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正当程序把老虎关进笼子里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导读 K公司是S市的一家房地产企业,负责S市中心城区的旧城改造项目。2014年,S市规划局向K公司核发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K公司依法进行施工建设。
案例导读
K公司是S市的一家房地产企业,负责S市中心城区的旧城改造项目。2014年,S市规划局向K公司核发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K公司依法进行施工建设。2017年,项目建设基本完毕,住宅部分悉数销售,商业部分也开始投入运营。
不料,2017年8月17日,K公司意外地收到S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撤销2014年核发给K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对突如其来的撤销决定,K公司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危机。该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土地180余亩、居民1500多户,总建筑面积达43.8万平方米,总投资逾13亿元。其中,商业部分是S市最大的城市购物中心,且彼时招商运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订立租赁合同100余份,出租面积3万多平方米,售出商铺126间。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整个项目都将丧失合法性,成为随时可能被责令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但会使得K公司损失惨重,也会导致众多购房人、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面临重大经济损失。
海普睿诚律师团队介入后调查发现,S市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前,K公司曾要求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并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然而S市规划局只进行了简单的告知座谈会,随即便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缺少法定的听证程序。因此,律师团队代理K公司向S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程序违法为主要理由请求撤销《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S市政府审查后认为:S市规划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行为前,K公司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但S市规划局没有召开听证会,仅以告知会的形式向K公司告知拟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程序违法。最终,S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撤销了S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K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得以继续保留。
试想,倘若在行政复议中未一针见血地指出S市规划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那么《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必定不会如此顺利地被撤销;进一步想,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正当程序即被撤销,不仅会给K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于社会公共资源也是极大的浪费,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严重破坏。由此可见,本案中,听证程序成为影响行政行为正当性的重要因素。
听证程序——行政行为正当合法的重要环节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就与该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完整的听证制度包含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后,行政机关据此作出行政行为等一系列内容。听证程序的核心是听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辩解,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与行政机关进行意见交换、沟通协商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因为我国尚未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法律有关程序的规定见诸于单行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中。现对不同单行法律中的听证程序进行简要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启动

方式

依职权、依申请

依申请

适用

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2、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3、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的范围,但属于可以听证的范围。

组织

程序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用正当程序把老虎关进笼子
正当程序原则(the due process of law)最早可追溯到英国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而“正当程序”在法律概念上被正式使用,则是1354年爱德华三世颁布的《伦敦西敏寺自由法》第3章第28条:“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20世纪初正当程序逐步被适用于行政机关,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确认了以程序制约权力的原则,即不论何种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公权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公民权利才能得以保障。
我国行政法中正当程序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第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者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当回避。第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说明理由。第三,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作出一些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还应进行听证。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程序正当”被列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虽然我国目前尚未确立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在不同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都设置了程序要求,来约束和规范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存在未依法举行听证,未遵守回避原则,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均属程序严重违法。我国法律文化有“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作为法律人,我们研究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就是要纠正“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所引发的弊端,将程序提高到与实体并重的地位,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曾对程序的重要性这样表述:“正是程序区分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用正当程序把老虎关进笼子里,既是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有力保障。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