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针对长生生物爆发的疫苗数据记录造假事件,国务院总理作出批示,他指出,国务院要立刻派出调查组,对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不论涉及到哪些企业、哪些人都坚决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坚决严厉问责。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应当说,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已经引起了决策层的高度重视与关注。也就是说,如果此次事件不能给广大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是过不去的,也是过不了关的。
关于涉事疫苗
7 月 21 日,一篇名为《疫苗之王》的文章迅速在微信朋友圈引爆,关注度已超百万,这篇文章把疫苗安全的问题推到风口浪尖。
事件是从上周开始的,起初是因为长春长生企业的一个批次的狂犬疫苗出了问题,紧接着又爆出长春长生及武汉生物的 2 个批次的百白破疫苗也出事,舆论哗然。
相对来说,虽然狂犬病致死率极高,可发生率低,问题狂犬疫苗也没有流通上市;但百白破疫苗出事,全国家长陷入了恐慌:
白百破是一类(免费)疫苗,用来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种比较危重的疾病,必须接种;
被查出有问题的批次高达 65 万支,数量众多,触目惊心。事情发生后很多家长都在各个群、甚至到专门的医院进行求证和咨询。对此,中国疾控中心专家回应:
事件相关的百白破疫苗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百白破是一类(免费)疫苗,用来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种比较危重的疾病,必须接种。
国家药监局公告显示,此次涉事的百白破疫苗的主要问题是:检验时发现「效价测定」 项不符合规定。“效价指标不合格,带来的后果是,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但对人体没有危害。”22日,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曾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曾光指出,和其他药品一样,有效性和安全性也是疫苗的两大基础。据介绍,疫苗效价指标代表疫苗的有效性,无菌等指标代表疫苗的安全性。效价指标不合格是指疫苗中有效抗原成分的含量低于标准范围,表明疫苗的保护效果不够,与安全性是不同的两个方面。效价指标不合格不会增加安全性风险。
有专家表示,疫苗效价降低,不意味着就失去保护作用。每个人对疫苗抗原的反应并不一致,有些人即使对少量的疫苗效价也能产生足够的免疫应答。此外,由于百白破联合疫苗每人需在不同时间连续接种4剂,1次疫苗效价不足并不代表保护作用丧失。
“一般来讲,疫苗在出厂是其保护系数都要高于正常标准,家长如果确定孩子接种的是涉事的百白破疫苗,可以结合孩子接种的次数和批次情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或接种单位咨询,看是否要继续补种。”曾光说。
打了问题疫苗后,会产生什么后果?是否可能有遗症?
至于家长们担心的接种问题疫苗后,会不会给孩子身体带来什么危害,曾光解释说,实际上,疫苗的常见不良反应包括局部的红肿热痛、发热、过敏等,一般都比较轻微。而过敏等比较严重的情况,发生率很低,对大多数人来说,疫苗是安全的。疫苗产生的不良反应,多发生在接种后的24~48 小时内,后期再发,或者产生后遗症的可能性很小。
如何确定是否接种了不合格的疫苗?万一接种到涉事的百白破疫苗怎么办?
家长可以查看儿童预防接种证上的百白破疫苗接种记录,对比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号,也可以咨询当时的接种单位。
百白破疫苗需分别于 3、4、5 月龄和 18 月龄各接种 1 剂次,共接种 4 次。正常来说,完成 4 次接种的儿童可得到较好的保护效果:预防典型百日咳的效力约 85%;破伤风的保护效力为 80~100%;接种 3 次以上,对白喉的保护效力约为 95%。
而被爆出的两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家长如果确定孩子接种的是涉事的百白破疫苗,可以结合孩子接种的次数和批次情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或接种单位咨询,看是否要继续补种。
关于此次事件的法律分析
“人性全无,死刑不可惜!”、“枪毙一百次也不过分!”……威胁生命健康,如此愤怒理所应当,可是真的“枪毙一百次都不为过”吗?长生生物及直接责任人可能涉嫌何种犯罪?
这两起疫苗造假事件,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而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上述疫苗是在生产记录中造假,导致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或不含有效成分,而非成分种类不符。
因此,长生生物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当然,如果药监部门在已启动的调查中,发现长生生物在疫苗造假过程中添加其他成分,则可能构成本罪。
而长生生物的涉案批次“百白破”联合疫苗,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认定为劣药,但是,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即足以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仅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是不足以认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还应当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8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长生生物和药监部门均声称未造成严重后果,那就也不能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除非将来证实上述疫苗造成接种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那么如果在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范围内都不能够追究长生生物的责任的话,那么。长生生物就不构成犯罪了吗?
小编认为:长生生物很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9条作出了一个兜底性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而长生生物涉案批次的25万支百白破联合疫苗全部销往山东,销售金额85万多元,远远超出5万元的立案标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至于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并未销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也即,如果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货值达到15万元,也可认定长生生物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相关案例参考
1.李坚良与佛山市南海区博美动物药品有限公司、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行政管理-畜牧行政管理再审案
【案例要旨】疫苗应由有资质的销售机构销售,公众从不具有销售资质的机构购买疫苗,也未按该疫苗的使用说明书提示进行保存和使用,从而导致被接种疫苗的动物等患病死亡,其对损失结果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2.周安才、罗运姣与广东省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承担特定疾病防治的医疗机构为患者接种疫苗,二者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该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依正规渠道采购疫苗,亦未能说明疫苗来源途径的,按假药论处,应对其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美国默克公司、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舒扬、北京市华生医药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美罗医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要旨】患者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综合考虑受种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费开支及其他合理开支、今后治疗的费用,及生产企业的承受能力,由疫苗生产企业应对受种者予以补偿。
4.贾某某非法经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没有经营资质而非法倒卖疫苗,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5.李某、张某甲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要旨】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是假药。行为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构成销售假药罪。
孩子不仅是一个个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的希望,疫苗事件反映出社会发展进步中还存在不足,但我们公众在此当中更要保持冷静,不能因噎废食,放弃给孩子接种,更不能拿孩子的生命健康开玩笑。
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将对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不法分子坚决眼里问责。三个“坚决”显示政府对此次事件的重视,也表明了对一切危害国民安全行为零容忍。
不要慌!先了解涉事疫苗 我们再谈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者: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导读 针对长生生物爆发的疫苗数据记录造假事件,国务院总理作出批示,他指出,国务院要立刻派出调查组,对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不论涉及到哪些企业、哪些人都坚决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