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网贷监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在2017年的尾巴,互联网重镇、互金强省浙江终于出台网贷监管的征求意见稿。

在2017年的尾巴,互联网重镇、互金强省浙江终于出台网贷监管的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金融办联合有关部门公布了《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两份克制、有温度、有想象空间的监管文件,为这个寒冷的冬日送去了一抹亮色。这两份文件在吸收各地网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入了一些鼓励性条款,精简了对网贷平台的要求,并对监管机构的行政效率提高了要求。可以用一句老话来评价,叫做“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在即将过去的2017年,各地网贷监管文件纷纷落地或征求意见。
首先是厦门(2017年2月4日)率先在全国出台网贷管理办法,要求新设立和已设立的P2P网贷公司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备案审核,否则将不予备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随后的年中,上海(6月1日)、深圳(7月3日)、北京(7月7日)分别公布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资金存管属地化、网贷注册经营属地化等一些列监管属地化的要求,引起热议。
然后就是年末的浙江(12月19日)。
这些文件一脉相承,但又各自不同(参见笔者的另两篇评论文章:《涉嫌违法的厦门网贷备案办法》、《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属地化、注册经营属地化与监管属地化》)。我们重点来看浙江两份监管文件。
一、多处鼓励性条款
浙江的网贷监管文件第一个特点就是加入了一些鼓励性条款,且措辞鲜明。如“支持省内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请具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又如“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符合保险行业监管规定的信用保证保险服务。”等。
相较而言,深圳、上海的网贷办法也有鼓励性条款,北京则没有。上海的提法是“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深圳的提法是“鼓励盈利能力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股东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增加实缴资本”。浙江的提法更为明确、多样。
二、对网贷机构的要求相对精简、宽松
1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的精简表述
浙江网贷监管文件对网贷平台的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要求点到即止。如风险提示要求、个人征信要求、适当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都有提到,但相比北京上海深圳而言要精简一些。整个文件的表述重心放在了对监管机构的各种规范性要求上。结合前面的鼓励性条款,似乎表明作作为互联网重镇、互金强省的浙江,在网贷监管上持有更加开明的态度。
当然,精简的这些内容其实在全国层面的各种网贷监管文件、自律监管文件中已经有了较为详细完整的规定。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这份地方性监管文件对相关问题做简化表述,在监管实施上、金融消费者保护上不会有太多的问题。
2备案程序上的相对宽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经征询本市网贷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需告知省金融办,如无异议的,应当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及投诉举报;
这里的备案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相较而言,上海、深圳公示期为1个月,北京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注销其备案登记,并进行公示:
(四)备案登记后1年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实现资金存管或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以及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1年的;
上海、深圳的征求意见稿规定6个月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实现资金存管或持续不开展业务的,就会被注销备案登记。浙江将期限扩展为1年。这对网贷平台而言,就有了很多的腾挪时间。
三、对监管机构的自身要求相对严格
1设立联席会议制度
浙江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上海、深圳网贷办法规定了类似的机构,“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北京则无。
2备案的行政效率要求相对较高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完成机构备案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上海、北京的征求意见稿是40个工作日,深圳的征求意见稿是20个工作日。相较而言,浙江省的期限规定是最短的。这也是浙江省行政机构一贯以来高效表现的自然延续。
对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其他时限要求与新设机构相同。
上海、北京的征求意见稿是50日,深圳的征求意见稿是30、20日。相较而言,浙江省的期限规定也是最短的。
四、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的边界有待进一步明确
与各地规则一致,浙江省金融办与银监局在网贷监管中进行了分工:
(1)省金融办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浙江银监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
(2)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银监局的派出机构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
只是与上海、北京等地的文件行文相类似,都没有说清楚金融办与银监局所谓了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具体是指什么?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两个部门如何分工协调?这些问题都有待在实践中逐步落地。
比如在浙江监管文件第十九条规定: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职责,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等。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职责,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这里的金融办“风险防范”是属于机构监管还是行为监管,就有争议。而银监会要“配合”金融办做好做好“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这个“配合”应当如何进行?属于机构监管还是行为监管?都有待实践的检验。
比如第二十二条规定: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
这是行为监管还是机构监管?不得而知。
五、某些条款的表述还须更加严谨
1《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经营情况统计表和资料等信息。
注意两点:
第一,这里的“定期”报送具体是什么频率?何种时间节点?这个最好能明确下来。上海的规定是每月一次,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第二,这些涉及企业经营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文件,万一泄露怎么办?这需要省金融办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2《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一)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两个条款是参照上海第26、27条、深圳第24条等的规则。这两条根据风险行为的严重程度做了报告时间上的区分,一个是“立即”,一个是“5个工作日内”。
这个区分很有必要,但列举的情形在表述上有模糊之处。如什么才是“重大经营风险”?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董监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董监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是否只是程度上的区别?如果是,那从逻辑上说,后者是包含前者的。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董监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被表述为“除二十二条第(二)项之外的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3《备案细则》第九条:
对于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
这个条款仅规定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规定“及时”的具体期限。相较而言,北京是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深圳“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规定明确的补正通知时间,显然要更严谨一些。
4《备案细则》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这里规定的存管要求是“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对比一下,北京的要求是“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商业银行”,上海为“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深圳为“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
各地规定各不相同,但浙江和北京一样,规定比较模糊。有待监管实践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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