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的“五条主线”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文章摘要
导语 案件处理技能,是律师实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之前的文章中,我曾经提出,青年律师的成长应该从知识、技能和经验三个方面得到历练,律师办案技能的提升尤为重要。

导语
案件处理技能,是律师实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之前的文章中,我曾经提出,青年律师的成长应该从知识、技能和经验三个方面得到历练,律师办案技能的提升尤为重要。对于办案技能,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心得,很少有人去确立一个可资借鉴的框架和体系。本文的探析,在一定程度上即是为此而努力。我们试图将办案过程中的一些粗线条予以梳理和提炼,并在一个个具体案例中予以展现,从而达到逐渐提升案件技能的目的
对律师而言,尽管案件法律性质差异、难易程度有别,依然可以从中梳理和提炼出一些共性内容。这些共性方面,我们简述为案件处理的“粗线条”。这些粗线条,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逐步深入一个案件的捷径和指引。综合实务经验,我们将这些线条归纳为:事实、证据、程序、法律关系、案外因素。
其一,案件事实。现行诉讼法都规定,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的整理、分析、归纳和总结,是律师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在实务当中,案件事实的处理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许多。首先,任何案件的事实都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和陈述的事实”。在接待案件时,我们听取当事人陈述,询问各种问题,本质上是对“主观事实”的一种再现。在这种“陈述的事实”中,作为律师,需要梳理出其中的有关要素。这些事实的要素,可以基于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事情、什么过程、什么结果等来予以呈现。一旦这些要素基本清楚了之后,在律师脑海中就会对“事实”有初步印象和逻辑。之所以说是“印象”,因为此时的“事实”还缺少有关证据的支撑和验证;之所以说是“逻辑”,是因为律师实际上是在“重构事实”。其次,此时的事实,是不完整、凌乱的事实。律师对事实的认知,始终要有这样的观念。也就是说,对于案件事实,律师始终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随时都可能有新的事实加入到案件中来。无论是从当事人处获取的事实,还是从司法机关获取的事实,律师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些事实本质上依然是凌乱和不完整的。比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可能被有意忽略了;民商事案件中有关事实的细节存在矛盾、不能互相验证,甚至当事人也只是陈述了对自身有利的内容等等。再次,案件中的事实,属于“推论的事实”。深入理解了这一点,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很有帮助的。这意味着,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一些事实难于查清楚的案件中,巧妙地利用“推论”和“证据规则”,也能够维护当事人权益。一些关于货物买卖纠纷的案件,如果各方对于原材料未预留小样并经各方确认,要证明制成品的瑕疵是原材料原因所导致,就存在许多“事实困难”。一旦这种事实困难存在,就非常容易导致法官经由推定来得出“事实答案”。因此,律师对事实的分析和把握,不仅仅是关于案件的事实,还关涉到事实观念、对事实的推论与演绎、主观事实的客观化等多个方面。
其二,证据问题。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和处理案件的时候,有必要先简要地罗列一个证据清单。这个证据清单,一方面知道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还有不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律师能够更加快捷地论证初步事实。很多律师都清楚,证据是诉讼王冠上的明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对证据的处理,至少要基于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已有证据跟事实的匹配程度。如前所述,当律师对事实有了粗浅认知之后,还需要证据来予以验证与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验证事实,能够验证哪些事实,是需要认真把握的。很多时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也可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成相关事实。律师要根据事实与证据的匹配情况,分析和把握这些问题:还有没有证据?还需要怎样的证据?怎样获得这些证据……等等。在一些行政诉讼当中,如果缺少某些证据,可以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方式获取证据。其次,证据的三性应该认真审查。针对已经获得的证据,律师有必要对证据进行三性审查,遇到有关问题和疑点,及时要求当事人予以说明。在梳理证据的过程中,要对证据获取过程、证据形式、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防范将虚假的证据予以提交,一方面也是要防范虚假诉讼的产生。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关联关系人向律师提供相应证据,在向司法机关提交时是要十分注意的,否则就有卷入伪证罪的风险。再次,要熟稔证据规则。无论是民商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抑或刑事诉讼,律师一定要对证据规则了然于胸。在很多诉讼中,律师对证据规则的利用,凸显了律师的实务经验、技能和水平,并往往能够使得案件朝着对己方有利的方向演进。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证据规则,要结合本案案情和证据加以推演,这样能取得更好效果。
其三,法定程序。程序是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方面,在无论何种类型的诉讼中,都应该加以重视。很多律师对程序问题不以为然,以为律师除了遵从法律程序,几无用武之地。事实上,程序对律师的办案技能有非常深刻的影响。以民商事诉讼为例,一审、二审与再审,对事实、证据有着截然不同的要求。一审过程中,注重事实、证据、法律关系,律师应该着力于证据组织和法律关系论证,以支撑和证成自身诉求的合法合理;二审过程中,则围绕一审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再审程序,则应该以《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前提,组织和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把握这种程序的差异,能够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争取较大空间。律师的程序意识,贯彻到每一个案件中之后,一些时候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当中,法定程序的阙失和不足,往往可以成为行政机关担责、犯罪嫌疑人脱罪的重要事由。从诉讼精细化视角而言,能够巧妙地利用程序规则并激发程序规则的活力,是一个律师办案技能的重要体现。
其四,法律关系解析与论证。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把握和论证,既有属于办案技能部分的内容,也有属于法律知识方面的内容。许多年轻律师会发现,资深律师在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之后,很快就能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并且明晰论证路径。从技能角度而言,这种论证可以有不同的路径和维度。最简明的路径即在于:事实-证据-法律关系-初步结论。其他可供选择的路径,如:证据-事实-法律关系-结论;法律规则-事实-证据-结论。能够多路径进行论证和演绎,明晰其中的差异,并从而确立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路径,是律师办案技能的综合反映。在实务当中,很多律师尽管在论证和解析一个案件的时候,试图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但并未实质掌握其中的差异和区别,更未将其提升为解析案件的基本逻辑。学会以不同路径对一个案件进行解析和论证并获得不同结论,反推其证据组织和诉求,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这也表明,法律关系的解析、论证需要深厚的规则知识和法理基础相结合,否则,是难于对相关规则进行深入浅出的解析、说明和论证的。
其五,案外因素。高明的律师,一定是懂得利用案外因素,并使之有利于案件解决的律师。在许多热点案件中,代理律师巧妙地利用了国家政策、社会舆论甚至大众的情感,从而取得非常理想的办案效果。尽管,这些做法并不完全符合形式法治的立场,但对当事人而言,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尤其是在获得了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时。其背后的机理,在此不做深究。基于现象的角度,不得不承认,对这些案外因素加以利用,也的确是律师办案技能的体现。在许多刑事案件中,一些律师在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呈报给政法部门、党委纪检部门、呈报给主要领导等等,本质上是对案外因素的把握和利用。问题在于,哪些因素可以加以利用而成为“案件的案外因素”。使用“案外因素”的表述,意味着我们承认有某些可以对本案产生影响和作用的关联因素存在,这些因素是“法律之外的因素”,但对案件的解决或处理可以有看不到摸不着的作用和意义。对于这些因素,根据我们的归纳和总结,可以从这些方面加以寻求:(1)国家政策的变化。相对于法律而言,政策更好地契合时代,法律相对滞后。许多的案件,尤其是法律明显滞后的场合,律师援用国家政策不失为高明手段。(2)社会舆论和大众情感。在一些容易触发大众朴素情感的案件中,比如于欢案、苏州昆山的反杀案等,律师如果善于引导和利用舆论,能够为办案机关对案件定性提供更多视角。(3)社会习俗和公共道德。在诉讼法当中,尽管原则性规定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社会道德等,但实际的演绎、援用,往往需要非常充实的论证和理由。但是,这些方面,对某些案件的解决也是有帮助的,比如彭宇案、鹦鹉案、天津气枪案等,就是很好的例证。(4)积极与有关机关汇报,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比如当地的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上级司法机关、政法委等,通过跟这些机关的联系,督促办案机关更好地、更加公平公正办案,也是许多律师经常运用的手段。不得不说,尽管不是在每一宗案件中都可以有作用,但也不得不承认,在一些案件中是的确起了作用的。(5)媒体。很多律师发现,律师与媒体的关系及引导媒体的水平,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一些知名律师,也是与媒体交往的高手。媒体对于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有着天然兴趣,通过将案件展现在公众面前并引发公众讨论,也难免会对案件产生影响。
案件处理的这五条主线,并非见诸于每一个案件,也并非每一个案件都有必要循此而进。我们的目的在于,为律师处理诉讼确立一个简明的框架理路,沿着这些线条依次前行,通过逐步加深对事实、证据、程序、规则和案外因素的理解和把握,不断提升办案技能,从而谋求更为理想的诉讼效果。这五条主线,与其说是一种技能,毋宁说是一种思维。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