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5年6月11日, 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5〕33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
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该《方案》指出,为解决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均不相同以及多个代码共存影响同一主体信息比对等问题,特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统一代码”)制度。本方案由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领域分期分批实施。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
根据该《总体方案》,我们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各部门的实施时间及整体制度实施后的过渡措施简要归纳如下:
根据该《总体方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构成如下:
代码序号 | 代码 | 说明 |
1 | X |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 |
2 | X | 机构类别代码1位 |
3 | X |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 |
4 | X | |
5 | X | |
6 | X | |
7 | X | |
8 | X | |
9 | X |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 |
10 | X | |
11 | X | |
12 | X | |
13 | X | |
14 | X | |
15 | X | |
16 | X | |
17 | X | |
18 | X | 校验码1位 |
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对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2015年6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2015年8月7日,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六部门发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进一步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统筹兼顾、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下的原发证照换发的工作也将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即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改革对各已设立或拟设立企业来说都会大大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登记效率,进一步便利各企业,具体体现为:
原登记制度 |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注: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 |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三个部门三套材料 | 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 |
此外,根据目前的试点情况,由于受理部门以及受理资料的简化,企业办事、拿证的时限也大大缩短,可以在几天内拿到营业执照。
来自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10日,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开展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共有147个市、723个县(含区)开展了这项改革工作;福建自贸区等地方已经率先着手推行“一照一码”。
四.结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及“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相辅相成的配套制度,不仅能够实现企业的快速高效办事,也能实现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有效管理。因此这一系列制度中,政府管理模式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一方面简政放权,另一方面也是简化管理、高效管理的开端,但无论如何对于企业来说,是能够切实从中获益的,也方便了企业准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