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1年4月15日生效,废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入罪条款,保留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条款,其法定刑幅度为三至七年。
可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不是数额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数额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是十分重要的,是认定情节轻重的关键之一。
在计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数额时,应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的市场价为基准,不论案件查处时价格高低,均应严格依照行为时的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如果查处时的价格明显低于行为时的价格,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从轻。
市场价的确定应当以价格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准。鉴定意见是一种很难审查的证据,在将其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时,必须满足合法、科学、客观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案件所涉赃物无法追回,又缺乏购买时间、型号、购买价格的有效凭证时,对赃物价格进行鉴定存在很大的难题,鉴定机构通常只能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作出鉴定意见,导致结果缺乏客观性及准确性,从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般情况下,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都会低于实际价值,但也不排除会有例外,如果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则就高认定,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不一定每次都构成犯罪,计算犯罪数额的原则为:对于未经行政处罚,且未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期限,以及构成犯罪,且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掩饰、隐瞒行为,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如何计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数额?
作者: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1年4月15日生效,废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入罪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