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费——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主张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费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①在交通事故中为无责或者次责;②车辆车身结构受损;③新车或购买车辆1年以内,公里数少。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费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①在交通事故中为无责或者次责;②车辆车身结构受损;③新车或购买车辆1年以内,公里数少。
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见,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这里并没有直接写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这与侵权责任中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范围,但《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将机动车贬值损失排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之外。
根据笔者检索的相关案例,目前主流裁判观点是未经销售的新商品车在符合题述条件时可能获得车辆贬值损失,原因在于此类车辆以交易为目的,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虽经维修可以进行销售,但对车辆的销售价格必然产生不利影响,客观上存在相应的贬值损失。(引自(2021)苏11民终873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对其予以赔偿。案涉淏铭公司的车辆为宝马320I新车,该车因本次事故受损,客观上会降低其交易价值,该贬损属于淏铭公司的财产损失,博臣物流公司应予赔偿。(引自(2022)苏05民终731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但部分案例也能说明,即便并非新车,而是购买不足一年且里程数较少的车辆,因事故导致车辆的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降低,也能得到法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支持。例如:
考虑徐明名下的XXXXXX号小客车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购买一年内的新车,行驶里程较短。综合考虑车辆的维修项目,法院认定上述车辆受损严重,经鉴定,该车辆的贬值额为49600元,故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引自(2022)京02民终1720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考虑到傅明友车辆的购买价格、时间、行使里程、维修价格及受损部位及严重程度等因素,涉案车辆虽然经过了零件更换等维修,但维修之后的涉案车辆的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降低仍是客观存在的,属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范围。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数额,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车辆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为12800元,法院予以确认。(引自(2022)京03民终1427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笔者建议,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定为无责或者次责,经过鉴定评估明确车辆车身结构受损及贬值损失,且车辆为新车或购买1年以内公里数少的车辆,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时,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该损失存在被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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