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代社会由于价值观念的巨大革新,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其涉及到的不仅是夫妻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改变,更会产生子女如何抚养、三代人之间如何处理亲缘关系的争议。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缓解社会矛盾,2001年《婚姻法》引入探望权,但相较于财产权,涉及亲权的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判决难、执行难的问题。后经过不断完善,直至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明晰当下婚姻家庭关系纠纷中的争议与热点问题的处理,其中便包含对于当下亟待解决的探望权纠纷的应对之策。
一、探望权是否只有父母享有?祖父母、外祖父母被阻挠探望能否维权?
能够维权,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适用隔代探望权,如长期抚养孙辈建立了较为亲密的关系或者自己的子或女死亡。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其本质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血缘关系的派生权利,并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丧失。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并非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特定案情便可适用“隔代探望权”。
案例一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某应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首先,隔代探望权是权利的延申,老人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便是父母子女关系的补充,也能够慰藉失独老人;其次,允许隔代探望权可以弥补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再次,从社会公序良俗方面,隔代探望权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伦理道德,祖孙血缘关系并不因父或母的离开而消失;最后,隔代探望权本质是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祖辈行使隔代探望权符合传统习惯与公序良俗,符合探望权的设立目的。
二、面对对方抢夺、隐匿子女,是否可以使用同样强制措施?
自然不能,面对此类情形,我们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或者在还未离婚时,请求法院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案例01、人身安全保护令
蔡某(男)与唐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婚生子蔡某某由唐某某抚养,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蔡某某带走。后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蔡某仍拒不履行,经多次强制执行未果。2023年4月,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将蔡某某交给唐某某。蔡某某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接受心理治疗。2023年5月,蔡某到唐某某处要求带走蔡某某,唐某某未予准许,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蔡某不顾蔡某某的哭喊劝阻,殴打唐某某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蔡某某因此次抢夺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害怕被蔡某抢走。为保护蔡某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某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蔡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在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来源: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
02、暂时明确抚养事宜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李某某之母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时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绝。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抢夺、藏匿行为不仅侵犯非抢夺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两者虽然侧重点不同,第十二条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执行力,侧重于紧急情况下的救济。而第十三条更侧重于通过参照离婚后的抚养规定,能够快速确定暂时性抚养,维护未成年子女安定的生活环境。但两者根本目的均旨在遏制抢夺、藏匿行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及非抢夺方的合法权益。
三、抢夺、隐匿子女是否会影响抚养权归属?
会影响抚养权归属。
法律依据: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01、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0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03、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04、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05、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案例
勇某(女)与钟某(男)于2017年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由双方在河北省霸州市和天津市轮流抚养,自2017年9月底起,婚生子一直随勇某在河北省霸州市生活。2017年11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勇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协议离婚后,勇某拒绝钟某将孩子带回天津抚养,阻挠钟某探望孩子,隐瞒孩子就读的幼儿园,并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钟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法院判决驳回勇某诉讼请求,婚生子由钟某直接抚养。(来源:天津高院发布涉争夺抚养权典型案例)
该条款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展现了抚养权的确定基于未成年子女权益优先保护理念,清晰界定了抢夺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试图采用非正当手段恶意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起到遏制作用。抢夺、隐匿行为不仅难以达成获得抚养权的诉求,还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行为人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陷入更为不利的局面,甚至直接丧失抚养权,有效引导父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抚养权问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权益不受侵害。
四、如果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也不能实施抢夺行为吗?
不能,应当采取合法方式例如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解决。
法律依据:第十二条第二款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
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于2015年死亡,钟某系陈某甲的母亲,陈某丙、谭某系陈某甲的祖父母。陈某甲与钟某生活期间,钟某多次用树枝、尺子等物品打陈某甲,附近群众向妇联举报后,社区干部找钟某谈话,口头告诫不要采取暴力等方式教育孩子。2017年5月4日9时许,钟某及母亲白某在某餐馆内将陈某甲捆绑,并使用苍蝇拍对陈某甲进行殴打,致陈某甲手部受伤。经群众报警后,民警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开具《告诫书》。2017年5月5日,陈某甲到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陈某甲的祖父母陈某丙、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钟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陈某丙、谭某为陈某甲的监护人。法院对陈某甲祖父母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陈某甲父亲陈某乙已死亡,陈某丙、谭某作为陈某甲的祖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故指定陈某丙、谭某为陈某甲的监护。(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法院少年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结语
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所享有的监护权不仅是权利,更是应当合法履行的法定义务,未成年子女拥有独立人格,父母需以保障其身心健康为前提,采用合适的方式方法教育子女,对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是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强力表现,违背了法律对于监护职责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款规定便对此类情形进行规定,提供了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的救济方式。
面对阻挠探望子女,另一方如何维护探望权
作者:刘若男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引言 当代社会由于价值观念的巨大革新,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其涉及到的不仅是夫妻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改变,更会产生子女如何抚养、三代人之间如何处理亲缘关系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