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谢某、林某业主共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括
原告是坐落本市越秀区某大院3号楼102房的所有权人,各被告是同栋大楼对应房屋的产权人或继承人。因原、被告所有房屋所在3号楼拟加建电梯,经多次协商,除涉案的102房业主以及202房业主未领取补偿款外,其他一楼及二楼的业主共六户已领取增设电梯补偿款。南三楼的三楼以上业主共同作出《关于省委学校大院南三楼增设电梯102户业主是否可以领原定补偿款问题的意见》,称鉴于南三楼102户业主在公布领取增设电梯低层补偿款规定时间内(2017年10月20日前)没有按时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补偿款项,而且至今已一年多。因此,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给予补偿。
该意见中,除401、504房业主外,其他三楼以上业主均已签名。谢某遂以加装电梯造成其房屋通风、采光受到影响,且因加装电梯导致其房屋不容易出售、产生贬值为由将林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林某等人支付补偿款80000元。
法院判决
涉案南三楼原属老旧步梯楼宇,高层业主亦年事已高,上下通行颇不便,旧楼增设电梯后有利于提升涉案南三楼楼上业主通行便利,更提升了中高层楼宇素质。业主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因旧楼电梯安装而产生的纠纷。
谢柏连所有102房位于一楼,从涉案楼宇电梯安装来看,对104房业主影响更大,但不可否认的是,谢柏连作为一楼业主,其出行无需利用电梯,且电梯安装在原梯口外侧,亦实际对一楼业主及房屋价值产生影响,其要求中高层业主给予适当补偿,公平合理。
根据公平原则,本案适用自由裁量权酌情认定三层及以上楼层24户应共同向谢柏连支付补偿款42000元,对于谢柏连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二
周某、李某等与钟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括
涉案B1梯旧楼拟加建电梯,该单位共有16户住户,其中14户业主已签字同意,并提供相关资料及出资加建电梯;另外两户业主不签名、不出资加装电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2020年4月14日颁发穗规划资源建证[2020]155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周某两人主张:加装电梯妨碍201房阳台、客厅及卧室的采光、通风、景观及隐私,产生噪音。经济损失5万元指,其需支出约7000元购买烘干机及因此支出电费,因影响采光而需长期开灯产生电费,每年购买保险8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其租客因加装电梯表示不想再续租。上述保险及烘干机的费用均未产生。其将不利用电梯。其认为钟某等人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钟某等人主张:在二楼开设电梯口,不同意对周某两人赔偿损失及给予补偿。如需赔偿或补偿周某两人,不同意周某两人及其租客利用电梯。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周某、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主张公开增设电梯事项的问题。
1.规划部门已在楼宇张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核书》、《广州市加装电梯工程承包合同(钢结构)》等证据,已足以证明能够满足周某两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悉增设电梯事项。周某两人主张钟某等人公开电梯加装事项,不具有继续的可诉性,本院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钟某等人不是批准增设电梯及其施工事项的行政机关,周某两人主张钟某等人公示上述事项,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
经查:1.钟某等人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依照法律赋予的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同决定增设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系合法行为。
2.经规划等部门审批许可后,钟某等人组织实施增设电梯工程,系合法行为。
3.钟某等人增设的电梯钢结构,与不属于201房专有部分的防护栏也有约10厘米的距离,没有侵害周某两人201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4.周某两人主张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各项内容,均未实际发生。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⑴该201房在通风、采光、景观及居住隐私的保护,因原建设原因在客观上已存在较大不足。电梯钢结构,没有对201房形成正投影或者侧投影。周某两人主张增设电梯妨害通风、采光、景观及居住隐私,依据不足,也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采纳。⑵现场勘查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增设电梯工程尚未完工,是否会产生运行噪音,噪音分贝指数,是否符合居民住宅小区的条件,是否影响201房的居住环境,均未实际发生及确定。周某两人主张增设电梯产生噪音,没有事实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⑶根据生活经验,居民住宅的采光主要来于东、南向,并尽可能避免来于西边的西晒阳光。201房,基本上不具有从西边采光的可能。经现场勘查及证据显示,增设电梯工程的基坑系原生长较茂盛的细叶榕所栽种的位置。对比原树冠遮蔽而导致的201房采光问题,移栽细叶榕后的增设观光电梯工程,显然更为改善。⑷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八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客观上对2层以上的房屋均能便利出行及提升房屋的潜在市场价值。周某两人明确不利用电梯,但201房客观上已因此提升了房屋的潜在市场价值,现既没有分摊增设电梯的出资,又已因此客观获益,还主张其他所有权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理据,本院不予支持。⑸根据《加装电梯倡议书》、楼宇张贴的公示、居民委员的证明,周某两人主张其他所有权人没有与其协商,不符合常情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周某两人明确不同意增设电梯,钟某等人自然也没有继续主动与周某两人协商如何增设电梯的实际必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我国城乡发展的政策以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既应妥善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利和共有权利,亦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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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加装电梯利大于弊,正如案例二中所写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我国城乡发展的政策以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养老也对来深重的影响,社区居家养老成为主要养老模式,但老旧住宅往往没有安装电梯或预留电梯口,这为居住在老旧住宅的老年人在社区居家养老的过程中带来诸多的不便。现代社会,不仅老年人和腿脚不便者出行需要电梯,年轻人对电梯也有所依赖。因此在政府养老安居工程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老旧住宅开始协商加装电梯。
但在旧楼协商加装电梯的过程中,常出现低层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使得业主之间产生矛盾,审批部门深陷信访和行政纠纷的情形。因为对于低层业主来说,不仅不会因为加装电梯收益,还会导致自身住宅的采光、通风、日照、房价等造成影响。对此,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低层业主,应当如何正确维护合法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根据《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通知》的规定,增设电梯设计方案以实用为原则,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尽量避免对拟增设电梯的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构成导致通风、采光、通行等受到直接影响的严重遮挡,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应当符合必要面积要求、景观美化要求、消防要求、应急处置要求。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因此,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低层业主可以核查表决增设电梯的过程是否合法,表决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数是否合法,拟增设的电梯是否对自身住宅造成严重遮挡,是否符合必要面积、景观美化、消防、应急处置等要求,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申请增设电梯的流程合法合规,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低层业主认为加装电梯确实对自身住宅的采光、通风、日照等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属于严重遮挡的情形,那么这部分的业主可以与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或者相关的筹措机关积极协商以获得适当的补偿。
若业主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不妨进一步咨询和委托专业律师的介入。在专业律师的介入下,有助于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把握申请增设电梯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更专业地与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或者相关的筹措机关进行协商,在必要时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从而最大限度地为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取得赔偿或补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旧楼加装电梯,低层业主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萧晓欣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案例一 谢某、林某业主共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括 原告是坐落本市越秀区某大院3号楼102房的所有权人,各被告是同栋大楼对应房屋的产权人或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