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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被告人徐某某自2009年起混迹于南陵县各大赌场。2009年至2016年间,为提升自身影响力,徐某某先后在南陵县某小区一出租房、南陵县某镇某宾馆等地为多名社会闲散青年提供食宿,带领人员到赌场索要财物,在南陵县城区、黄山市某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吴某甲、盛某某为重要成员,吴某乙、武某、蒋某某、涂某某、权某某、张某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南陵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团伙典型案例。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较为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对该案的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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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遭索赔案
原告曹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在某医院体检,期间妻子将一对金耳环和金项链用卫生纸包在一起交给曹某某。曹某某将物品放在上衣内口袋中,因体检时脱掉衣服放在旁边导致该物品丢失。当天下午曹某某夫妇在体检中心服务台找到丢失的一对金耳环,但金项链不见了,曹某某当即报警。民警到达医院后,经过询问得知是一个穿蓝色毛衣的女子捡到这对金耳环交到服务台。随后民警调取监控,发现曹某某在进入眼科检查后,陈某某随后进入眼科检查,当其离开时发现地上有掉落物品,返回后捡起带走。民警电话询问陈某某,陈某某称自己体检时确实捡到一对金耳环但已经交给医院工作人员,没有见到金项链。曹某某认为陈某某捡到了金项链,但陈某某却以没看见为由拒绝返还,随后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归还金项链。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及时将捡到的一对金耳环交给医院工作人员并归还失主,拾金不昧的行为值得肯定。对于曹某某主张原有金项链的说法,曹某某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其虽然提供监控视频、购买发票等证据,但无法证明陈某某捡到了丢失的金项链这一事实。综上,法院驳回了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捍卫拾金不昧良好风尚的典型案例。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良好社会风气的的具体体现,值得继承和发扬。小案件,大道理,现实生活中,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多有发生,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纠纷。该案中,南陵县法院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此外,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拾得遗失物后,应当立即返还失主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拒不返还或者保管不善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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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课意外受伤案
2021年7月,王女士为10岁的女儿小叶在某游乐园公司报名学习蛙泳。报名后,小叶前往游泳馆进行训练,由某游乐园公司提供专业的游泳教练负责教学,同时场馆内配备多名安全员。2021年8月的一天,小叶在进行蛙泳训练时,突发溺水事故,在游泳池内呛水长达几分钟后被在场人员发现。小叶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经诊断为溺水性肺水肿。事发后,小叶花费医疗费用15000余元,某游乐园公司仅垫付10000元,对剩余医疗费及赔偿费用等不愿支付。2024年6月,王女士将某游乐园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游乐园公司主动支付了5000元。后该案经南陵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某游乐园公司赔偿小叶各项损失3万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余款分期支付直至付清时止。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通过调解有效化解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典型案例。根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某游乐园公司作为游泳课程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其学员的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游泳场所的经营者要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除了设置警示标志外,还应加强巡视,及时发现和避免溺水隐患。同时特别提醒家长朋友们,在暑假期间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做好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守护好未成年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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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犬咬伤泰迪犬案
2023年10月,原告唐某某报警称江某饲养的三条金毛犬将其饲养的泰迪犬咬伤。派出所接警处理,双方在派出所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由江某承担,治疗费用超过3000元,由江某承担80%,唐某某承担20%。事发后,双方将泰迪犬送去某宠物医院医治,产生费用3000元。后由于泰迪犬情况严重,宠物医院建议转至其他医院诊疗,唐某某又将泰迪犬转至芜湖市某宠物医院治疗,共计消费折后9000元。因江某一直没有赔偿,唐某某就相关损失诉至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江某主动支付了泰迪犬在南陵产生的治疗费用3000元。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江某饲养的金毛犬将唐某某饲养的泰迪犬咬伤理应赔偿。江某未能举证证明唐某某饲养的泰迪犬在经南陵宠物医院治疗后遭受了其他损害,且泰迪犬在南陵宠物医院、芜湖宠物医院的治疗具有连续性,故江某对唐某某在芜湖某宠物医院产生的支出有赔偿义务。根据双方在诉前形成的赔偿方案,扣除江某已支付的3000元,判决江某仍需支付唐某某66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离不开可爱温顺的宠物,但是动物野性使然,由此产生不少由宠物失控引发的纠纷。因此,提醒广大市民,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按要求完成登记、注射疫苗,携犬出户时使用绳索牵引、戴嘴套等并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制止犬吠或犬只攻击他人。遇到冲突后,双方应相互理解,冷静沟通,避免矛盾升级。该案的裁判结果有利于倡导社会公众规范文明饲养宠物,共创和谐美好生活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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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返还彩礼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3月,张某家人为张某和朱某某举办订婚宴,费用约2万余元(含酒席、香烟、酒、饮料、喜糖、红包等)。当日,原告张某甲向朱某某转账20万元,转账附言栏载明“彩礼款”,同日还现金给付朱某某见面礼10001元。2024年4月3日,张某与朱某某就解除婚约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期盼与祝福,一旦婚约解除,给付彩礼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该案中,结合转账支付金额以及给付的见面礼金额,认定彩礼数额为210001元。综合考虑双方感情稳定程度、同住时间长短、联系频率、财产混合状况等方面以及双方精神生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等因素,酌定朱某某返还原告张某、张某甲彩礼款18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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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案
2023年5月21日20时12分许,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籍山镇某路由西向东行驶,在交叉路口碰撞到由南向北行驶彭某驾驶的人力自行车,造成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彭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入院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彭某诉至法院。经鉴定,彭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平台骨折等损伤,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被告某网络公司于2023年5月21日为郑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系某网络公司雇佣的外卖骑手,其在骑手订单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伤,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某网络公司为郑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彭某诉请各被告赔偿相应损失,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结合责任认定、损害结果等,判决某网络公司、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彭某损失20650元、23006.29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目前,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外卖骑手、快递员、代驾员、网约车司机等就业群体大幅增加,他们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致第三人遭受损害的,确定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较为复杂。该案的判决明确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认定问题,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有益于督促平台经济企业规范用工,促使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另外,广大骑手送餐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行驶,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平台或相关企业应加强对外卖骑手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积极为外卖骑手购买保险,为意外事故中的受害者和外卖员提供更有利的保障,共同筑牢外卖配送路上的交通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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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赡养案
王大爷与妻子共生育五个子女,没有养老金平日里只能依靠低保生活,前几年身体还好时,能种点小菜补贴家用,勉强维持生计。近几年王大爷身体每况愈下,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大女儿照顾,其他几个子女既没有照顾王大爷,也不支付赡养费。小儿子更是将王大爷农村老宅拆迁的安置房屋霸占,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使得王大爷老无所居。王大爷的身体越来越差,医药费也在不断递增,为了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王大爷曾多次与子女协商,都没有结果。无奈只得将五个子女诉至南陵县法院。承办法官向王大爷所在村委会了解实情后,多次联系王大爷的几位子女,并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劝解他们。最终,王大爷与其五个子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三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王大爷赡养费500元,另外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王大爷赡养费1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依法妥善化解老人赡养难题的典型案例。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子女和老人之间、子女之间缺少沟通产生矛盾所致。承办法官为化解家事纠纷,没有就案论案、一判了之,而是感同身受,融合情、理、法,尽力查明矛盾背后的病灶,尝试帮助当事人修复家庭关系,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实质性化解矛盾,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让当事人在这起司法案件中既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又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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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明星同款”案
2020年起,原告周某发现,被告刘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售卖的52款商品主页图及详情介绍中未经周某授权或许可百余次使用周某93张肖像图片,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周某同款”等字样。周某认为,刘某的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案涉店铺商品由其代言,刘某借助周某知名度及明星效应吸引大众购买该商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且前述商品已有多人购买并作出评价,刘某亦通过前述侵权行为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自己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为及时降低双方损失,将纠纷化解在诉前,承办法官针对刘某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释法明理,说明侵权后果,引导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过法官耐心沟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书面致歉并当场赔偿周某经济损失,案件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侵害肖像权、姓名权典型案例。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该案中,案涉商品链接配图含有多幅周某肖像照片、标题中含有“周某同款”的文字,其中周某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周某的相貌特征相联系,故刘某未经周某许可使用其肖像、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如需借助明星做广告宣传时,应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使用,避免产生纠纷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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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滥伐林木案
2022年12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某合伙竞价取得某地山场66.5亩林木。2023年1月初,吴某某、齐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对山场林木进行砍伐并出售,扣除人工费用及还款,吴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齐某某从中获利5000元。经鉴定,被滥伐林木面积共计8599平方米(约12.9亩),伐桩519个,林木蓄积57.3899立方米,林木价值共计25849元。南陵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二被告人主动退缴的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在奎湖湿地公园巡回开庭审理的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庭审中,法官从滥伐林木的危害后果、法律责任等对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最后陈述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此次庭审邀请了部分县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大家普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讲解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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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孩子抚养纠纷案
王某某系外地人,其与丈夫何某在外务工时相识,婚后随何某来南陵县生活,2008年生育了长女,2014年又生育了一对龙凤胎。后因性格不合,加上两人分别在外务工聚少离多,产生矛盾,直至分居生活。三个孩子一直在南陵县生活、学习,由爷爷奶奶照顾。2023年底,王某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何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关于三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却让法官犯了难,王某某和何某都想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与三个孩子进行面对面交流,并前往学校和村委会,详细了解孩子学习生活及家庭情况。最终,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出发,判决婚生长女跟随王某某一起生活,婚生次子、三女跟随何某生活,由王某某给付抚养费差额1000元。何某与王某某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人民法庭干警上门温情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例。父母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家庭是温暖的港湾,无论婚姻如何变化,父母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地给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守护与关爱。南陵县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始终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温情服务,最大限度维护亲情关系,让每一个孩子的身心都能得到健康成长。此外,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干警多次上门沟通协商,从“坐堂断案”到上门服务,不仅是服务理念的转变,更是群众满意的写照,迈出去的是脚步,温暖的是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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