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地区实务判例看职务侵占罪的常见表现形式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一、法定代表人通过签订调解协议将个人债务转嫁公司,致使公司应得的拆迁补偿款被强制执行 案号:(2019)苏0321刑初153号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其个人及港丰公司的名

一、法定代表人通过签订调解协议将个人债务转嫁公司,致使公司应得的拆迁补偿款被强制执行
案号:(2019)苏0321刑初153号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其个人及港丰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借款共计1054.5万元,用于其经营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等个人事务,后因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被起诉。2013年4月7日民事诉讼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作为港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在港丰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与杨某某、李某某签订调解协议,让港丰公司与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后因未能及时还款,致使该公司应得的政府拆迁补偿款1050万元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扣划。
二、公司收银员以个人微信收款码替换公司收款码向顾客收款,非法侵占公司营业款
案号:(2020)苏1282刑初617号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靖江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润辉国际广场店)收银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将其本人的微信二维码提供给顾客进行收款的方式,非法侵占靖江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款人民币102406元。
三、公司销售员虚构业务居间费用骗取公司款项
案号:(2020)苏0924刑初562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某于2018年6月到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的金羿公司任销售员。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邵某利用负责产品销售的职务便利,向金羿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谎称与昆山英宏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销售业务存在介绍人,以需要向介绍人支付介绍费为由,从公司骗取人民币合计17.3万元,被其占为己有,经金羿公司董事长联系后拒不返还该款项。
四、公司人事部员工通过篡改职工工资表、冒领工资、为自己多缴社保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
案号:(2019)苏1102刑初232号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镇江市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职务便利,采用篡改职工工资表、冒领工资、为自己多缴社保的方式,非法占有该公司财产计人民币42万余元。
五、公司会计人员通过虚报个人借款利息费用手段,侵占公司财产
案号:(2019)苏1012刑初318号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被害单位扬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账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虚报个人借款利息费用审批单的手段,先后从公司付给钱某、谢某和朱某某等人的借款利息中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2.3万元。
六、仓库保管人员利用保管、发货便利,窃取公司货物并私自销售非法获利
案号:(2021)苏1111刑初296号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在江苏任我秀科技有限公司衣服仓库从事保管、发货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仓库内的双面呢大衣、兔毛派克服、水貂派克服等合计597件衣服秘密拿出,并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给在江苏扬州从事服装生意的杨某、在浙江嘉兴从事服装生意的陈某,非法获利58540元。经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衣服价值合计人民币237535元。
七、工地项目人员窃取公司钢管、扣件并出售,侵占公司财产
案号:(2021)苏129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在高新区实验小学工地、赛孚士工地以及官河湾工地,负责管理、调度工地钢管、扣件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杨某等人窃取公司钢管、扣件并出售,获利人民币126725元。
八、公司门店员工私自截留货款不入账,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案号:(2021)苏0281刑初234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8年至2019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虹桥南路店、精品商厦店门店营业员、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销售公司各类电器过程中,私自截留各类电器货款不入账,合计人民币128万余元,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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