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关某与朝某系邻里关系,2023年1月22日,双方因放牧问题发生纠纷并相互进行互殴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关某左眼处有2厘米擦伤,朝某脸部及耳朵不同程度受伤。

基本案情
关某与朝某系邻里关系,2023年1月22日,双方因放牧问题发生纠纷并相互进行互殴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关某左眼处有2厘米擦伤,朝某脸部及耳朵不同程度受伤。同日,关某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在送往医院途中向某乡派出所打电话报案,某乡派出所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双方互相殴打,对关某及朝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经青海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某的损害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关某与朝某因邻里纠纷互殴,朝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关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某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酌定朝某按50%比例赔偿损失,剩余损失由关某自行承担,依法判决朝某向关某赔偿各项损失5746.25元。关某和朝某不服,分别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朝某实施侵害造成关某轻微伤,朝某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结合案件发生经过和在案证据,关某对其受损害亦有过错,可以减轻朝某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件起因、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朝某按照50%比例赔偿损失,剩余50%由关某自行承担,并无不当,各项损失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在二审期间法院通过全员、全程、全面的释法说理,当事人当场履行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从看似平常的放牧争执,逐渐升级为互殴冲突,直至对簿公堂且历经二审,这一过程深刻揭示出邻里间矛盾若缺乏及时有效的调和,将如滚雪球般愈演愈烈。二审法院释法说理并促使当场履行,恰似一场“及时雨”,迅速浇灭双方的怒火,修复了濒临破碎的邻里关系,守护了村内和谐融洽的生活氛围,让邻里间重归往日安宁。从法律视角出发,在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是司法定分止争功能的生动注脚。二审法院以专业且通俗易懂的释法,将相关法律条文化作解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不仅确保判决得以高效履行,更让法治观念深深扎根在当事人心中。这不仅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例,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过程强化了群众对生命权健康权法律的认知,警示大众在日常生活中依法行事,以合法途径解决矛盾,从而提升全社会依法处理纠纷的意识,为构建法治社会添砖加瓦。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