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登记结婚的认定和处理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1】2008年,赵某和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订了婚。就在举办婚礼的前几天,王某提出要去领结婚证。赵某当时有事没有去,王某就一个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案例1】2008年,赵某和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订了婚。就在举办婚礼的前几天,王某提出要去领结婚证。赵某当时有事没有去,王某就一个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得知后大怒,认为王某不尊重自己,然后提出分手。王某说结婚证都领了,你想分手不可能。
【案例2】甲男与乙女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当时甲男21岁,乙女20岁,同年10月二人在家乡依当地风俗举办婚礼。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甲男之兄代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7月,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3】小兰和前男友小新是同乡,两人于2010年一起去苏州打工。刚开始,两人感情很好并同居。去年开始,小兰发现小新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小兰多次劝说,小新都口头答应但事后又犯。2014年春节过后,小柯追求小兰,小柯为人稳重诚实,小兰决定与小新分手。小新不同意分手,可是小兰下定决心不接电话也不见面。上个月,有同乡打电话恭喜小兰结婚,并说很多同乡都知道小兰和小新在5月份回老家登记结婚了。小兰一头雾水,她春节过后就没有回过老家,怎么可能和小新回去登记结婚呢。小兰去找小新问清楚,原来小新回老家雇了个人,冒用小兰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小新以为这样和小兰就是一家人了,小兰就无法和他分手了。
【法律分析】
以上三个案例是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结婚登记的情形,案例1中王某代理结婚登记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案例2中甲男之兄代为办理结婚登记是当事人明知的,婚姻当事人有结婚的真实意思,并且婚后共同生活了五年。案例3中小兰是遭前男友雇人冒名顶替结婚登记,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
法律规定婚姻行为不得代理,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的结为夫妻,这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只要查明了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举行婚礼、以配偶身份生活等) ,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所以,他人代理登记结婚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关键是看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但是,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的。
【救济途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中所明确的,“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婚姻瑕疵登记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不对这些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另外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受胁迫结婚的情形以外,民政部门也无权撤销自己颁发的结婚证。因此,对于主张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一方若要进行权利救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