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传媒行业速递(2017年总结)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政策法规 1、《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一周年,配套制度完善仍任重道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涵盖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各个环节,其主
政策法规
1、《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一周年,配套制度完善仍任重道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涵盖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各个环节,其主要意义主要为:首先,该法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以简政放权。其次,该法明确违法行为的社会投诉处理制度,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要求电影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并对破坏市场秩序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有利于规范电影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再次,该法规定了电影院的电影放映质量保证责任、广告播放时间限制和观众安全健康保障责任,并禁止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主体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以维护观众权益。但是,回顾该法实施情况,如下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与此前规则的冲突尚未消除。此前,我国对电影产业的管理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等。前述法规、规章的部分规定与《电影产业促进法》直接冲突,但截至目前,前述法规、规章与该法冲突的内容仍未修订。
第二,配套新规仍未出台。《电影产业促进法》要求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办法和标准,包括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电影审查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制定电影剧本备案/审查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等。但截至目前,前述办法和标准尚待出台。
2018年春节期间,中国电影票房创下历史同期新高,引起全球关注。作为中国文化产业的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无疑能为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的保驾护航。为尽早实现中国由世界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的目标,我们期待电影主管部门加快配套新规出台步伐,以切实保障《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全面施行。(何为)
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监管日趋严格,降低运营风险需注重内容导向管理
随着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用户规模的迅速增长,网络视听节目已成为公众主要的文化消费产品之一。下文就2017年广电总局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的监管情况进行概述和分析。
在法规文件层面,为进一步引导、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广电总局及相关行业协会修订、发布了以下法规、规范性文件:

在市场监管层面,针对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行为,广电总局对一批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从业主体进行处罚,被处罚主体的类型涵盖社交网站、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等;而针对违规节目内容,其处罚面则更广,据广电总局副局长田进在第五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开幕式演讲中披露,仅在2017年前10个月内,广电总局已处理200多部违规的网络原创节目。
综上,过去一年内,广电总局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采取主体与内容双管齐下的监管政策,并始终以加强内容导向引导以及营造风清气正网络视听空间作为管理重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广电总局进一步落实了统一线上线下视听节目监管标准的政策,除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和《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文强调网络视听节目要与广播电视节目保持同一标准、同一尺度外,已切实实行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规划备案制度,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完善播前内容审核制度,并指导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出台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新的一年里,根据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在“2018年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会议”所作的工作部署,我们认为,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仍将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坚持正确导向和注重内容导向管理,是从业主体响应国家政策、降低运营风险的重要措施。(李露欢)
3、网络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形成
2017年对于网络安全行业是具有里程碑的一年,从网络安全基本法的正式实施到有关网络安全具体部门规章的陆续出台,我国网络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网络安全基本法正式实施: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网络安全保障原则、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自此,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有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网络安全的“基本法”。
有关网络安全的具体部门规章陆续出台:以《网络安全法》为基本原则,国家网信办2017年先后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逐步为我国构建依法治网的规则和规范体系添砖加瓦。
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随着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在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网络安全”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持之以恒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共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唐洁)
4、外商投资影视娱乐产业政策有序开放
2017年影视娱乐行业的外资准入,从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从具体行业到程序设置,均有新的变化,但总体仍处于国家政策指导下有序开放的状态。
国家目前坚持有序开放的政策方向: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各部委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领域有序开放。201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各部委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持续推进演出经纪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
在上述法规政策的指导下,产业准入方面有所变化: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原“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从限制类产业变更为允许类产业;但传统影视娱乐行业中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仍为限制投资产业,“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等仍为禁止投资产业。值得关注的是,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改革先锋区域,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程序管理方面进一步简化:2017年7月30日商务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综上所述,2017年的影视娱乐行业的外资准入仍处于有序开放的状态,部分行业从限制变更为允许行业,但整体变化不大,目前传统影视娱乐行业中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等仍处外资准入限制或禁止状态。不过伴随着国家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背景,未来或可期待国家继续出台有关政策法规,为影视娱乐行业的外商投资带来新变化。(石菡子)
5、境外投资监管程序简化,对娱乐传媒行业限制加大
2017年,娱乐传媒领域境外投资政策有所改革,一方面,主管部门简化境外投资监管程序;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加强对娱乐传媒行业境外投资的监管。
娱乐传媒行业境外投资限制加大。2017年8月4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影城、娱乐业确定为限制开展境外投资的行业。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90类,策划、组织文化、娱乐演出行业及文化娱乐经纪人行业均属于娱乐业,即演出经纪机构开展境外投资将受到限制。发改委于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亦延续《指导意见》的规定,将影城、娱乐业确定为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开展相关境外投资需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同时,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情形纳入监管范围,若影城、娱乐业等敏感行业投资主体欲通过间接方式进行境外投资,也需经发改委核准。
发改委监管程序简化。11号令将投资主体应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时间,从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变更至项目实施前,赋予投资主体更多自主选择权;取消大额投资项目中投资主体的报告义务,避免投资企业增加时间成本;延长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有利于投资主体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筹备。
基于行业特征,影城和娱乐业境外投资无法从根本上提升我国技术研发水平,过热的境外投资可能会给国内金融系统带来风险隐患,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是必然选择。加强监管的同时,主管部门通过细化和简化监管程序,降低了各行业投资主体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成本,使其境外投资行为更为便捷和确定,贯彻了我国“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决策、简政放权”的境外投资基本原则。(杨涛婷)
行业动态
1、横店影视等三家影视公司获准首发上市,影视行业A股IPO审查依旧严格
2017年5月,横店影视(603103)获准在上交所首发上市;2017年7月,中广天泽(603721)获准在上交所首发上市;2017年8月,金逸影视(002905)获准在深交所首发上市。这三家公司成为2017年国内A股市场上为数不多的新晋影视行业上市公司,其中既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也包括民营企业。在2017年排队申请IPO的影视类公司中,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时代院线”)未能通过审核,新丽传媒、博纳影业、和力辰光、华视娱乐等知名影视公司仍在排队过程中,其中,新丽传媒也于2017年5月申请终止IPO审查,另一家排队中的公司开心麻花(835099)因主办律师离职于2017年8月申请终止IPO审查。
我们注意到,2017年的影视公司IPO市场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审核政策收紧。相较于2015年与2016年,2017年A股影视类公司IPO过会率明显降低,获准首发上市的公司中横店影视、金逸影视均为“院线股”,相较于传统的影视制作公司而言,具有相对的“重资产”特性。2017年年底,证监会将防控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列入2018年工作重点,对于影视行业国内A股IPO而言,审核政策仍处于收紧状态。
第二,公司自身条件仍是关键。横店影视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处于行业领先状态,在审核中一次过审。相比而言,时代院线虽为地方国资控股企业,但因其净利润下滑,并且旗下部分加盟影院存在“偷票房”现象,持续盈利能力和加盟模式风控能力受到市场质疑,最终未能过审。
第三,多家新三板企业转战A股市场。我们注意到,在排队候审的影视类公司中,和力辰光、开心麻花、长江文化、中广影视等均系新三板转战A股IPO的公司。新三板的流动性较低,不失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海外上市再受关注。2017年11月,阅文集团(HK772)在香港联交所首发上市,并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股价高涨。根据公开报道,爱奇艺、B站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招股说明书,腾讯音乐、快手等公司也有寻求海外上市的相关非官方消息流出。因相对灵活的审核制度与较短的审核周期,海外上市再次引发影视类公司的关注。(侯帅)
2、上市公司影视资产并购大潮回落,多宗并购交易遗憾终止
2017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影视类资产的并购监管上,一直保持着相对谨慎的风格,相应地2017年顺利完成的并购交易整体较少。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整理了2017年主要上市公司影视类资产并购交易情况如下:


我们注意到,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收购影视资产、需经证监会审批的,尚无一家顺利过会。在证监会审核的并购案中,证监会主要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影视资产的估值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及与明星股东间的关联交易等几个核心问题。例如2017年7月25日深交所向当代东方发布问询函,要求当代东方对收购标的永乐影视业绩承诺较报告期业绩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和合理性、业绩承诺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保障作出解释;2018年1月23日证监会向长城影视发出反馈意见,要求补充披露预测期内经营业绩和业绩对赌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等。
影视行业并购热度下降,与监管政策趋严不无关系。2016年下半年起,证监会对借壳上市和对游戏、影视行业跨界并购监管趋严;2017年7月,证监会作出窗口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对并购重组的业绩承诺进行调整,而影视行业的并购一般都有着高估值、高业绩承诺的“双高”特征。但尽管目前影视板块的监管趋紧,上市公司对影视资产的并购整合仍会持续存在。(单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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