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债权人撤销权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行为时,使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财产负担加重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享有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第三人撤销之诉指本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两种制度本质上都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撤销权,那么,上述两种制度中普通的债权人能否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从而撤销债务人与次债务之间的生效判决?
案例指引
上诉人A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高院不予受理裁定,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上诉人A公司认为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中规定的起诉条件认定其不具备起诉条件,事实上A公司身份不仅是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其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A公司对其想要撤销的案件中的争议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判决结果与A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A公司已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3、实体要件,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4、时间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中,A公司自认其是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如下条件:(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经查,案涉债权并非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且本案不存在导致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行使的情况,A公司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该条第(1)项及第(2)项条件。对第(3)项条件,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案所涉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是虚假的。综上,认定A公司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原审裁定对A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总结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旨在遏制虚假诉讼,维护受到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能否成为适格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主体、程序、实体、时间等要求。依据债权的相对性,原则上普通债权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原则上不包括普通债权人,但是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2、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无法依法行使对债务人行为的撤销权(例如:符合《民法典》第538-540条、《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撤销权)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普通债权人能否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者:党子怡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问题的提出 债权人撤销权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行为时,使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财产负担加重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享有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