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丁车场遭事故,安全承诺≠责任“漂移”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文章摘要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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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移过弯,板油加速,爬头超车,领跑全场
卡丁车活动凭借其风驰电掣的速度感、相对亲民的体验门槛和强烈的竞技娱乐属性,已成为当代年轻人追求刺激、释放压力、社交娱乐的热门选择。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卡丁车爱好者黄某(化名)和朋友一行,至美动公司(化名)经营的卡丁车俱乐部游玩。
在签署美动公司提供的安全承诺书后,黄某等人排队轮流驾驶卡丁车。游玩期间,黄某驾驶卡丁车撞到了赛道周围的轮胎墙。
次日,黄某感到身体疼痛不适,赶忙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创伤性气胸、创伤性肺破裂以及肋骨骨折。
黄某随即接受手术,并住院治疗十余天。经鉴定,黄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黄某多次同美动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美动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黄某诉称
美动公司作为场地经营者,在赛前仅提供简单培训,且未能提供安全场地和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设备设施,卡丁车赛道有安全隐患,安全带无法起到保护作用,刹车设备也有问题,应对原告黄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美动公司辩称
赛前,黄某签署了《安全承诺书》,确认其已熟知驾驶原理和操作性能,承诺按规则使用赛道,对因私自违反赛场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的任何人员和车辆损失,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和法律责任。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黄某因疏忽大意的驾驶行为造成车速过快而导致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裁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动公司在消费者驾驶卡丁车前未就安全注意事项、风险防范事项、赛道情况等进行充分的告知,且美动公司提供给黄某的卡丁车在安全带和刹车等方面均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黄某签署的《安全承诺书》系美动公司提供,其内容为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了美动公司责任,加重了黄某责任及排除其主要权利,应为无效。
美动公司作为卡丁车项目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和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应对原告黄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驾驶卡丁车本身是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娱乐活动,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美动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表现、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各自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美动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引擎的轰鸣、赛道的挑战、成绩的比拼,让卡丁车成为点燃青春激情、彰显能力风采的“社交新宠”。然而,速度与激情背后,安全始终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对于卡丁车等具备一定危险性的项目,参与者和经营者应如何避免事故、降低风险?对此,法官提示如下。
01、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对进入其场所的公众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卡丁车俱乐部作为典型的娱乐场所经营者,其义务范围具体包括:
▶ 充分风险告知义务:在消费者参与前,必须就卡丁车的驾驶特性、潜在风险、安全操作规范、赛道特点(如弯道、障碍物位置)、紧急情况处理方式等进行清晰、详尽的说明和警示,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选择。
▶ 设备设施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的卡丁车需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标准,并建立严格的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赛道设计需科学合理,防护设施的设置需能有效缓冲碰撞、降低伤害风险,并保持良好状态。
▶ 应急救护保障义务: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人员和设备,制定并演练有效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理、救治。
02、安全承诺书并非“免责金牌”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安全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文件,通常属于预先拟定、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并非当然有效。法律明确禁止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利用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亦禁止其通过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限制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合同中约定免除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所应承担责任的条款,依法无效。
因此,安全承诺书中若包含上述无效情形,相关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经营者不能仅凭消费者签署了承诺书即主张完全免责,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因格式条款的存在而免除。
03、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卡丁车等具风险活动中,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享受刺激或挑战的同时,也需对自身安全承担起基本责任:
▶ 充分认知风险,规范做好准备:在参与前充分认知风险,认真阅读并理解安全规则与风险告知,主动参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操作指导,并全程规范穿戴经营者提供的防护装备。
▶ 严格遵守规则,专注听从指挥:在活动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规则,始终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令,集中注意力操作,避免分心或进行危险动作,保持在指定区域内活动,不擅自脱离安全路线或干扰他人。
▶ 量力评估状况,及时反应情况:客观评估自身身体、技能及心理状况,量力而行,不参与明显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项目,一旦感到身体不适、发现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活动并向工作人员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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