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谋划 主动探索 市二中院稳步推进提级管辖工作机制落实深化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上海高院制定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其任务分解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编者按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上海高院制定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其任务分解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市二中院承担的“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工作机制”作为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培育项目清单任务之一,现将该院提级管辖工作经验予以刊载。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系列案例之四】 提前谋划 主动探索市二中院稳步推进 提级管辖工作机制落实深化
自2021年10月1日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以来,市二中院围绕中级法院“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的定位,认真贯彻中央、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部署要求,以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为突破口,通过提前谋划、主动探索,保障新型提级管辖机制的落实深化。最高法院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新闻发布会上,对该院提级管辖的相关工作做法予以充分肯定。
一、坚持谋划在前,推进提级管辖的落地应用
一是统筹规划,改革部署有力度。制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及重点任务分解表,明确细化“下交上”的案件类型及清单、制定提级管辖操作规程、探索适案发现识别机制、制作提级管辖文书模板、配套优化该院审判管理系统等专项改革任务,确定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限定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时间节点,稳步推进新型提级管辖工作机制。二是提前排摸,改革推动有实措。本次改革在对原有提级管辖情形进行部分限定的同时,突出强化提级管辖的适法统一功能,最终明确中级法院可提级管辖的五类案件。改革启动伊始,该院为排摸适宜提级管辖的辖区法院在审案件,按照问题详述、已生效案件的裁判结果、观点汇编、辖区基层法院是否有在审同案等,制作《法律适用分歧汇总表》,以审判团队为单位分发各审判庭,并经团队内部初筛、研究室复核、分管院长审查,初步固定可予提级管辖的辖区一审案件。三是主动作为,改革落地有实绩。在前期排摸的基础上,今年年初,该院首次依职权提级管辖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依报请提级管辖一起商事合同纠纷。其中,该院民事审判庭通过条线工作联络群,主动发现黄浦区法院在审的一业主撤销权纠纷涉及《民法典》物权编新增条文的理解,经向辖区承办法官了解案情,确认系属具有普遍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在充分征询黄浦区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依职权提级管辖该案。目前,该院依职权提级管辖的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已做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同时,该院商事审判庭通过对口工作汇报,确定嘉定区法院报请的一商事合同纠纷,因涉及连续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情况,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为此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该案。该院注重“实践反馈规范,规范指导实践”的工作思路,依据提级管辖的实践成效,在今年2月颁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级管辖的实施细则(试行)》,推动提级管辖的规范化运行。
二、坚持行动在前,破除提级管辖的运行障碍
一是疏通前端,探索材料线上移送渠道。以依报请提级管辖为例,辖区基层法院须先后向该院移送报请提级管辖请示、卷宗材料等,但在目前的案件移送系统中,尚无提级管辖的专属端口。为此,该院与辖区基层法院共同探索利用现行材料移送端口,将提级管辖实质性地嵌入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系统之中。一方面,对于报请提级管辖的相关材料移送,通过案件移送系统中的“请示/涉台复核”模块,实现提级管辖审查材料的线上移送,该院立案庭在接受材料后即立“辖”字案号。另一方面,在该院决定提级管辖后,案卷材料则通过案件移送系统的其他通道,加以提级管辖的特别标注后移送。二是加强协作,提高提级审理效率。该院通过与辖区法院承办法官沟通案件争议焦点和质证、辩论情况等,确认各方当事人发生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和事实认定问题。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时,在征询当事人对原受诉法院主持的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的意见后,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审理。在提级管辖案件审理中,保持与原承办法官的联络,补充未掌握的案件信息,共同研讨具有争议的适法统一问题,切实提高提级管辖案件的整体审理效率。三是配套保障,制作十二类文书模板。该院以改革前最高法院制定的提级管辖文书模板为基础,按照“依报请提级管辖用”“依职权提级管辖用”两类情形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类别,制作提级管辖十二类文书模板,同步在每一类模板后附上提示说明,指导文书的写作与送达。
三、坚持创新在前,探索提级管辖的流程细化
一是立审分工,完善案件报请审查。对下级法院报送提级管辖的请示,创新规定由立案庭和审判庭分别负责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以分工审查提高依报请提级管辖流程的整体效率。由立案庭审查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是否经院长批准、是否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材料是否完备等,若经审查不符合形式条件的,由该院立案庭告知报请的基层法院在五日内更正或补充。审判庭具体核查辖区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是否属于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类情形,并制作提级管辖相关文书。二是指定分案,对接人才培养机制。青年优才培养是法院人才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打造人才建设高地的有效举措。该院积极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与提级管辖工作机制的有机结合,持续健全完善高层次司法人才培养机制,深入推进应用型司法研究导师、领军人才、审判业务专家、审判骨干队伍建设,通过交办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实施重点培养,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提级管辖案件的审查与审理,该院采用指定分案的方式,由青年审判业务领军人才、青年审判业务带头人以及审判业务骨干等担任报请提级管辖案件的审查承办人,加强青年审判业务人才的引领作用。三是健全体系,构建监督管理机制。将提级管辖与该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跟踪管理、团队负责人精细管理、法官自我管理、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的“五位一体”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衔接。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监督职能,对提级管辖案件的实体审查、提级审理,均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若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合议庭复核后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等,要求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排摸刑事审判领域、行政审判领域、家事审判领域适合提级管辖的案件,进一步扩大提级管辖机制的覆盖面,并尝试探索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的应用,积极推动提级管辖“审理一件,指导一片”的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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