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约定违约金”
能否成为迟延付款的“护身符”?
- 镇安法院每周一案 -
随着微信支付的普遍应用,很多熟人之间的交易均可通过微信达成。那么,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谈及违约金,倘若一方长期拖欠货款,相应损失对方是否承担呢?
案情简介

甲、乙是远方亲戚。2017年3月,甲、乙通过微信协商买卖水泥,并谈好水泥型号、单价及提货时间。2017年5月,甲备好水泥后微信通知乙提货,乙在提货当天向甲支付水泥款1万元。随后,乙在2018年至2023年期间分21次向甲付款285000元,尾款65000元一直未付。因乙迟迟不予付款,甲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自2023年9月1日至货款给付之日,按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在调解时,通过组织双方对账,被告对拖欠剩余货款金额无异议,但对逾期付款损失有异议,他认为双方事先并没有谈及违约金,因此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认为被告陆续拖欠货款长达五六年之久,已给自己造成巨大的垫资和资金占用损失,必须承担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期限,亦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货款,被告至今未能全部清偿,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酌情自起诉之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剩余货款65000元并支付从2024年1月3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利息的逾期付款损失。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诚信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充分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但并不意味一方可以任意违反合同约定,而无需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即使违约责任没有事先订入合同抑或对如何计算违约金没有明确的约定,但只要违反诚信原则长期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要依法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故而,“未约定”不是迟延付款的“护身符”,“遵约履行”才是长足发展的“上上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文内容均为原创,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ND
稿件:刘 莎
签发:项力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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