型性或者敏感性
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生活持续改善,经济、政治、文化、民生领域快速发展,社会呈现出价值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特征,各种利益纷争不断,各种矛盾错综交织,引发的典型性、重大敏感性刑事案件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全国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案件——杨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案。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体现了国家解决此类民生问题的重大决心和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强硬手段。再如“瘦肉精”案,该案不仅与人民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且因承担检测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故本案又具有相当的敏感性,自案件曝光后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2.社会重大关切引发高度关注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媒体,让社会公众的交互方式越来越丰富,获得的信息也越来越多。社会公众中的每一人都有可能成为其关注的事情的当事人,这种身临其境、感同身受的自我代入,使得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潜意识地愿意关注法律的规定以及个案的裁判结果,并愿意在各平台发表对于法律及裁判结果的看法。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张玉环案等,该类案件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引发社会各界对于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产生了广泛的关注与热议,在客观上推进了刑事诉讼法律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社会重大关切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价值观念密切相关
社会重大关切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参与、高度关注、热烈讨论,往往与公众切身利益或者价值观念密切相关。例如,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多发,不仅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尤其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南京张明宝案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及热烈讨论,公众强烈呼吁将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刑法惩罚范围。又如,贵州习水案等国内多起嫖宿幼女案的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儿童在心智等各方面发育还不健全,对于其可能受到的伤害无法预知并有效预防,因具有天然的弱势地位,为保护幼女权益,“废除嫖宿幼女罪并以强奸罪论处”的呼声不绝于耳。
(二)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必要性
1.社会重大关切与刑法目的的内在一致性
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性需要并促进法律结构的变迁,而法律的不断进化又导致重大社会变化。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已预期的和未预期的社会问题都在不断增加,社会不得不因此调整法律的内容。因此刑法对社会重大关切作出回应,不仅仅是满足一种专业需要,更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社会重大关切反映了当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需要解决的典型性、敏感性、急迫性问题。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进行惩罚的法律。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规定,开宗明义地指明了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犯罪意味着对该国社会秩序的破坏和扰乱,如果犯罪率很高,社会秩序混乱,人们缺乏安全感,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就会由此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在我国,任何犯罪从根本上说都是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只有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平和、有序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但是刑法有其滞后性,社会经济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侵犯的法益不断扩充,而刑法无法实时更新。只有及时、全面获知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诉求,了解社会公众的意愿、建议,才能增强法律更新的活力,使得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完成自我更新。这样的不断完善、更新,尊重民意、体现民意,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围绕人民利益展开,也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是刑法价值的具体体现
(1)有利于刑法机能的实现
法益保护机能是刑法机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每一个罪名的背后都有一个或多个需要保护的法益。刑法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社会生活中各种重要利益,进而维持社会秩序。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通过了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范围,针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社会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比较典型的有:《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对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获利的社会性事件予以回应;《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甚嚣尘上的传销活动予以回应;《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农民工讨薪难的社会现象予以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付刑事责任的情形,对是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予以回应。刑法修正案所增设的每一个罪名的背后,都承载着一件或者几件热点案件并伴随着亿万网民的高亢呼声,不仅反映了修正案颁布当时社会所呈现出的矛盾,也反映了社会矛盾背后刑法对社会公众生命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各个重要利益的保护。回应是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自我更新和完善,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必然结果,也能更好发挥刑法的机能。
(2)有利于对刑事法律的认同
刑事法律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是获得社会公众对刑事法律认同的必要前提。刑事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其价值才能体现,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
刑法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调整范围关系到人们最核心、最重要的权利,因此,社会公众往往对刑事立法抱有极高的关注度。而刑事法律作为我国最严厉、最为严谨的法律部门,自然对立法者的立法水平、立法技巧有着更高的要求。而刑事立法者不可能对各种问题及时、全面掌握,这决定了刑事立法工作不可能脱离群众,必须要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回首我国的每一次刑事立法过程,均引起广大网民、专家和学者热烈讨论并充分参与其中,产生了非常巨大的社会影响。在此过程中,社会公众更能够感受立法、了解立法,认同立法,深刻认识刑法的权威和价值,提高刑法实施的效果,促使多元的利益诉求通过立法程序得到合理平衡,从制度源头上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冲突。
社会公众对刑法的认同也需要一个过程,刑事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过程能让人民群众从被动接受法律转化为主动学习法律,并将法律逐渐内化为行为准则,形成一种由内而外的法律信仰,取得更好的效果。例如,新冠疫情还未战胜,个人违反防疫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并不在少数,这引起了社会广公众的巨大愤怒,纷纷呼吁对该行为依法严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刑事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扩大了传染病范围;司法机关也对上述行为依法判刑。实践证明该回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社会公众对该法律产生了广泛认同,并将该行为准则作为自身日常活动的准则,真正产生了一种内化效果。因而在刑事立法过程中,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很有必要。
(3)有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的刑事立法工作是一项艰巨的、极具复杂性的工作。即使刑事立法过程中出现极小的偏差,也可能导致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结果发生。所以,刑事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刑事法律的质量。因此,刑事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广泛地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制定出的刑事法律,才能真正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确保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另外,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周延性、滞后性的缺陷。要弥补成文法的缺陷,立法者应当充分依靠群众,集思广益,汇聚民智,广泛地听取和吸收民意,只有关注社会重大关切,才能尽可能大量、全面发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捕捉到最真实、最直接的第一手信息资料。立法者了解社情民意,制定的刑事法律才能有现实依据,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切实调整社会关系。因此,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成文法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使得“过去的法律”能够更好地调整“当下的生活”,缩小了人民的意见、人民的需要与法律之间的缺口。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刑事法律,才能真正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才能确保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因此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对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4)有利于刑事法律价值的实现
刑法的秩序、自由和正义价值的实现不仅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也是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有序运作,但是对于秩序的维护不能以牺牲自由和正义为代价。刑法作为我国基本法律的一种,主要通过打击犯罪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但同时打击犯罪亦受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如此,才能既保障公民的自由,也能保障犯罪人的自由。
维护公共利益亦是刑事法律重要的价值追求。社会重大关切往往充分体现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诉求,社会公众参与刑事立法过程,可以促使其有效地充分表达利益诉求,从而保证刑事立法对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如果背离了对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那么刑事立法极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例如在犯罪率高、犯罪猖獗的社会背景下,采用严打的手段对于打击犯罪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若将严打作为一个长效机制,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因为严打的打击面过大、过宽,而且成本巨大,长期实行必然会劳民伤财,不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如果无视群众对严打的意见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违背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因此,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充分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对于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促进作用,真正实现刑事法律的价值追求。
二、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范围
纵观历次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新增、修改的不少条文都是对近年来社会上一些热点案件引发的争议问题的关注和回应。这些热点典型个案背后往往能反映出公众对就学、金融、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公共安全等民生保障问题以及惩治腐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等重大问题的关注和诉求。在司法层面,个案的处理也愈加注重裁判说理,如对于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于欢案”和“昆山于海明案”,司法机关就分别以裁判文书、警方通报的形式,回应了社会对于“正当防卫”认定这一议题的重大关切,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刑法修正案(一)》至《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社会重大关切范围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机关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联动刑事政策指导立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修法予以回应,使97刑法在不断修改中得以完善。上述修改几乎覆盖了97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所有章节,对 97 刑法作出实质修改的条文数量累计 209个条文,已经覆盖了97刑法条文的“半壁江山”,其中,增加罪名65 个,修改罪状99 条,修改法定刑66 条,在法定刑修改中,加重法定刑 49 条,降低法定刑 17 条。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其修改可谓万众瞩目,因为它不仅与每一位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承载了一个国度对法治进步与科学文明的期待。刑事法治建设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因此立法者在修改刑法时必须对民众关切做出积极回应。例如《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酒驾”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条修法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因酒后驾驶导致的死亡人数逐年递增、触目惊心,已然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甚至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尤其是发生了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南京张明宝案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之后,公众强烈要求严惩醉驾、飙车等行为。醉驾入刑可以说是针对性解决了公众反复讨论,大声疾呼的问题。
(二)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主要范围
梳理近几次刑法修正案及系列司法解释的内容,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需求:首先,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回应。针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的犯罪态势,刑法修正案先后针对涉及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犯罪,洗钱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等领域修改完善,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保障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其次,是对转型中国社会治理需求的回应。如《刑法修正案(九)》集中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修改补充了35个罪名,包括涉及到社会信用和个人诚信的虚假诉讼、考试作弊犯罪,有关信息网络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等,体现了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态势。再次,是对加强人权保障需求的回应。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连续两个修正案废除死刑,取消了22个罪名的死刑。对年满75周岁的老人和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刑法人道、人权和法治文明的要求。最后,是对我国惩腐肃贪,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回应。如《刑法修正案(九)》对7个贪污腐败罪名进行了修改,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对行贿罪从宽处理作出限制,新增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增设了终身监禁,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了国家严厉惩治腐败,高压反腐的决心。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新的部署,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犯罪低龄化、性侵未成年人、因司乘纠纷而引发的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驾驶人员、高空抛物、一些地方频频发生的 P2P 爆雷事件引发的金融安全事件、非法编辑基因事件所引发的对人类基因安全和人类未来的担忧,这些都需要修改刑法予以明确和解决。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带来了连锁性反应,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刑法修正案(十一)》一以贯之,再次通过立法及时应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具体而言:
1.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涉及三部分:一是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二是针对实践中的突出情况,规定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几项多发易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犯罪化。三是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入罪。
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高空抛(坠)物行为在某些地方成为顽疾,成为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治理上需要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而民事侵权行为的治理手段毕竟效果有限,且侵权责任赔偿有时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更难以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内心所受的伤害。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主要是针对以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为代表的、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案件时有发生而制定的。该罪的设立,给社会上的一般人以明确的指引,提升了公民规则意识和公德意识。
2.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完善证券犯罪规定。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二是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该案案件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因其牵扯面广,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也是民众关切的重点。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三是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并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对刑法作以下修改:一是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二是在《民法典》已经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了规定的背景下,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胚胎克隆;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及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三类犯罪。三是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4.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做好衔接,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以后,在刑法相应条文中修改了假药、劣药的定义,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同时,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予以了入罪处罚。二是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三是因在食品之后增加了药品,故原来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应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同时条文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以增强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5.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作了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二是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经验,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规定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对于没有严重情节,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四是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惩处力度。
6.其他
除了前述5类集中领域的修改,还包括以下亮点:
一是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在本次刑法修正过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是最引人关注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 月2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总体下降趋势明显,但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却呈更严重趋势,如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呈现低龄化现象。近年来,未成年特别是未满14周岁的人凶恶犯罪屡屡见诸报端,不断挑战人们的认知和容忍的底线。特别是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童强奸杀人后,若无其事地出现在案发现场围观,并拍视频发给同学的新闻,再次引发广泛讨论。在此背景之下,多位人大代表提出,青少年生理、心理成熟时间的提前提高了其辨认与控制能力,特别是近年来低龄犯罪的增加,刑法应发挥其惩戒机能,对低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这种观点最终获得了立法机关的支持。刑法修正案中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下调至12周岁,就是其表现。
二是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该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现实中所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即相比陌生人作案,“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的“熟人作案”更为隐蔽,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上面临更多困难的现实而制订的。如此规定,实际上是将之前的性同意年龄从14周岁,有条件地提升为16周岁,即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即便是对方同意的,也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从根本上堵住了相关制度上的漏洞。
三是新增冒名顶替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期间的2020年6月,山东聊城冠县陈某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引发社会持续关注,人们普遍认为,对很多人来说高考仍然是改变自身、家庭乃至家族命运的唯一出路,对冒名顶替他人上学, 截留、盗取他人成果,不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而且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予以严惩。立法机关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增设了本罪。
三、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限度
(一)刑事立法回应限度
刑法对社会重大关切的回应不足,将陷入“精英刑法”的桎梏,不仅不利于刑法的社会效果,也不利于刑法本身的发展;回应过度,则不仅增加国家治理成本,也会打破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平衡。对于社会重大关切,刑事立法予以积极回应的同时,要保持必要的限度。
毋庸置疑,刑法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公众的价值观和伦理规范认同感应当与法律判断的结果大致相当。但是,刑法规范与伦理规范并不总是一致的。将维持国家道义与社会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刑法的过分要求,而且是在法的名义上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在社会现实中,确实“有相当数量的、无须具体指明的行为仅仅因为被认为是非常不道德,就被当做犯罪处理了”。如果不对社会重大关切问题进行识别,保持对其回应的理性和克制,那么刑事立法将有陷入扩张主义的危险。即便是积极刑法观,同样主张慎重地增设新罪,而不是主张随意增设新罪和过度扩张刑罚处罚范围。被规定为犯罪的应该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中确有必要通过刑罚制裁来强制国民遵守的,上升为刑法规范的社会伦理规范的那一部分。即使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制裁的行为,在通过行政法、民法的处理就已经足够的场合,就没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了。
1.以保持刑法理性为进
我们必须正视,社会关切往往是理智与情感、意识与非意识、正义与非正义的矛盾统一体,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和不可捉摸性。刑法立法一味地迁就非理性的社会关切,难免会使立法陷入一种歇斯底里的集体无意识状态,不自觉地在社会面宣扬一种重刑文化,使社会公众不断加深报应心理,误导公众认为罪犯受到严刑峻法的处罚才等于正义的实现。虽然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应当洞察、尊重、顺应与反映作为一种公共意志的集体意识,但是,集体意识的价值根基并不能赋予其自身“绝对正确”的属性,集体意识也非真正的具有终极意义的理性,因此刑事政策的决策与刑法制度的设计不能不对集体意识及其正义情感的不可避免的情绪性、非理性和不可捉摸性保持高度的警惕。国家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如果不加分析、不加甄别地迎合、复制集体意识与正义感,必然蕴涵着陷于非理性甚至疯狂的巨大风险。
立法者需要凭借自己长期专业学习和职业经历形成的刑法理性对社会重大关切进行甄别筛选,从而在立法民主与立法者的职业化之间保持恰当而持久的平衡和统一。有的行为一旦实施,公众会直观地感受到行为的危险性,从而基于对“体感治安”的渴求发出重罚呼吁,司法上有时候也不得不回应这种民众的关切。高空抛物、抢控驾驶装置案件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口袋罪”处理,就属于这样的类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高空抛物罪和妨碍安全驾驶罪的设置,就是立法者对高空抛物、抢控驾驶装置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社会重大关切在刑法理性的范围内进行的立法回应。
2.以维护底线秩序为退
把握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限度,首先需要回答刑法究竟在社会当中具有什么功能这一问题。对刑法功能的判断,必须要恰当,而刑法的社会功能是对规范关系或者底线秩序的维护。只有在保护规范关系或者保护底线秩序、底线伦理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刑法的社会功能。只有当一个行为严重侵犯法益或者侵犯重要法益时,才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如果某种行为完全能够按照现有刑法规定处理或者该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极为罕见,就没有必要增设新罪或者新的条款。反过来说,只有当某种侵害法益的行为具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性,而且根据现行刑法不能以犯罪论处时,才需要增设新罪。刑法如果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常识,尊重我们的生活经验,就需要考虑在一个社会当中,最基本的生活秩序是什么。此处的底线秩序的维护,不仅仅蕴含着刑法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两大机能的平衡,更蕴含着利益平衡理论或者价值平衡理论中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平衡。
刑法维护的社会的底线秩序,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无法调整时,才能使用刑罚,即在处理社会关系时,民法、行政法应该优先于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几乎涵盖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立法者应首先充分发挥民商事法律的价值功能,当民商事法律无法处理时,可以运用更具有强制性、执行力的行政法进行规制,刑法则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保障其他法律的运行。这样保证了私权与公权的制约,达到社会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平衡。刑法规制圈的扩大化、刑法介入早期化的倾向,在风险社会中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理性的刑法观要求有节制地适用刑法,不能因社会治理的一时之需而损害刑法的谦抑性取向。
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
社会关切具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导向性,因此社会关切是可以合理引导的。对于社会关切,在充分尊重的前提之下,应当合理的进行回应。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主流社会关切很有可能并非理性和科学,在这种情况下,刑事立法就有可能得不到社会关切的拥护和支持,此时立法者就应当利用社会关切的可引导性的特征来改变社会关切,让社会关切回到一个科学理性的认识上。在一些情况下,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社会关切可能受各种因素影响,对于刑事立法会有不理解的状态,此时,立法者应当对民众予以适当的引导,让民众认识并理解该立法的实质精神,让民众对该立法有一个全新、全面和正确的认识。这样不仅保证立法的有序进行,也确保制定出的法律能够得到良好的适用。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根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为刑事立法回应和引导社会社会关切提供了正确的标准和导向。《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止罪修改明确新冠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用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纳入调整范围等规定,体现了刑法对于疫情防控的社会重大关切问题,从我国人本主义的治国理念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出发作出的回应;冒名顶替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则是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对社会重大关切问题进行的回应。
(二)刑事司法回应限度
刑事司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有利于缓解社会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将公平正义输送到社会系统的边界之地。这就需要不断提升司法对社会的回应力,把握好司法回应的范围尺度,从而化解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刑事司法回应大众关切贯穿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判决结果和裁判说理。
1.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为限
现行法律不仅是社会关切的体现,还代表着最高层次的社会关切。司法回应是一种确保司法过程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实现法律规定的精准性和立法目的的监督、约束和制衡力量。即使现行法律滞后于现实,也不应允许社会关切随意改变法律的既有规定。公众可通过相关机制指出现行法律的不足和缺陷,表达修法意见,但最终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启动修法程序对现行法律进行审议和修改。但是,在修法之前,即使法律存有某种缺失,法官也不应直接适应社会关切做出与现行法律规范不符的判决。那样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更是动摇了法律权威。
在实务中,对于某些危害性较大、犯罪界限不是特别清晰的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等,司法基于能动地回应社会关切、实现有效处罚的考虑扩大解释刑法,从而得出定罪结论的,即便其处理存在一定争议,也基本属于对法律和法理有不同理解的情形,尚且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但是,如果法条文义很清晰,处罚范围很明确,在刑法制定之初就想有意“放过”某些行为的,司法上对此进行类推解释就是绝对错误的。在理论上,不能以这种司法处理已经“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去认可这种裁判结论。对于明显属于法无明文的情形,司法上只能作无罪处理,再考量立法上有无增设新的行为类型之必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行动的预测可能性是罪刑法定的当然内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测可能性,只能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根据其生活经验对该行为可能被刑法所禁止是否有所认识。如果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受到否定性评价没有认识,刑罚权的动用可能就存在问题。
2.坚持独立审判原则为度
司法回应社会关切不是要让民意审判案件,审判主体必须是法官。法官审判案件,对民意的回应务必保持审判应有的独立性,确保自身不被民意所裹挟。法治社会的真正理性在于司法的意思自治。司法自治要求司法者只对法律负责,严格实行规则治理,并能够坚持自己的判断。法官应当敢于直面民意、倾听民意,回答和解决由民意提出的具体问题,但这绝不是简单的顺从民意,按民意办案。法官只是依托司法民意机制来检验自身裁判说理的严谨性、合法性与合理性,通过严谨的判决说理积极说服民意,使民意从之前对判决的反对、不理解、不支持态度转变为赞同、理解和支持。不能否认,司法的最终正当性在于民意。但是,现实的民意常常表現得并不稳定,也不持久。而稳定却是法律和司法的重要美德。这就是为什么民主和法治在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真正原因。民主不仅需要法治的保障,而且需要法治的约束,防止流水的民意左右法律。因此,司法制度既要保障民意的实现,又要约束民意的泛滥。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自身超然、独立和理性的思维空间,从而确保法官对民意回应的理性化。
司法对于社会关切的态度不应是来者不拒,一味欢迎。首先应识别进入司法系统的社会关切是否属于司法的范畴,将非司法性质的意见排除在外或是推荐至其他合适部门予以解决。对于属于司法范畴的社会关切,进入下一环节,即识别其是否为共识性社会关切。对于那种零散的个人意见、少数人意见或是有预谋的人为组织起来的群体意见或是受利益集团所操纵的群体意见,只能称为伪社会关切,需排除在真实社会关切之外。对适格社会关切与不适格社会关切的甄别,可通过组织社会关切测评或社会关切调研的方式进行,对意见的代表性和共识性进行科学评估,将其中不具有共识性的意见排除在司法社会关切之外,从而得出司法制度所需要的适格社会关切。
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
在社会重大关切问题涉及“文本没有规定或者文本的规定存在缺漏”“虽有明文规定但其规定过于概括”“法律规则与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发生冲突”以及面对刑法上的模糊地带(诸如共同过失犯罪、偶然防卫等),刑法理论上可能有很多处理方案,此时司法选择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具体体现在司法判决上,要做到法理情的统一。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重科学把握情理底线,切实防止机械司法对社会价值观的不当冲击。对此,人民法院既有成功经验,又有惨痛教训。在南京彭宇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符合证据规则,多年后彭宇亦承认相撞事实,一审处理结果在法律上并无明显不当,但一审判决在说理中就双方是否相撞的推理分析,严重偏离主流价值观,引发社会关于“扶不扶”的持久讨论,乃至成为人民法院挥之不去的阴影。究其本源,即在于法院裁判忽视了对情理的考量,造成裁判结果击穿情理底线。总之,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底线之上的统一,既不能徇人情而违法意,也不能守法意而拂人情。司法裁判并不是也不可能追求绝对的公平、公正,但裁判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和人民群众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过程,努力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严格司法,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要注重按照常识、常理、常情分析和阐释法律,得出合情、合理、合逻辑的结论。唯有如此,才能在坚持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社会认可度,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刑法回应社会
重大关切的模式
(一)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回顾
刑事立法对社会重大关切的回应悄然演变成一种社会现象。例如,《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体现了国家对经济领域中越演越烈的传销之风的回应。《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过程可以归纳为“个案披露”—“舆论哗然”—“立法动议”。譬如,“危险驾驶罪”将“醉驾行为”和“飙车竞逐行为”入罪,是对轰动一时的成都“孙伟铭案”“杭州飙车案”的回应;“强迫劳动罪”的主体从“用人单位”修订为“一般主体”,将个体老板等纳入治罪主体,是对山西黑煤窑事件的回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入罪化,则体现了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顽疾最终动用了刑罚手段;“食品监管渎职罪”,更是对三鹿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一系列触目惊心食品安全事件的回应,体现了国家整治食品市场的决心。《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以危险犯为主,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新增罪名均为典型代表,充分体现了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积极预防”。同时,两高为适应打击新类型犯罪形势,统一相关犯罪法律适用的标准,近年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新类型犯罪的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奠定了基础。另外,近年来,诸多刑事个案因媒体和学界的众口热议,成为举国关注的社会热点,最终,司法程序的走向和实体裁判的结果都积极回应了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主流民意。以“许霆案”为例,许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同情之声不绝于耳,后该案被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 5 年有期徒刑。再以“药家鑫案”为例,对媒体报道了药家鑫撞人后,不仅不施救,反而举起屠刀的行为,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对这种与严重有悖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举动,民众普遍认为要判处其死刑,自首也不足以“恕其罪、宽其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
从上述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历程看,虽然有理论界认定刑法不应当过分回应社会热点,但对风险社会刑法的积极干预均持肯定态度,且从司法实践看,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尤其是近几次《刑法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和公众反复呼吁、重点关切的问题,被视为刑事立法工作民主化很好的体现。
(二)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基本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如前所述,刑事立法必须及时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才能贯彻好“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历次《刑法修正案》重点修改的主题都与人民的“安全”相关,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与生物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个人权益等,都起到非常全面且立体的保障作用。
刑法是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法律。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引领下,从《刑法修正案(九)》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内容看,都有序体现并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保障国家与社会各领域的安全。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应担负起为“以人民为中心”保驾护航的重任。
2.“以谦抑为原则”的回应限度
在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尤其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背景下,刑法立法的谦抑性原则要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考虑,立法者和司法者对刑法规制圈的“扩张”需要持一种冷静、谨慎的态度。刑罚的施加必须考虑现实的社会需要,公共政策成为影响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重要因素。刑事政策的任务在于保障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狭义)和文化政策的有效实施。因此,刑事政策的启动往往需要观望其他政策的实施效果,在此基础上慎重决断。风险刑法理论的兴盛一时实质上揭示了刑法本身所蕴含的一旦不受约束就将肆意侵犯人权的巨大风险,也再一次强调了刑法谦抑这一基本立场的重要价值。
3.“以质量为标准”的立法技术
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及司法传统看,在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司法案例等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方式中,刑法修正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以刑法修正案作为常态立法完善模式的情况下,要注重立法技术的升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首先,不仅对分则进行修订,对刑法总则也可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刑法总则进行修订,体现了刑法修正案立法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其次,在粗放和细密的立法技术问题上,刑法一如既往地选择了细密。例如在一些犯罪的认定上强化了可操作性,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再次,一些问题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技术方面的进步。比如《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下来。对比此前在立法解释中进行规定,这一修改是一种立法技术的提升,法治理念的更新。因为从法律规定的位阶上,刑法规定显然要比立法解释效力高,也更为严肃。最后,立法程序也更趋完善。从立法机关的前期酝酿到正式公布征求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反映了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功能进一步有序应答新的社会需求之治理预期。
4.“以公正为要求”的司法处置
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相关立法不全面、司法观念滞后和适法不统一等因素,导致在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时,存在很多分歧和困惑。为解决上述问题,从司法机关而言,一是两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罪名适用的司法解释,通过提高刑法解释技术,更新司法观念和模式,提高司法水平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尤其在我国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司法解释正在因势而变、因事而新的指导思想下,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司法解释积极性的一面。比如为有效打击“套路贷”犯罪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两高会同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有力地奠定了惩治相关犯罪的基础。二是加强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释法说理水平。在办理重大、敏感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要不断提高舆论应对能力,广泛凝聚共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要点
1.价值导向方面:要贯彻“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目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真正目的。我国的政法工作,特别是刑事审判工作必须以服务人民、保障人权为直接目的。在犯罪治理问题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刑法功能的期待也随之提高。刑法既要治理犯罪,也要保护人权,统筹保障自由、安全等多元价值,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经济发展。在日益多元化的法律需求持续增量之下,我国刑法应当充分统筹并释放其保障功能。
如《刑法修正案(五)》根据新的犯罪态势,集中针对信用卡犯罪进行了刑法修改,及时保障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惩治了新型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七)》集中对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犯罪、传销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进行了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都在强化集体法益的保护,通过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与抽象危险犯的入罪化、财产刑的扩大化与法定刑的加重化等,充分实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与处罚范围的扩大化。随着各种社会风险的不断增长,风险预防在刑法层面逐步被改造为预防性的风险立法治理策略。
2.刑事政策方面: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为了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应当更准确地把握犯罪产生、发展和预防惩治的规律,注重社会系统治理和综合施策。这对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提出了更高且更细的要求。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应当保持高压态势;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可以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对能够通过行政、民事责任和经济社会管理等手段有效解决的矛盾,不宜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内部矛盾激化,避免不必要的刑法扩张。
刑法修正案近年来也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从以严为主逐渐向宽严相济转变,如从《刑法修正案(七)》开始,一方面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一方面又降低了绑架罪的法定刑,为逃税罪设置了出罪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增设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罪名,另一方面废除13个罪名的死刑适用,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刑法修正案中,积极体现了宽严并用。《刑法修正案(九)》同样积极延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加大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失信、背信犯罪惩治的同时,再进一步减少了9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1条将《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予以删去,从而将该罪的处罚限定在有重大损失的情形,极大缩小了本罪打击面。
3.立法设计方面:要贯彻科学、谦抑原则
(1)积极践行预防性刑法理念
刑事立法为了回应社会治理对安全与稳定的价值诉求,立法活动日益积极,刑法保护日益前瞻,积极预防主义成为当下刑法观的主流。《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这种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尤其是其作为“增设新罪的观念”之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18个罪名以及修改扩容后的14个罪名加1个总则条款,共计33个条文,都在进行着犯罪化的立法。所有这些毫无疑问体现的都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
(2)适度扩容轻罪立法
轻罪立法具有法治的正当性,有助于更积极地通过现代法治的方式,科学治理社会边缘问题与新型犯罪问题。在我国刑法典总体上轻罪设置不足的情况下,重视轻罪立法,是刑法结构趋于合理的现实需要。通过适当增加轻罪立法,也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共同使我国1997刑法中的轻罪立法得以有序扩充,使刑法典结构更趋于科学,真正推进轻罪治理的改革。从这几个危险行为的犯罪化规定看,体现了早期化保护、前置化处罚等预防性刑法理念之要素。
(3)完善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刑事与民事、行政问题相互交织的现象愈发普遍,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不断增加,意味着法定犯的时代正在到来。近年陆续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在1997刑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定数量的法定犯。同时,在实务中,由于刑事违法性认定等难题的存在,也使法定犯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多起产生很大社会影响和引发各界关注的法定犯类型的案件。随着《证券法》《生物安全法》《民法典》等出台或修改,不仅意味着民、行、刑立法衔接步入了更加常态化的轨道,也使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名类型与结构出现了隐性的变化。在立法活性化与行政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应把握好刑法的谦抑原则,并做好前瞻应对。
4.刑事司法方面:要贯彻现代司法理念
(1)科学颁布司法解释
对存在“法律漏洞”或滞后情形的社会重大关切,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规制,即可以弥补正式法律的不足,又可以让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有章可循。比如针对电信诈骗类犯罪,2011年4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首次对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规制。为有效打击相关犯罪,两高于2019年11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一部又分别于2016年12月、2021年6月分别颁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上述司法解释的颁布,针对电信诈骗犯罪及其上下游犯罪,对进一步明确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起到良好的规范、指导作用,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
对涉社会重大关切的刑事案件,如何在办案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合理回应社会关切,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重大、敏感刑事案件中,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同时,要加强释法说理,积极引导舆论,运用新媒体准确传递正面主流声音,回应社会关切,杜绝机械执法,力争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注意的是,从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来说,司法个案不应成为回应的主流方式,而应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从制度、机制上予以回应。
以张扣扣案为例,当时因该案涉及“服兵役”“报复”等敏感词,迅速引爆舆论,一些不了解真相的群众情绪化地称赞张扣扣的“复仇”行为。而张扣扣案正义的全部内容,既包括追究张扣扣除夕之夜故意杀害他人的刑事责任,也厘清了23年前张扣扣之母被杀,行凶者王正军仅获刑7年的判决系正当。法院用公正的审判平息民间的质疑,用严格的证据锁定正义的执行,使该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最终,法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扣扣不能理智对待内心仇恨,在工作、生活又长期不如意的巨大压力下,心理逐渐失衡,迁怒于王正军及其家人,蓄意报复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决定适用死刑,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结语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情况,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今后,刑法在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方面,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符合刑法发展规律、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刑事法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论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范围、限度和模式
作者:王宇展 孙琳娜 王丹 马腾 吴鹏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编者按 新形势下,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经济、政治、文化、民生领域快速发展,我国各领域改革全面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各种利益纷争不断,各种矛盾错综交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