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缓刑制度的规定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缓刑也称为刑罚的暂缓执行,是对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也称为刑罚的暂缓执行,是对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首先,缓刑的适用条件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适用缓刑,对犯罪的性质没有特别要求。即使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只要实际判处的刑罚是有期徒刑3年以下,就有可能适用缓刑。而且无论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只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能适用缓刑。其次,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再次,不能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最后对犯罪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考验期限与考验的内容。对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的考验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果被判处缓刑之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如被拘留、逮捕的期间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但如果缓刑被撤销而需要收押执行的,先行羁押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缓刑的撤销,如果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规行为,原判的主刑将不再执行,但附加刑仍需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罪犯无论新罪何时被发现,无论新罪是否过了追诉时效,都应该撤销原先罪的缓刑,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或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均应撤销缓刑。但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比如张三2010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张三在2009年实施过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如果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发现了抢夺罪,则应撤销盗窃罪的缓刑,但是,如果在2014年才发现漏罪抢夺罪,则只需要追究漏罪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就不需要再撤销原来的缓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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