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致残需支付残疾赔偿金

来源:上海黄浦法院

文章摘要
1、案情简介 章某在驾驶机动车经过一路口时,未减速让行,撞上了正常过马路的贾某,导致贾某受伤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章某对贾某的赔偿主张不予理会,贾某被迫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1、案情简介
章某在驾驶机动车经过一路口时,未减速让行,撞上了正常过马路的贾某,导致贾某受伤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章某对贾某的赔偿主张不予理会,贾某被迫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2、法官说法
侵权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法律之所以规定残疾赔偿金,正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残疾导致的生活困难和经济损失,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同时,《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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