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匿财产,法院支持女方财产分割诉求

来源:固原中院

文章摘要
2018年7月份,泾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支持了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2018年7月份,泾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支持了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7年10月26日分居生活。2018年5月份,丈夫张某向泾源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中,妻子王某提出与张某婚后在银川市兴泾镇购置院落一处,双方分居期间该院落已被征收,故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及安置房屋折价款30万元。张某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双方无共同财产。对此,承办法官要求双方均举证证明。庭审中,王某提交了张某与银川市兴泾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张某虽然极力否认,但最终法院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举证情况,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王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折价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官提醒: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均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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